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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申请、变更与确保支付指南

基于5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也可以根据子女的福祉和父母的情况申请变更。也可以要求支付过去期间的抚养费,或采取措施确保未支付的抚养费得到支付;但结果可能因是否已认领子女、既有协议或裁判的内容以及实际抚养情况而异。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子女 →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 → 另一方父母 → 父母离婚、分居或一方独自抚养子女 想申请、变更或确保抚养费 → 子女与对方已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 是 → 否,先确认认领效力或办理认领(《民法》第863条、《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57条) → 已有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 → 否(《民法》第837条) → 对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定期抚养费两次以上? → 否 → 是(《家事诉讼法》第63条之2、第63条之3) → 可向家庭法院申请确定、变更 或追讨抚养费 → 可申请命令提供担保 或命令从工资中直接支付 → 确认亲子关系及认领情况 → 核算过去期间费用及双方经济状况 → 核对抚养安排;紧急时考虑事前处分 → 工资直接支付须满足未付两次以上等条件 → 事实婚姻所生子女可能需先确认认领效力 或办理认领请求程序 → 过去抚养费结合抚养经过、实际费用 及父母经济状况确定 → 未按既定抚养方式照顾子女时 新协议或裁判前可能无法请求该期间费用

核心要点

  • 离婚时,父母可以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负担、探望交往等事项协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不符合子女的福祉,可以由家庭法院作出决定(《民法》第837条(민법 제837조))。
  • 通过抚养费协议或调解确定的事项,如果结合各种情况显失公平或有变更必要,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变更。并非只有发生特殊情况变化时才可以变更(韩国大法院1991年6月25日判决,案号90므699;案例2、15)。
  • 父母一方抚养子女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可以要求另一方适当分担过去期间的抚养费,也可以要求支付未来的抚养费。过去期间抚养费的范围,应结合抚养经过和费用、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韩国大法院1994年5月13日裁定,案号92스21;案例5)。
  • 即使父母之间签有放弃抚养费负担的承诺书,也可以根据承诺内容、签署经过、子女的福祉等情况申请变更。仅凭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当然限制子女本人提出具体的抚养请求(案例2、4)。
  • 事实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在父亲认领之前,可能尚未与父亲成立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因此,申请抚养费前,可能需要确认申报子女出生是否具有认领效力,或办理认领请求程序(《民法》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57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57조);案例1、24)。
  • 有下级法院裁判认为,即使处于分居状态,只要为子女的福祉等确有必要,也可以申请指定抚养人并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所介绍的裁判属于下级法院案例,结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案例6)。
  • 如果不遵循已经确定的抚养方式而继续抚养子女,在达成新协议或作出新裁判之前,可能无法要求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如情况紧急,可以考虑通过事前处分申请临时措施(韩国大法院1992年1月21日判决,案号91므689;案例8)。
  • 为确保定期抚养费得到履行,可以申请命令提供担保,或命令从工资中直接支付。申请工资直接支付命令的前提是对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抚养费两次以上(《家事诉讼法》第63条之2、第63条之3(가사소송법 제63조의2, 제63조의3);案例19、23)。

常见问题

Q. 离婚时没有确定抚养费,之后还能申请吗?

如果双方未就抚养费负担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确定抚养费。法院会考虑子女年龄、父母的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民法》第837条(민법 제837조))。

案例 3, 案例 12, 案例 20

Q. 即使签了放弃抚养费的承诺书,还能再次申请吗?

即使有书面承诺,家庭法院仍可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结合各种情况显失公平,并变更其中关于抚养费负担的部分。承诺书的签署经过以及子女的福祉等具体情况很重要。

案例 2, 案例 4, 案例 15

Q.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这些年来由我独自抚养子女期间的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对方分担过去期间的抚养费。但过去期间的抚养费并非一律按照同一标准确定,而是会考虑由谁抚养子女及其原因、实际支出、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负担是否公平等因素。

案例 5, 案例 11, 案例 16

Q. 事实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也可以向父亲要求抚养费吗?

根据案例,事实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其与父亲之间是否已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申报子女出生可产生认领的效力;若不产生这种效力,则可先办理认领请求程序,再申请抚养费。

案例 1, 案例 24

Q. 离婚前分居期间也可以申请抚养费吗?

有下级法院案例认为,即使夫妻仍处于分居状态,也可以考虑子女的福祉和抚养环境,申请指定抚养人并要求支付抚养费。但并非所有分居情况都当然获得支持,仍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6

Q. 已经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协议约定的金额不够,可以变更吗?

通过协议或调解确定的抚养费,也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变更。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是否发生了特殊情况变化,还可以审查原有协议结合各种情况是否显失公平。

案例 2, 案例 15, 案例 20

Q. 收不到抚养费时,可以直接从对方工资中获得支付吗?

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两次以上未支付定期抚养费,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命令从工资中扣除抚养费并直接支付。根据案例,未支付次数不必连续,累计达到两次以上即可。

案例 23

Q. 约定定期领取抚养费后,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吗?

家庭法院可以为确保履行抚养费义务而命令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不遵从提供担保命令的,可能被处以罚款。

案例 19

相关法律

  • 《民法》第4条(민법 제4조)
  • 《民法》第837条(민법 제837조)
  • 《民法》第843条(민법 제843조)
  • 《民法》第860条(민법 제860조)
  • 《民法》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
  • 《民法》第864条(민법 제864조)
  • 《民法》第908条之2(민법 제908조의2)
  • 《民法》第909条(민법 제909조)
  • 《民法》第913条(민법 제913조)
  • 《民法》第978条(민법 제978조)
  • 《家事诉讼法》第2条(가사소송법 제2조)
  • 《家事诉讼法》第62条(가사소송법 제62조)
  • 《家事诉讼法》第63条之2(가사소송법 제63조의2)
  • 《家事诉讼法》第63条之3(가사소송법 제63조의3)
  • 《家事诉讼法》第64条(가사소송법 제64조)

注意事项

  • 即使有关于抚养费的承诺书或协议,其效力也并非始终不可变更;是否变更,应根据签署经过、子女的福祉等具体情况判断。
  • 如果不遵循既有裁判或协议确定的抚养方式而抚养子女,可能无法获得该期间的抚养费。因此,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应考虑临时措施等程序。
  • 即使可以要求支付过去期间的抚养费,也不能断定一定会获准全额支付,或按照与未来抚养费相同的标准获准支付。法院会考虑实际抚养情况和费用、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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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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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