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Post

收养、解除收养关系与完全收养核心指南

基于3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收养会建立不同于亲生子女关系的法律关系;与形式相比,收养意愿、法定要件以及实际抚养关系更为重要。完全收养的法律效果不同于一般收养,例如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则上会终止。要结束收养关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撤销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程序。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收养人 → 孩子 → 配偶或亲生父母 → ① 将非亲生子女登记为亲生子女 或考虑结束收养关系 → 有收养意愿、实质要件及共同生活抚养事实吗? → 是 → 适用的配偶同意、未成年人同意或法院许可等要求已满足吗? → 否 → 是(《民法》第874条、第867条、第869条) → 是否依法办理撤销或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 否(需核实法定例外) → 是(《民法》第776条、第897条、第905条、第908条之5) → 收养关系可能成立并继续存在 离婚或他人再次收养不当然终止 → 仅作出生登记不成立亲生关系 收养效力未成立或已依法终止 → 核实收养意愿、实质要件及实际抚养 → 确认是否有共同生活和抚养事实 → 核实收养种类与各方关系 → 区分一般收养与完全收养的法律效果 → 确认法定解除事由及程序 → 离婚或再次收养本身不结束收养关系

核心要点

  • 即使将实际上并非由自己分娩的孩子登记为亲生子女出生,也不会产生亲生子女关系。不过,如果具备收养意愿、收养的实质要件以及作为养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出生登记可能具有收养登记的效力(韩国最高法院1994年5月24日宣判的93므119号判决等)。
  • 虚假出生登记具有收养效力时,不能通过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来解除养亲子关系。应审查是否适用撤销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程序(《民法》第776条(민법 제776조)、第897条(민법 제897조);案例11、25)。
  • 有配偶的人原则上应与配偶共同收养。未经一方配偶同意而收养时,各配偶与养子女之间的效力也可能分别判断(《民法》第874条(민법 제874조);案例15)。
  • 收养未成年人须根据其年龄取得收养承诺或同意,收养未成年人还须经家庭法院许可。不过,即使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推定已作出承诺,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例外(《民法》第867条(민법 제867조)、第869条(민법 제869조)、第908条之2(민법 제908조의2);案例10、22)。
  • 完全收养子女在裁判生效后取得与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并随养父母的姓氏及本贯。其与亲生父母及其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则上终止,但单独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为完全收养子女的情形除外(《民法》第908条之3(민법 제908조의3))。
  • 一般收养不会因养父母离婚而终止。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须通过撤销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民法》第776条(민법 제776조);韩国最高法院2001年5月24日宣判的2000므1493号全体合议庭判决)。
  • 一般收养的裁判解除事由与完全收养的裁判解除事由不同。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有限事由时,才能请求法院裁判解除完全收养关系(《民法》第905条(민법 제905조)、第908条之5(민법 제908조의5))。
  • 已经被收养的孩子又被他人收养这一事实本身,不会导致原有养亲子关系解除(韩国最高法院2014年7月24日宣判的2012므806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将收养的孩子登记为亲生子女出生,收养关系会得到认可吗?

仅办理出生登记并不会产生亲生子女关系。不过,如果具有建立养亲子关系的意思和收养的实质要件,并且伴有抚养等实际生活关系,该登记可能具有收养登记的效力。

案例 1, 案例 10, 案例 11

Q. 能否通过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结束因虚假出生登记而产生的养亲子关系?

如果该出生登记具有收养效力,原则上不能通过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来解除养亲子关系。应当审查是否存在收养撤销或解除收养关系的事由及相应程序。

案例 1, 案例 11, 案例 25

Q. 瞒着配偶进行的收养,对配偶与孩子之间也有效吗?

原则上,夫妻应共同收养;仅凭一方配偶的意思,另一方配偶与孩子之间可能不会产生收养效力。收养人与孩子之间的效力可以另行成立,配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撤销收养。

案例 15

Q. 养父母离婚后,养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会结束吗?

离婚本身不会终止养亲子关系。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须通过撤销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因此,离婚的养父母各自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应分别审查。

案例 13, 案例 16

Q. 一般收养与完全收养有什么区别?

完全收养子女在裁判生效后取得与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并随养父母的姓氏及本贯。与一般收养不同,完全收养原则上会终止其与亲生父母及其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但单独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为完全收养子女的情形除外。

