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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负担与请求指南

基于3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在部分败诉、共同诉讼等情况下,法院可以另行确定承担方及负担比例。费用负担裁判确定后,应通过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确定具体偿还金额;原则上,不能在该程序中再次争议已经确定的偿还义务本身。

一图看懂

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对方当事人 → 诉讼结束后 需要确定谁承担费用 → 是否部分败诉? → 是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01条 → 否 → 共同诉讼人是否均败诉? → 是 → 判决主文是否另定负担比例 或连带负担? → 否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 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共同诉讼人符合条件时平均承担 → 部分败诉时由法院确定负担比例 共同诉讼人按判决主文处理 → 核对律师费可计入金额 → 核对费用偿还程序 → 核对请求权时效 → 可请求的律师报酬 按规则计入诉讼费用 → 鉴定等诉讼所需费用 在费用金额确定程序中请求 → 金额确定程序不重审负担义务 并核实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核心要点

  • 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部分败诉时,法院可以确定费用负担比例,不必严格按照请求金额与获支持金额的比例确定(民事诉讼法第98条(민사소송법 제98조)、第101条(민사소송법 제101조))。
  • 共同诉讼人均败诉,且判决主文未另行规定负担比例或连带负担的,共同诉讼人原则上应对对方平均承担费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민사소송법 제102조))。
  • 共同诉讼人共同聘请律师时,原则上将各自的诉讼标的价额合并计算律师报酬。但如果原本独立的案件后来合并审理,可以根据合并前各案件的诉讼标的价额分别计算后再合计(案例1、18)。
  • 可以向对方请求的律师报酬,并非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部,而是在报酬协议约定的金额范围内,依相关规则认定为诉讼费用的金额(民事诉讼法第109条(민사소송법 제109조)、《关于将律师报酬计入诉讼费用的规则》第3条(변호사보수의 소송비용 산입에 관한 규칙 제3조))。
  • 根据法院命令支出的身体鉴定费等诉讼所需费用,原则上应在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中请求偿还,而非通过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张(案例7)。
  • 如果诉讼并非以判决方式终结,应向诉讼终结时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申请作出诉讼费用负担裁判。不能仅向第一审法院申请确定诉讼费用金额来代替该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14条(민사소송법 제114조))。
  • 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是确定应偿还费用金额的程序,并非重新判断已确定的费用负担裁判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是否存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10条(민사소송법 제110조))。
  • 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案例说明,普通当事人的请求权时效为10年,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请求权时效为5年;起算点为费用负担裁判确定之日(案例16)。

常见问题

Q. 如果在诉讼中胜诉,可以拿回实际支付的全部律师费吗?

不是。被认定为诉讼费用的律师报酬,按照相关规则,在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报酬金额范围内计算。对于超过规则规定可计入金额的律师费,并不能当然要求对方承担。

案例 6, 案例 22

Q. 多人共同聘请律师时,律师报酬如何计算?

根据案例介绍的原则,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将共同诉讼人聘请同一律师时各自的诉讼标的价额合并计算律师报酬。不过,如果存在共同诉讼人之间实质关联较弱等特殊情况,或者原本独立的案件后来合并审理,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案例 1, 案例 18

Q. 共同被告都败诉了,但判决没有规定费用负担比例,该怎么办?

如果判决主文没有规定共同诉讼人各自承担的比例或连带承担,而只是判定由共同诉讼人承担,那么对对方而言,原则上由共同诉讼人平均承担。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分担问题,应根据另行达成的协议或实体法解决。

案例 2

Q. 直接支付的身体鉴定或测量鉴定费用,也可以另行作为损害赔偿请求吗?

根据法院的鉴定命令支出的检查费等,即使未经过预缴程序而是直接支付,也可能作为鉴定费用计入诉讼费用。与其通过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来主张这类费用,不如在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中请求偿还。

案例 7, 案例 9

Q. 撤回上诉或诉讼在判决前终结时,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处理诉讼费用?

如果诉讼并非以法院裁判的方式终结,应向诉讼终结时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申请作出诉讼费用负担裁判。该法院确定费用负担及金额后,再通过相应程序请求偿还。

案例 3

Q. 申请确定诉讼费用金额时漏掉的费用,之后还能重新申请吗?

如果申请时没有明确表示仅请求部分费用,却遗漏了部分费用并取得了确定裁定,该裁定的既判力可能及于全部诉讼费用,从而不允许再提出追加申请。申请时应仔细核对相关费用,避免遗漏。

案例 9

Q. 可以在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中主张自己没有承担费用的责任吗?

原则上很难。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是根据费用负担裁判确定应偿还费用金额的程序,因此不会在该程序中重新审理、判断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本身。

案例 13

Q. 确定诉讼费用金额后,过了很久还能向对方请求偿还吗?

诉讼费用偿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案例说明,普通当事人的权利时效为10年,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权利时效为5年。案例将诉讼费用负担裁判确定之日列为时效起算点,因此应核实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案例 16

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66条(민사소송법 제66조)
  • 民事诉讼法第98条(민사소송법 제98조)
  • 民事诉讼法第99条(민사소송법 제99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민사소송법 제101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민사소송법 제102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민사소송법 제104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민사소송법 제105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민사소송법 제107조 제2항)
  •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민사소송법 제108조)
  •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민사소송법 제109조)
  •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민사소송법 제110조)
  •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민사소송법 제114조)
  •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민사소송법 제117조)
  •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민사소송법 제118조)
  •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민사소송법 제121조)

注意事项

  • 在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程序中,可以争议费用项目及金额,但难以再次争议根据已确定的费用负担裁判产生的偿还义务本身。
  • 如果申请时没有说明仅请求部分费用,遗漏的费用项目之后可能无法追加申请,因此申请前应仔细核对全部支出明细。
  • 如果诉讼并非以判决方式终结,或者部分请求被撤回或缩减,处理程序可能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费用金额确定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向诉讼终结时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另行申请作出费用负担裁判。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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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무권대리인과 소송비용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