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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事由与程序指南

基于2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再审是指在生效的终局判决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再次对判决提出异议的程序。即使存在再审事由,根据作为对象的判决、提起期限和案件经过,再审也可能不被允许,或者需要采用其他程序。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 对方当事人 → 生效判决存在问题 考虑是否申请再审 → 是否为已生效的终局判决? → 是(《民事诉讼法》第451条) → 否 → 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 是否在知道事由后30日内提起? → 是(《民事诉讼法》第456条) → 否(《民事诉讼法》第456条) → 可以考虑提起再审之诉 → 再审可能不被允许 判决未生效时可考虑上诉 → 核对再审对象 → 二审已作实体判决时 以二审判决为对象 → 核对事由要求 → 伪证须成为判决依据 且可能影响判决结论 → 确认是否应走其他程序 → 履行劝告决定不能再审 新诉讼请求应另行提起

核心要点

  • 再审以已经生效的终局判决为对象,且再审事由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451条)。
  • 对方明知地址却通过公示送达进行诉讼的,可能构成再审事由;但如果已经知道诉讼正在进行,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可能不被认定存在再审事由(案例2)。
  • 如果诉讼文书寄往虚假地址并由第三人签收,之后作出判决,由于文书可能未依法送达被告,判决可能尚未生效,因此可能需要考虑提起上诉而非再审(案例1)。
  • 仅有文件伪造或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并不足够。对于伪造证据,可能涉及刑事处罚要件;对于伪证,该陈述必须成为判决依据,并且有可能影响判决结论(《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451条第1款第6项、第7项及第2款)。
  • 再审之诉应在判决生效后,自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起。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可以认为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正本时已经知道漏未裁判(《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456条;案例8)。
  • 如果二审法院已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原则上再审对象应为二审判决,而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难以被视为可作为再审对象的生效终局判决(《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451条第3款;案例15·17)。
  • 已经生效的履行劝告决定不具有既判力,不能通过再审或准再审提出异议。执行前可能涉及请求排除执行之诉,执行完成后则可能涉及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等(《小额案件审判法》(소액사건심판법)第5条之8第3款;案例5·16)。
  • 再审之诉可以请求撤销判决并对本诉请求作出裁判,但不能同时合并请求注销登记等新的诉讼请求,此类请求应另行提起(案例12·22)。

常见问题

Q. 对方虚报地址并胜诉,我可以申请再审吗?

如果诉讼文书寄往虚假地址并由第三人签收,判决可能未依法送达本人,因此上诉期间尚未开始,判决也可能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应考察能否通过上诉而非再审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如果对方明知地址,却通过公示送达进行诉讼并使判决生效,则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案例 1, 案例 2

Q. 我知道诉讼是通过公示送达进行的,但没有应诉,这种情况下还能再审吗?

如果在诉讼进行期间已经知道这一事实,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可能不会被认定存在再审事由。也可以考虑事后补充上诉,但如果在查阅诉讼卷宗后已经过了2周,可能已错过案例中所述的事后补充期限。

案例 2

Q. 如果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是伪造的,而且追诉时效也已届满,还能再审吗?

如果伪造事实明确,并且因追诉时效届满而无法被判有罪,可能属于并非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判处有罪的情形。因此,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关于伪造证据的再审事由。

案例 3, 案例 9

Q.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因伪证罪被判有罪,可以再审吗?

并非仅凭证人因伪证罪被判有罪就一律可以再审。虚假陈述必须被采纳为认定判决所依据事实的证据,并体现在判决书中;而且如果没有该陈述,判决结论应有可能不同。

案例 4

Q. 以漏未裁判为由申请再审,应在何时之前提起?

再审之诉应在判决生效后,自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起。除特殊情况外,阅读判决正本即可发现漏未裁判,因此收到判决正本的时间可能被认定为期间起算点。

案例 8, 案例 24

Q.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应以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为对象申请再审?

