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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申请期限、程序及救济方式

基于4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处分之日起90日内,且自行政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行政审判。应事先确认申请书的提交方式、哪些情况下必须经过行政审判,以及错过期限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图看懂

涉及主体 → 申请人 → 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 → 行政审判委员会 → 收到行政处分后 考虑申请行政审判或提起诉讼 → 是否在知道处分后90日内 且处分作出后180日内申请? → 是,行政审判法第27条 → 否 → 是否备齐申请书和说明处分违法或不当的材料 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 是,行政审判法第23条、第28条 → 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正当理由 或行政机关误告较长期限等例外? → 期限符合要求或适用例外时 可提出行政审判申请 → 未满足期限或提交要求 逾期申请可能被驳回,且不恢复原处分的诉讼期限 → 确认提交对象 → 可书面提交给委员会 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 → 确认诉讼前程序 → 提起行政诉讼前 核实法律是否要求先经行政审判 → 核实第三人期限 → 第三人原则上从知道处分时起 在90日内申请

核心要点

  • 申请期限为自知道作出行政处分之日起90日,以及自行政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原则上,两个期限中的任何一个届满后,都不能再提出申请(行政审判法第27条(행정심판법 제27조))。
  • 申请行政审判时,应制作申请书和说明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行政审判法第23条、第28条(행정심판법 제23조, 제28조))。
  • 提起行政诉讼前是否经过行政审判,原则上由当事人选择;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能必须先履行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8条(행정소송법 제18조))。
  • 超过行政审判申请期限后提出申请并被驳回的,即使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针对原行政处分的诉讼期限也不会恢复(案例4、13)。
  • 并非行政处分相对人的第三人可能难以立即知晓行政处分,但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时起,原则上应在9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审判法第27条(행정심판법 제27조);韩国大法院2002年5月24日作出的2000두3641号判决)。
  • 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了长于法定期限的期限时,在错误告知的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审判申请可以视为遵守了期限。但是,该规定针对的是行政审判申请期限(行政审判法第27条第5款(행정심판법 제27조 제5항))。
  • 判断时不只看文件标题或提交机构;如果文件体现了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的意旨,可能会被解释为行政审判申请(韩国大法院2007年6月1日作出的2005두11500号判决)。
  • 支持申请人的裁决对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但裁决并不产生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行政审判法第49条(행정심판법 제49조);韩国大法院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다6759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行政审判应当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申请?

原则上,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处分之日起90日内,且自行政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在行政处分作出后180日内未能提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能适用例外。

案例 1

Q. 行政审判应当向哪里、以什么方式提交?

准备行政审判申请书以及说明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或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其中一方。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收到或转交申请书后,原则上应当在10日内将其送交委员会。

案例 1

Q. 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审判吗?

原则上,可以不经过行政审判而直接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有时会另行要求先履行行政审判等程序,因此应确认适用于该类行政处分的程序。

案例 2, 案例 3

Q. 行政审判申请逾期而被驳回后,收到决定后还能提起诉讼吗?

即使对逾期提出的行政审判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也不能因此认为,只要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提起撤销原行政处分之诉,就算遵守了诉讼期限。选择行政审判的,原则上应当先在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案例 4, 案例 13

Q. 并非行政处分相对人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审判吗?

第三人如因行政处分而其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提出异议。即使存在难以立即知晓行政处分的情形,自知道或容易知道行政处分作出之时起,原则上也应在90日内提出申请。

案例 15, 案例 17

Q. 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了较长的申请期限,可以在告知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吗?

