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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变更指南

基于10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提起诉讼或应诉时,应确认谁可以成为当事人,以及在团体或未成年人等难以直接进行诉讼的情况下,由谁进行诉讼程序。更正当事人标示与变更为新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根据团体的实质和诉讼性质,当事人及诉讼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涉及主体 → 个人当事人 → 非法人团体或合伙 → 法定代理人或团体代表人 → 提起诉讼或应诉 先确认当事人资格与诉讼方式 → 非法人社团或财团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吗? → 是(民事诉讼法第52条) → 否 → 结合起诉状全文能否确认实际当事人相同? → 是 → 是否存在需要代理的无诉讼能力人? → 实际当事人适格且诉讼能力无碍 可按该主体进行诉讼 → 应调整为适格当事人或代理方式 更换主体不同于更正标示 → 核对团体实质及成员 → 合伙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起诉 总有财产诉讼由团体或全体成员进行 → 核对当事人同一性 → 结合请求内容、原因及起诉状全文 判断是否只是姓名标示错误 → 核对代理与例外 → 未成年人原则上由法定代理人诉讼 本人劳动工资请求可独立提起

核心要点

  • 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如果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也可以以该团体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민사소송법 제52조))。
  • 原则上,民法上的合伙不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需要由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或通过选定代表人等方式进行。
  • 对于宗亲会等非法人社团的总有财产,原则上应以团体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由全体成员作为当事人。
  • 更正当事人标示是在保持当事人同一性的前提下更正标示的程序,与将原当事人更换为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变更当事人不同。
  • 确定当事人时,并非只看起诉状上写的姓名;可以结合请求内容、请求原因等起诉状全文,确定实际当事人。
  • 未成年人或无诉讼能力的人原则上应通过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但未成年人的工资请求可以由本人独立提起。
  • 共同署名存款的返还请求并非总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过,依照存款约定是否必须共同请求返还才能从银行取款,应作为诉讼要件之外的另一问题加以考察。
  • 即使代表人资格存在瑕疵,如果合法代表人或特别代理人追认了此前的诉讼行为,该行为也可能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

常见问题

Q. 住户代表会议会长的选举有误,住户代表会议也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吗?

如果此前的住户代表会议是依法组成的,那么即使继任代表或各栋代表的选举有误,也不会因此立即导致该团体本身丧失当事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由原有成员组成的住户代表会议可能具有当事人能力。

案例 1, 案例 11

Q. 可以以民法上的合伙名义提起要求偿还款项的诉讼吗?

原则上,民法上的合伙不具有当事人能力。诉讼应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提起,或由合伙人选定代表人等,按照案例所示的方式进行。不过,即使名称中有“合伙”,如果其具备独立的组织和决策机制等,实质上属于非法人社团,判断也可能不同。

案例 4, 案例 11

Q. 就宗亲会财产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宗亲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吗?

宗亲会财产属于总有财产,因此不允许由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应由宗亲会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由全体成员作为当事人;还应确认宗亲会是否具备作为团体的实质、代表人等。

案例 6, 案例 9, 案例 13

Q. 诉讼进行中,可以将原告从代表人个人变更为宗亲会吗?

个人与宗亲会是不同的当事人,因此将原告从个人变更为宗亲会,很难视为单纯的当事人标示更正。案例认为,由于无法认定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不允许更正标示,并提出了撤诉后由团体另行提起诉讼的做法。

案例 9, 案例 16

Q. 如果以已经去世的人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可以将其变更为继承人吗?

如果结合起诉状全文内容及提起诉讼的经过等,能够认定实际被告从一开始就是继承人,只是姓名填写错误,则可能允许更正当事人标示。不过,死者与继承人并不会当然成为同一当事人,因此确认实际当事人的过程十分重要。

案例 17, 案例 19

Q. 未成年人可以独自提起诉讼,或者以未成年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吗?

原则上,未成年人应通过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以未成年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也应确定法定代理人并进行相关程序。不过,因未成年人本人劳动而产生的工资请求,可以由未成年人独立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可以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

案例 15, 案例 24

Q. 共同署名的存款必须由所有署名人共同提起诉讼吗?

共同署名存款的返还请求并非总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具体情况可能取决于存款债权的性质及约定,例如存款是否为合伙资金,或是否为特定目的而以共同署名方式存入。不过,如果共同署名人约定应共同请求返还,那么为了从银行取回存款,可能需要遵守该程序。

案例 2

Q. 团体代表人的资格出现问题后,正在进行的诉讼必须从头开始吗?

即使代表人的资格存在瑕疵,如果新任代表人或特别代理人追认了此前实施的诉讼行为,该行为也可能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判例还认为,特别代理人选任后,如果另行选出了合法代表人,即使尚未作出解除特别代理人职务的决定,新任代表人也可以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

案例 8

Q. 申请重整程序的公司作为被告时,诉讼会立即中止吗?

仅因提出启动重整程序的申请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选任了保全管理人,诉讼并不会当然中止。应确认法院是否命令中止程序;在涉及公司财产的诉讼中,保全管理人或重整程序开始后的管理人可能成为当事人,因此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承受问题。

案例 5

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51条(민사소송법 제51조)
  • 民事诉讼法第52条(민사소송법 제52조)
  • 民事诉讼法第55条(민사소송법 제55조)
  • 民事诉讼法第62条(민사소송법 제62조)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민사소송법 제64조)
  • 民事诉讼法第87条(민사소송법 제87조)
  • 民事诉讼法第88条(민사소송법 제88조)
  •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민사소송법 제144조)
  •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민사소송법 제260조)
  •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민사소송법 제261조)
  • 民事诉讼规则第15条(민사소송규칙 제15조)
  • 民事及家事诉讼事项管辖规则第2条(민사및가사소송의사물관할에관한규칙 제2조)
  • 民法第276条(민법 제276조)
  • 民法第691条(민법 제691조)
  • 民法第709条(민법 제709조)

注意事项

  • 更正当事人标示与变更当事人不同。更正标示必须保持当事人的同一性,因此,如果变更会导致当事人发生变化,例如将个人变更为团体,则可能不被允许。
  • 以团体名义提起诉讼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非法人社团的实质、是否存在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及是否履行了诉讼所需程序。
  • 选任特别代理人时,应考察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以及诉讼迟延是否可能造成损害。
  • 对于共同署名存款,诉讼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与为从银行取回存款是否必须遵守共同请求返还的约定,可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회장선거가 부적법하여 효력이 없는 경우, 입주자대표회의의 당사자능력이 소멸하는지
  2. 은행을 상대로 한 공동명의예금반환청구소송이 필수적 공동소송인지
  3. 2억원 초과 약속어음금청구사건에서 처가 소송대리 할 수 있는지
  4. 민법상 조합이 소송 제기 시 당사자능력과 소송수행방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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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매도인 사망으로 그 장남이 단독상속 시 소유권이전등기청구의 상대방
  11. 입주자대표회의가 소송절차에서 당사자능력이 인정되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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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고유한 의미의 종중에 해당하지 않지만 단체성이 인정되는 경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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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미성년자를 상대로 한 소의 제기방법
  16. 자연부락원이 제기한 소(訴)의 당사자를 부락명의로 정정할 수 있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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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법원이 당사자를 직권으로 확정하여야 하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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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소제기 시 법인대표자 개인으로 하였던 피고를 법인으로 변경 가능한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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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몰수형이 선고되지 않은 압수물에 대한 반환청구권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