案例 7, 案例 19

Q. 如果亲生父母不同意完全收养,还能收养吗?

原则上需要亲生父母同意。不过,如果亲生父母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或者因特定事由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损害子女的福祉,家庭法院可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许可收养。

案例 8, 案例 22

Q. 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为完全收养子女吗?

祖父母收养孙子女为完全收养子女,可能会扰乱家庭内部的亲属关系和秩序,也可能被认定从长远来看不符合孩子的福祉。案例中的法院基于这些情况,对完全收养作出了否定判断。

案例 7

Q. 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吗?

根据案例所述《民法》的规定,养子女为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的人时,不允许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请求法院裁判解除。一般收养与完全收养的裁判解除事由不同,因此应确认收养的种类及具体事由。

案例 17, 案例 24

Q. 收养被撤销后,亲生父母的亲权会立即恢复吗?

撤销收养并不意味着亲生父母的亲权当然恢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家庭法院请求指定亲生父母为亲权人。

案例 20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76条(민법 제776조)
  • 《民法》第781条第4款(민법 제781조 제4항)
  • 《民法》第809条第1款(민법 제809조 제1항)
  • 《民法》第867条(민법 제867조)
  • 《民法》第869条(민법 제869조)
  • 《民法》第874条(민법 제874조)
  • 《民法》第878条(민법 제878조)
  • 《民法》第881条(민법 제881조)
  • 《民法》第883条(민법 제883조)
  • 《民法》第884条(민법 제884조)
  • 《民法》第897条(민법 제897조)
  • 《民法》第898条(민법 제898조)
  • 《民法》第905条(민법 제905조)
  • 《民法》第908条(민법 제908조)
  • 《民法》第908条之2(민법 제908조의2)

注意事项

  • 出生登记是否具有收养登记的效力,并非仅由收养意愿决定。还要综合审查收养的实质要件以及抚养等具体生活关系。
  • 撤销收养与解除收养关系的事由和法律效果不同。特别是,案例说明撤销收养不具有溯及力;也不能通过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之诉来撤销收养。
  • 完全收养与一般收养在其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要件方面有所不同,因此不得直接适用一般收养的规定。
  • 案例列出了请求撤销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期限。起算点和期限可能因事由而异,因此应确认具体事由及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실제로는 입양한 아이를 친생자로 출생신고 한 경우의 효력
  2. 이성양자(異姓養子)의 성(姓)을 양친의 성으로 변경할 수 있는지
  3. 혼인 외의 자(子)를 생모와 그 배우자가 입양하는 경우
  4. 부모를 알 수 없는 기아(棄兒)를 양자로 하는 경우
  5. 양친자관계존부확인의 소의 가능여부
  6. 양부모 중 일방이 사망한 경우 생존하는 다른 일방이 사망한 일방과 양자 사이의 양친자관계의 해소를 구할 수 있는지
  7. 조부모가 손자녀를 친양자로 입양할 수 있는지
  8. 양자로 입양된 후 다시 다른 부부에게 친양자로 입양되기 위한 요건
  9. 민법 개정 전 동성애자의 입양 효력
  10. 미성년자 입양에 있어서의 대락 추정
  11. 친생자로 출생신고 한 양자에 대한 ‘친생자관계부존재확인청구’ 여부
  12. 친생자 아닌 자를 자신과 내연관계에 있는 남자의 혼외자로 출생신고 한 것이 유효한지
  13. 이혼으로 양부의 가를 떠난 양모와 양자관계의 소멸 여부
  14. 무효인 입양이 묵시적 추인에 의하여 유효한 것으로 될 수 있는지
  15. 부부 공동의사에 의하지 않은 입양
  16. 부부공동입양 원칙과 파양
  17. 친양자 입양의 경우 재판상 파양의 가능여부
  18. 국가대표 선수로 선발시키기 위해 외국 국적의 미성년자를 대한민국 국민이 입양할 수 있는지
  19. 친양자 제도의 특징
  20. 입양의 취소와 친권자 지정
  21. 입양의 취소
  22. 친양자로 하려는 사람의 법정대리인이 친양자 입양에 동의하지 않는 경우 친양자 입양을 할 수 없는지
  23. 중복 입양된 경우 이전의 양친자관계가 파양으로 소멸하는지
  24. 파양의 요건과 절차
  25. 친생자가 양자를 상대로 입양을 취소하려는 취지로 친생자관계부존재확인을 구할 수 있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