如果二审法院已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就不能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而应以二审判决为对象。如果再审事由涉及二审判决,或是两份判决共同存在的事由,那么针对一审判决提起的再审之诉可能会被移送至二审法院。

案例 15

Q. 已经生效的履行劝告决定也可以以证据伪造为由申请准再审吗?

已经生效的履行劝告决定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即使存在属于再审事由的瑕疵,也不能提起准再审之诉。如果执行尚未完毕,可以考虑提起请求排除执行之诉;如果执行已经完成,可以考虑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等。

案例 5, 案例 16

Q. 申请再审时,可以同时要求注销因判决而转移的不动产登记吗?

再审之诉除请求撤销判决并对本诉请求作出裁判外,不能合并请求注销登记等新的诉讼请求。注销登记请求应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 12, 案例 22

Q. 调解笔录的内容违反法律时,可以主张其无效吗?

调解笔录具有与诉讼和解相同的效力,除非存在当然无效的事由,否则不能仅以其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如果调解存在瑕疵,可能需要通过准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案例 13, 案例 25

相关法律

  • 《民事诉讼法》第41条 (민사소송법 제41조)
  • 《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 (민사소송법 제173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 (민사소송법 제216조)
  • 《民事诉讼法》第451条 (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
  • 《民事诉讼法》第454条第1款 (민사소송법 제454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456条 (민사소송법 제456조)
  • 《民事诉讼法》第458条第1款 (민사소송법 제458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459条第1款 (민사소송법 제459조 제1항)
  • 《民事诉讼法》第461条 (민사소송법 제461조)
  • 《民事执行法》第44条第2款 (민사집행법 제44조 제2항)
  • 《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7第1款 (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5조의7 제1항)
  • 《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之8第3款 (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5조의8 제3항)
  • 《民事调解法》第27条 (민사조정법 제27조)
  • 《民事调解法》第28条 (민사조정법 제28조)
  • 《民事调解法》第29条 (민사조정법 제29조)

注意事项

  • 仅仅主张存在再审事由,并不意味着再审一定会被允许。应同时考察该事由对判决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定的要件。
  • 再审提起期限可能因判决生效时间以及知道再审事由的时间而异。有案例认为,不经审理而驳回上诉的判决在送达并发生效力时生效。
  • 向虚假地址寄送文书的情形与通过公示送达进行诉讼的情形,判决是否生效以及可采用的异议程序可能不同。
  • 履行劝告决定、发回重审判决,以及二审法院已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的案件等,与一般生效判决在是否可作为再审对象方面可能不同,应予区分。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허위의 주소로 사위(詐僞)판결을 받은 경우 재심사유인지
  2. 상대방 주소를 알면서도 공시송달로 소송진행한 경우 재심사유인지
  3. 재심사유
  4. 민사상 증인이 위증죄의 확정판결을 받으면 항상 재심청구사유인지
  5. 확정된 이행권고결정에 재심사유에 해당하는 하자가 있음을 이유로 준재심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6. 대표이사가 법인에 대한 배임죄로 유죄판결 받은 경우 재심을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7. 확정된 재심판결에 대하여도 재심의 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8. 재심기간
  9. 재심사유
  10. 재심기간의 준수 여부
  11. 방어방법제출이 방해된 경우
  12. 재심의 소에서 신청구를 병합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3. 조정조서에 서명을 하고 난 후의 구제절차
  14. 소권의 남용
  15. 항소심에서 본안판결을 한 사건의 재심대상
  16. 소액사건의 재심
  17. 파기환송판결을 대상으로 재심이 가능한지 여부
  18. 원재판에 관여한 법관이 그 재심사건의 재판에 관여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9. 대법원 판례를 변경하는 경우임에도 2/3 이하의 합의체에서 심판을 하지 않는 경우 재심 가능여부
  20. 재심의 관할
  21. ‘재심을 제기할 판결이 전에 선고한 확정판결과 저촉되는 때’의 뜻
  22. 재심의 소에서 신청구를 병합할 수 있는지
  23. 재심의 소 제기가 채권자대위권의 목적이 될 수 있는지 여부
  24. 심리불속행 판결로 기각된 사건의 재심청구기간
  25. 조정조서의 효력과 준재심의 소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