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财产申报与财产查询指南
基于12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如果已有关于金钱债务的执行依据,但难以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根据法定条件向法院申请财产申报。如果仅凭财产申报结果不足以回收债权,也可以申请财产查询;但不能仅凭附有假执行宣告的判决申请财产申报。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财产申报是一项制度:在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且难以查明其财产时,有权启动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向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民事执行法》第6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61조 제1항))。
- 收到财产申报命令的债务人必须到法院宣誓,并提交真实的财产清单。无正当理由未在期日到庭,或者拒绝提交财产清单或宣誓的,可能被处以拘留(《民事执行法》第64条、第65条、第68条(민사집행법 제64조·제65조·제68조))。
- 无论财产是否具有实际价值,都必须在财产清单中记载属于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如果认为财产没有价值而将其遗漏,可能因提交虚假财产清单受到处罚(大法院2007年11月29日宣告的2007도8153号判决)。
- 如果仅凭财产申报结果不足以清偿债权,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拒绝提交财产清单等事由,可以申请财产查询。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定查询的机构或团体,并预先缴纳查询费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强制执行以外的目的(《民事执行法》第74条、第76条(민사집행법 제74조·제76조))。
- 不仅可以依据已经确定的判决,还可以依据已经确定的替代调解决定等执行依据申请财产申报。判例认为,为依据诉讼费用金额确定裁定及其作为基础的执行依据执行诉讼费用时,也可以申请财产申报(大法院1998年7月14日第98마988号裁定,大法院1995年4月18日第94마2190号裁定)。
- 附有假执行宣告的判决即使在判决确定前也可以执行,但不能以该判决为依据申请财产申报(《民事执行法》第6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61조 제1항))。
- 将债务人登记入债务不履行者名册,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将债务人姓名等记入名册的制度。如果无需特别调查即可确认,能够通过债务人持有的财产在不耗费大量时间和费用的情况下回收债权,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民事执行法》第70条、第71条(민사집행법 제70조·제71조),大法院2010年9月9日第2010마779号裁定)。
常见问题
Q. 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时,可以先申请什么?
如果可以依据有关金钱债务的执行依据启动强制执行,但难以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向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财产申报。法院认定申请理由成立后,可以责令债务人提交财产清单等。
Q. 收到送达的财产申报命令副本,这样是否合法?
可能合法。案例所涉判例认为,财产申报命令并非必须送达正本的决定,因此也可以送达副本。案例提示,债务人可以在收到送达之日起1周内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异议,则应在财产申报期日到庭。
Q. 财产申报未能充分查明财产时,可以申请财产查询吗?
可以。如果仅凭已提交的财产清单不足以清偿执行债权等,申请财产申报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查询。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定查询的机构或团体,并预先缴纳查询费用;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强制执行以外的目的。
Q. 可以依据替代调解决定或诉讼费用金额确定裁定申请财产申报吗?
已经确定的替代调解决定具有与诉讼和解相同的效力,可以作为申请财产申报的依据。判例还认为,诉讼费用金额确定裁定属于补充确定诉讼费用负担的裁判,因此,债权人若依据该裁定执行诉讼费用,可以申请财产申报。
Q. 债务人未在财产申报期日到庭或拒绝提交财产清单,会怎么样?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财产申报期日到庭,或者拒绝提交财产清单或宣誓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20日的拘留。提交虚假财产清单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Q. 债务人拥有不动产时,将其登记入债务不履行者名册的申请会被驳回吗?
仅凭债务人拥有不动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申请必然会被驳回。必须能够在无需特别努力或调查的情况下确认,债权可以通过少量时间和费用得到回收;债务人应证明存在这一事由。如果不动产上还有其他担保权或查封等,导致难以通过执行清偿债权,那么仅有不动产被假查封这一情况,未必足以认定存在明显事由。
Q. 被列入债务不履行者名册后,如果清偿债务,可以注销姓名吗?
债务人能够证明债务因清偿等原因已经消灭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注销。仅有债权人同意注销这一情况可能还不够;自登记之日的次年起满10年后,法院应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
Q. 申请财产申报会影响诉讼时效吗?
案例所涉判例认为,因申请财产申报而作出的决定送达债务人后,可以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的催告。不过,仅有催告并不能持续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因此案例提示,应在送达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
- 《民事执行法》第23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23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5项(민사집행법 제56조 제5호)
- 《民事执行法》第6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61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62条第1款、第4款、第6款(민사집행법 제62조 제1항·제4항·제6항)
- 《民事执行法》第64条第1款、第4款(민사집행법 제64조 제1항·제4항)
- 《民事执行法》第65条(민사집행법 제65조)
- 《民事执行法》第67条(민사집행법 제67조)
- 《民事执行法》第68条第1款、第2款、第5款、第6款、第9款、第10款(민사집행법 제68조 제1항·제2항·제5항·제6항·제9항·제10항)
- 《民事执行法》第70条第1款、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70조 제1항·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민사집행법 제71조 제1항·제2항)
- 《民事执行法》第72条(민사집행법 제72조)
- 《民事执行法》第73条第1款、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73조 제1항·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7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74조 제1항·제2항·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76条(민사집행법 제76조)
- 《民事执行规则》第30条第2款、第3款(민사집행규칙 제30조 제2항·제3항)
注意事项
- 即使附有假执行宣告的判决可以用于执行,也不能仅凭该判决申请财产申报。
- 无正当理由未在财产申报期日到庭,或拒绝提交财产清单、宣誓的,可能被处以拘留,因此应确认收到的命令及期日。
- 即使财产申报决定的送达被认定为诉讼时效意义上的催告,案例仍提示应在送达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
- 财产查询结果不得用于强制执行以外的目的。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 채무자재산명시제도
- 민사집행법 제71조 제2항에서 말하는‘쉽게 강제집행할 수 있다고 인정할 만한 명백한 사유’의 의미
- 채무불이행자명부등재제도란 무엇인지
- 재산명시의무를 위반한 채무자에 대하여 감치에 처하도록 하는 규정이 헌법에 위배되는지
- 재산명시명령의 송달이 등본으로도 가능한지
- 소송비용액확정결정을 받은 채권자가 재산명시신청을 할 수 있는지
- 재산명시명령이 송달된 때 ‘최고’로서 소멸시효가 중단되는지
- 재산조회제도
- 조정에 갈음하는 결정으로 재산명시신청 할 수 있는지
- 채무불이행자명부등재의 말소방법
- 가집행선고 있는 판결을 집행권원으로 하여 재산명시신청을 할 수 있는지
- 재산명시절차에서 채무자가 법원에 제출할 재산목록에 기재해야 하는 재산의 범위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