公共设施的设置与保存责任
韩国《民法》第758条规定了因公共设施设置或保存上的缺陷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缺陷”,是指设施未达到其用途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如何判断安全性?
法院在判断道路是否存在管理缺陷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道路的位置、构造及交通量。
- 事故发生时的交通状况。
- 管理者是否履行了社会通念上一般要求的防范义务。
关于“实质使用”但“未经许可”的道路
许多人认为,只要车辆在通行,管理部门就应该负责。然而,法律上的界定更为严格。
法院判例参考(釜山地方法院 2006Na8099):法院认为,要认定路灯不亮属于道路管理缺陷,该路段必须在事故时已竣工并获得使用许可,或者至少是由有权部门正式宣布开通供公众使用的。
为什么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如果您发生事故的道路尚未获得使用许可或正式开通,管理部门可能会主张:
- 该地块在法律上尚不属于“供公众交通使用的道路”。
- 因此,即便路灯未开启,也不构成设置或管理上的缺陷。
即使实际上有很多车辆往来,若缺乏行政上的开通程序,也很难根据《民法》第758条要求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或损害赔偿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根据具体现场情况进行深度法律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