行政机关错误告知了长于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时,在错误告知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审判的,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是,该规定适用于行政审判期限,并不延长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案例 21

Q. 即使文件标题是“异议申请”或“请求撤销行政处分”,也可能被认定为行政审判申请吗?

并非仅由文件标题决定。如果文件体现了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的意旨及理由,可能会被解释为行政审判申请;即使应当提出异议申请,所提交文件的内容符合异议申请的要求时,也可能被视为异议申请。

案例 12, 案例 24

Q. 行政处分效力被停止的期间要从行政审判申请期限中扣除吗?

所介绍案例中的判例未采纳应当从申请期限中扣除行政处分效力被停止期间的主张。因此,稳妥起见,不应认为仅因存在效力停止期间,申请期限就会延长。

案例 25

Q. 行政审判撤销行政处分后,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作出行政处分吗?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背裁决意旨的范围内,纠正、补充违法事由后作出新的行政处分。是否是在相同情形下重复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处分等问题可能成为争议,因此应确认新行政处分的内容。

案例 14

相关法律

  • 行政审判法第3条(행정심판법 제3조)
  • 行政审判法第5条(행정심판법 제5조)
  • 行政审判法第23条(행정심판법 제23조)
  • 行政审判法第24条(행정심판법 제24조)
  • 行政审判法第27条(행정심판법 제27조)
  • 行政审判法第28条(행정심판법 제28조)
  • 行政审判法第49条(행정심판법 제49조)
  • 行政审判法第58条(행정심판법 제58조)
  • 行政诉讼法第2条(행정소송법 제2조)
  • 行政诉讼法第18条(행정소송법 제18조)
  • 行政诉讼法第20条(행정소송법 제20조)
  • 国税基本法第56条(국세기본법 제56조)
  • 关税法第120条(관세법 제120조)
  • 国家公务员法第16条(국가공무원법 제16조)
  • 地方公务员法第20条之2(지방공무원법 제20조의2)

注意事项

  • 90日和180日应分别确认;超过申请期限后再申请行政审判,针对原行政处分提起诉讼的期限可能不会重新起算。
  • 行政机关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并不一定会延长所有救济期限。应区分告知内容和适用的程序并加以确认。
  • 所介绍的判例认为,行政处分效力被停止的期间不从行政审判申请期限中扣除。
  • 公务员行政处分等部分事项可能适用不同于一般行政审判的申诉、再审程序及单独的期限。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행정심판의 청구기간 및 청구절차는 어떻게 되는지
  2. 행정소송을 제기하기 전에 행정심판을 꼭 거쳐야 하는지
  3. 공무원의 직위해제처분에 대한 불복절차
  4. 행정심판 제기기간의 기산점
  5. 행정심판청구의 적법 여부 및 행정심판 제기 없이 그 취소소송을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6. 감액경정처분의 행정심판의 대상은 무엇인지
  7. 취소소송 제기기간 도과 후에 행정청이 행정심판청구를 할 수 있다고 잘못 알렸다면 취소소송 가능한지
  8. 재조사결정에 따른 심판청구기간 기산점
  9. 학교폭력대책자치위원회의 회의록을 공개하라는 정보공개청구를 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0. 학교폭력 자치위원회가 개최된다는 사실이 가해 학생과 그 부모에게 하루 전에 통지가 이루어진 경우
  11. 제3자효를 수반하는 행정행위 인용재결의 항고소송의 대상이 되는지 여부
  12. 이의신청을 제기해야 하는데 ‘행정심판청구서’를 제출한 경우 선해되는지
  13. 취소소송 제기기간 도과 이후 행정심판 청구하고 취소소송 제기 가능한지
  14. 재결의 기속력
  15. 제3자효 행정행위에 대한 행정심판의 청구기간
  16. 행정심판 재결의 법률적 판단에 법원이 기속되는지
  17. 제3자의 행정심판청구기간은 어떠한지
  18. 대통령의 처분에 대하여도 행정심판을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19. 재결의 기속력
  20. 재결고유의 위법 여부
  21. 행정청이 심판청구 기간을 잘못 알린 경우 심판청구가능한지
  22. 재결청이 국민정서를 근거로 원처분을 취소할 수 있는지
  23. 행정절차상의 하자와 구제방안
  24. 취지가 불명확한 행정심판청구서를 제출해도 행정심판으로 선해되는지
  25. 행정처분 효력 정지 기간은 행정심판 청구기간에서 공제되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