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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暂停执行与撤销执行的方法及条件

基于17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即使提起请求异议之诉等诉讼,强制执行也不会自动停止,因此,必须将法律规定的文件或暂停执行裁定提交给执行机关。根据暂停执行事由、暂停时间以及执行是否已经结束,可采取的措施会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参与方 → 债权人 → 债务人 → 执行机关 → ① 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后 执行仍不会自动停止 → 执行程序是否已经结束? → 是 → 否 → 是否有法定文件或执行障碍事由? → 是|《民事执行法》第49条 → 是否已向执行机关提交相应法定文件或暂停裁定正本? → 是|《民事执行法》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4项 → 暂停执行生效 执行机关不得开始或继续执行 → 不能靠诉讼或一般假处分自动停执 程序已终结则不能申请暂停 → 核对生效时点:提交执行机关时生效 → 确认执行机关已收到法定文件或裁定正本 → 暂停事由消失后 → 证明事由消失 申请开始或继续执行 → 执行结束前 → 留意债权人可撤回执行申请 撤回后程序终结

核心要点

  • 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并不会自动暂停强制执行的开始或进行,因此必须另行申请暂停执行(《民事执行法》第46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46조 제1항))。
  • 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或存在执行条件上的瑕疵、执行障碍事由时,可以暂停执行(《民事执行法》第49条(민사집행법 제49조))。
  • 在请求异议之诉中申请暂停执行的,可以取得法院命令暂时停止执行的裁判正本,并提交给执行机关(《民事执行法》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4项(민사집행법 제46조 제2항, 제49조 제4호))。
  • 仅凭一般的假处分,不能暂停以确定判决等为依据的强制执行或任意拍卖(案例1、13)。
  • 将暂停执行裁定的正本提交给执行机关后,暂停执行的效力即发生,与通知债权人或第三债务人的时间无关(案例7)。
  • 暂停执行事由消失后,可以证明该事实并申请开始或继续执行(案例8)。
  • 执行程序已经结束后,不能申请暂停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程序因撤回而终结(案例5、17)。

常见问题

Q. 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后,强制执行会自动停止吗?

不是。即使提起请求异议之诉,强制执行仍可能继续,因此,要在等待本案审理结果期间阻止执行,必须另行申请暂停执行。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后,必须将该裁判的正本提交给执行机关。

案例 10, 案例 11

Q. 仅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也可以申请暂停执行吗?

仅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难以认为符合申请暂停执行临时处分的条件。因为即使在该诉讼中胜诉,也不会因此产生最终禁止相关执行的效力。

案例 9

Q. 可以通过一般的假处分阻止强制执行或拍卖吗?

根据案例,以确定判决等为依据的强制执行,应按照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暂停,不能仅凭一般的假处分暂停。任意拍卖的情形,也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异议程序和暂停执行命令。

案例 1, 案例 13

Q. 暂停执行裁定从何时起生效?

将暂停执行裁定的正本提交给执行机关时,暂停执行的效力即发生。向执行债权人送达裁定,或第三债务人收到暂停执行通知的时间,都不是判断标准。

案例 7

Q. 上诉审部分撤销假执行判决后,需要申请暂停执行吗?

上诉审中被撤销的部分,其假执行宣告失去效力,因此,就该部分而言,只需将上诉审判决正本提交给执行法院,无需另行申请暂停执行。上诉审中维持的部分,其假执行宣告仍可能有效,因此,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停该部分的执行。

案例 2

Q. 暂停执行事由消失后,如何恢复执行?

债权人可以证明暂停执行事由已经消灭,并据此申请开始或继续执行。例如,如果裁定暂停执行至上诉审判决宣告为止,就必须证明上诉审判决已经宣告。

案例 8

Q. 暂停执行期间,执行机关仍在推进程序时该怎么办?

暂停执行后,执行机关不得开始新的执行,也不得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如果存在暂停事由却仍在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要求纠正。

案例 12

Q. 可以凭同意延期履行义务的文书申请暂停执行吗?

执行判决作出后,如果有载明同意延期履行义务的文书,可以提交该文书并申请暂停执行。依据这一事由暂停执行,最多可申请两次,累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 14

Q. 债务人清偿后,如何撤销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后,执行程序即告终结,无需另行作出撤销裁定。

案例 17

相关法律

  • 《民事执行法》第19条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19조 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44条(민사집행법 제44조)
  • 《民事执行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민사집행법 제46조 제1항·제2항)
  • 《民事执行法》第49条(민사집행법 제49조)
  • 《民事执行法》第51条(민사집행법 제51조)
  • 《民事执行法》第130条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130조 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268条(민사집행법 제268조)
  • 《民事执行法》第269条(민사집행법 제269조)
  • 《民事执行法》第275条(민사집행법 제275조)
  • 《民事执行法》第282条(민사집행법 제282조)
  • 《民事诉讼法》第51条(민사소송법 제51조)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민사소송법 제122조)
  •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민사소송법 제215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1款(민사소송법 제500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501条(민사소송법 제501조)

注意事项

  • 仅提起请求异议之诉或上诉,并不会使执行停止,因此必须另行办理暂停执行申请并提交裁判正本。
  • 执行已经结束后,不能申请暂停执行。对直接占有人执行交付完毕的,可能视为对间接占有人的执行也已结束。
  • 根据延期履行义务文书暂停执行,最多可申请两次,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 根据清偿证明书暂停执行的,经过2个月后可以继续执行;根据延期履行义务文书暂停执行的,延期期间届满或累计达到6个月后可以继续执行。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강제경매 절차의 정지 방법
  2. 취소된 가집행판결에 대한 강제집행정지 신청의 적법성 여부
  3. 강제집행정지 신청 시 공탁보증보험증권 제출로 담보제공할 수 있는지
  4. 국가가 강제집행정지 신청을 할 경우 담보제공이 면제되는지
  5. 직접점유자에 대한 인도집행 후 간접점유자의 강제집행정지 신청이 적법한지
  6. 의사의 진술을 명하는 판결에 대한 청구이의의 소의 허용여부
  7. 압류·추심명령에 대한 강제집행정지결정의 효력은 언제 발생하는지
  8. 정지된 집행의 속행
  9. 청구이의의 소 제기 없이 채무부존재확인의 소만 제기한 경우 강제집행정지신청을 할 수 있는지
  10. 집행정지, 취소와 청구이의의 소의 관계
  11. 집행정지의 원인(민사집행법 제49조 제4호)
  12. 집행정지 중에 한 집행처분의 효력
  13. 가처분을 통한 강제집행 정지 가능 여부
  14. 집행정지의 원인 (의무이행의 유예)
  15. 의사의 진술을 명하는 재판에 대한 집행정지
  16. 집행정지의 원인 (민사집행법 제49조 제2호)
  17. 집행의 취소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