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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应提交什么以及如何提交?

基于17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在民事诉讼中,应提交能够支持己方主张事实的证据;是否采纳证据以及证据有多大证明力,由法院判断。根据证据种类不同,例如文书、录音、视频、鉴定等,申请方法和需要证明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一图看懂

诉讼参与者 → 原告 → 被告 → 审理法院 → ① 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 支持己方主张事实 → 是否需要对方提交其持有的文书? → 是(《民事诉讼法》第343条、第345条) → 否 → 是否提交录音或视频? → 是 → 是否未经对方同意秘密录制? → 是(《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2款) → 证据应对应待证事实 是否采纳及证明力由法院判断 → 秘密录制不当然排除证据能力 法院仍判断内容是否可信 → 申请提交文书时说明名称及内容、持有人、待证事实和义务依据 → 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损害、因果关系及金额 → 按证据种类申请调查 说明待证事实或证明目的

核心要点

  • 民事诉讼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因此,即使材料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其证明力仍由法院判断(《民事诉讼法》第202条(민사소송법 제202조))。
  • 可以申请责令对方提交其持有的文书。申请时应说明文书的名称及内容、持有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要求提交文书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3条、第345条(민사소송법 제343조·제345조))。
  • 如果文书上有署名人的印章印文,可以推定整份文书的真实性成立。如果事后在空白文书上补写内容,是否经过正当授权补写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民事诉讼法》第358条(민사소송법 제358조))。
  • 不能仅因谈话或视频是未经对方同意秘密录制的,就断定其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过,法院会判断其是否可信;对录音、视频资料以勘验方式进行调查(《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2款(민사소송규칙 제121조 제2항))。
  • 相关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成为民事审判中的有力证据,但民事法院并非必须受该判断约束。检察机关作出的无嫌疑处分也不约束民事审判。
  •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应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损害金额。损害金额可能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
  • 证人、鉴定、金融交易信息、侦查记录等均有向审判合议庭提出申请的程序;申请书应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证明目的等必要内容。

常见问题

Q. 未经对方同意录下的谈话,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提交吗?

不能仅因录音是秘密进行的,就断定其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过,录音内容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对录音带进行的证据调查以勘验方式进行。案例还介绍了将录音文字稿作为书证提交,并同时提交录音文件或录音带的方法。

案例 3, 案例 17

Q. 如果刑事审判认定对方有过错,民事诉讼中也会照此认定吗?

刑事判决确定后认定的事实,可以成为民事审判中的有力证据。不过,民事法院并非必须受刑事判决约束;如果结合民事审判中的其他证据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作出不同判断。

案例 5, 案例 8

Q. 检察机关对我作出无嫌疑处分后,我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了吗?

不能仅因检察机关作出无嫌疑处分,就断定在民事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民事法院不受无嫌疑处分的约束,会根据能够证明实际事实情况的证据作出判断。

案例 7

Q. 要取得对方持有的合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怎么办?

可以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责令提交文书。申请时应说明文书的名称及内容、持有文书的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要求提交文书的义务依据。原则上,申请人应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且由对方持有。

案例 4

Q. 对方提交了合同或借据,我只要说自己没写过就可以了吗?

如果认定文书上署名人的印章印文是由其本人印章盖印形成的,可以推定整份文书的真实性成立。要推翻这一推定,应提出合理理由及相关证据,或者证明盖印是由他人完成的,等等。

案例 2, 案例 10

Q.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证人,需要提交什么?

应向正在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提交证人申请书,并写明证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通过询问证人要证明的内容。案例建议预先拟好证人询问事项并提交,实务中应在庭审日期两周前申请。

案例 11

Q. 手机拍摄的视频应以什么方式提交给法院?

可以将视频文件存入U盘等介质,在庭审日期前提交给法院,并说明视频内容、拍摄时间和地点以及证明目的。对音频、视频资料以勘验方式进行调查,也可以在庭审中播放。

案例 13

Q.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应准备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发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金额的材料。在人身侵害损害赔偿案例中,介绍了提交损害金额相关材料及相关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的方法。

案例 8

Q. 如何查询对方的金融交易记录或侦查记录?

可以向审判合议庭申请责令相关金融机构提交金融交易信息。案例还介绍了以持有侦查记录的警察局或检察厅为对象,申请委托送交文书的方法。

案例 12, 案例 14

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민사소송법 제202조)
  • 《民事诉讼法》第313条(민사소송법 제313조)
  • 《民事诉讼法》第343条(민사소송법 제343조)
  • 《民事诉讼法》第344条(민사소송법 제344조)
  • 《民事诉讼法》第345条(민사소송법 제345조)
  • 《民事诉讼法》第349条(민사소송법 제349조)
  • 《民事诉讼法》第351条(민사소송법 제351조)
  • 《民事诉讼法》第318条(민사소송법 제318조)
  • 《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款(민사소송법 제311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358条(민사소송법 제358조)
  •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민사소송법 제110조)
  •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민사소송법 제256조)
  •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민사소송법 제257조)
  • 《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2款(민사소송규칙 제121조 제2항)
  • 《商法》第32条(상법 제32조)

注意事项

  • 提交了证据,或证据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并不意味着所主张的内容就会因此获得认定。法院会综合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整个辩论情况。
  •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如果未在30日的答辩状提交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可能会被视为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为准备交叉询问和送达传唤证等,应提前提交证人询问事项;案例介绍的实务做法是在庭审日期两周前申请。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민사소송에서 증인이 원격지에 위치한 법정에 출석하여 증언할 수 있는지
  2. 문서의 성립인부
  3. 채무자와의 대화를 몰래 녹음한 테이프도 증거로 될 수 있는지
  4. 소송상대방에게 있는 서류를 법원에 증거로 제출하도록 하는 방법
  5. 형사재판에서 인정된 사실은 민사재판에서도 증명력 있는지
  6. 신체감정신청의 방법과 절차
  7. 검찰의 무혐의결정이 민사재판에 미치는 영향력
  8. 손해배상청구의 입증자료
  9. 소유권이전등기말소청구의 입증자료
  10. 처분문서의 증명력
  11. 증인신청절차
  12. 금융거래정보제출명령신청
  13. 동영상의 증거조사
  14. 문서송부촉탁신청
  15. 측량감정신청
  16. 답변서의 제출의무
  17. 위법하게 수집한 증거의 증거능력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