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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的效力、撤销与解除指南

基于36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订立和解合同后,原则上会按照约定内容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仅以实际损失后来变得更大或想法发生变化为由,通常难以推翻和解。不过,根据和解范围、是否存在错误或欺诈、是否发生难以预见的额外损失、对方是否违约等具体情况,仍有可能撤销或解除合同,或者提出额外请求。

一图看懂

和解合同当事人 → 和解一方 → 另一方 → ① 双方已订立和解合同 后来对赔偿或履行产生疑问 → 后续损失是否难以预见 且重大到会改变和解金额? → 是 → 可能提出额外请求 或撤销、解除合同 → 否 → 是否因欺诈,或对非争议前提的错误而订约? → 是《民法》第733条、第110条 → 对方经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履行? → 是《民法》第544条 → 原则上按约定确定权利义务 和解范围内通常不能反悔 → 核对和解实际范围及印刷文字是否仅为示例 → 查看和解经过与约定内容 → 核对额外损失是否难以预见且重大 → 整理损失及其难以预见的证据 → 核对是否为民法和解及是否已催告履行 → 确认和解形式与履行程序

核心要点

  • 和解是当事人相互让步、以结束争议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和解成立后,原则上让步一方的权利消灭,并产生和解所确定的权利(《民法》第731条、第732条(민법 제731조·제732조))。
  • 原则上不得以认识错误为由撤销和解合同。不过,如果对当事人资格,或作为争议前提、基础但并非让步对象的事项存在错误,则仍有可能撤销(《民法》第733条(민법 제733조))。
  • 如果双方在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事故仅由一方过错造成作为前提达成和解,可以因对该前提存在错误而撤销;但如果双方对过失相抵比例本身存在争议并据此确定该比例,则可能难以撤销(案例9·12·17)。
  • 协议中的印刷文字并不会当然成为和解内容。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解经过等具体情况,判断该措辞是否仅为示例文字(案例1·8)。
  • 对于和解时难以预见、且重大到若能预见便不会以该金额达成和解的后续损失,可以认为该损失不属于和解中放弃权利的范围(案例4·14·24)。
  • 对和解所针对的争议本身存在认识错误,原则上不能作为撤销理由;但如果是因对方欺诈而达成和解,可以主张以欺诈为由撤销(《民法》第110条(민법 제110조);案例6·10·15)。
  • 和解合同也可以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解除。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先指定合理期限并催告对方履行;对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解除(《民法》第544条(민법 제544조);案例16·22)。
  • 民法上的和解与诉讼上的和解效力不同。诉讼上的和解会制作笔录,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民法上的和解在对方不履行时,则需要另行请求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20条(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案例7)。

常见问题

Q. 订立和解合同后,发现实际损失更大,还能再次提出请求吗?

原则上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提出请求,仅以实际损失高于和解金为由,通常难以推翻和解。不过,如果后来发生的损失在和解时难以预见,且该损失重大到若能预见便不会以该金额达成和解,则仍可能提出额外请求。

案例 4, 案例 14, 案例 24

Q. 如果协议上印有“不得提出民事或刑事异议”,还可以请求赔偿后遗障碍吗?

仅因协议上印有该措辞,并不意味着和解范围就此确定。法院会综合考察和解经过、损害程度、当事人关系等情况,判断该措辞是否属于实际和解内容,还是仅为示例文字;根据具体情况,仍有可能请求赔偿后遗障碍造成的损失。

案例 1, 案例 8

Q. 我以为交通事故完全是自己的过错才达成和解,如果对方也有过错,可以撤销吗?

如果双方在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对方没有过错作为和解前提,而这一前提存在错误,则仍有可能撤销和解合同。反之,如果双方对过失相抵比例本身存在争议,并通过相互让步确定了该比例,则仅以对该比例存在错误为由,可能难以撤销。

案例 9, 案例 12, 案例 17

Q. 和解后查明事故责任或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可以撤销和解吗?

如果责任或因果关系本身就是双方争议的对象,即使后来查明一方并无责任,原则上也不能仅凭这一情况撤销和解。不过,如果双方并未对责任归属提出争议,而是将其作为和解前提,且该前提存在错误,则仍有可能获准撤销。

案例 5, 案例 6, 案例 15

Q. 如果对方说谎,导致我订立了和解合同,可以撤销吗?

对和解所针对的争议存在认识错误,原则上不能作为撤销理由;但如果是因对方欺诈而达成和解,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具体而言,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因此达成和解。

案例 10

Q. 如果对方不支付和解金,我可以解除和解并请求赔偿原本的全部损失吗?

和解合同也是合同,因此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解除合同。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先指定合理期限并催告对方履行;对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若要请求赔偿额外损失,还必须证明该损失。

案例 16, 案例 22

Q. 在诉讼中另行和解并撤诉,与诉讼上和解相比,哪种方式更有利?

诉讼上和解成立后,会制作和解笔录,该笔录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民法上的和解本身不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因此对方不履行约定时,可能需要另行请求其履行。

案例 7

Q. 受害人达成和解后,父母或子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一并消灭吗?

受害人本人达成和解,并不当然消灭父母等家属自身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如果存在家属明确或默示表示放弃自身请求权的情形,或者在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存在可以认定监护人代理子女一并达成和解的特殊情形,则结论可能不同。

案例 11, 案例 25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03条(민법 제103조)
  • 《民法》第104条(민법 제104조)
  • 《民法》第105条(민법 제105조)
  • 《民法》第109条(민법 제109조)
  • 《民法》第110条(민법 제110조)
  • 《民法》第544条(민법 제544조)
  • 《民法》第731条(민법 제731조)
  • 《民法》第732条(민법 제732조)
  • 《民法》第733条(민법 제733조)
  • 《民法》第750条(민법 제750조)
  • 《民法》第751条(민법 제751조)
  • 《民法》第752条(민법 제752조)
  • 《民法》第756条(민법 제756조)
  • 《民法》第766条第1款(민법 제766조 제1항)
  • 《商法》第724条第2款(상법 제724조 제2항)

注意事项

  • 即使协议中有概括性的权利放弃或不得起诉条款,该措辞是否属于实际和解内容,也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 以认识错误为由撤销和解合同,只有在有限情形下才会获准。应区分该错误是关于和解前提的错误,还是关于双方争议并经相互让步解决的争议对象的错误。
  • 以对方不履行为由解除和解合同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应先指定合理期限并催告对方履行。
  • 民法上的和解与诉讼上的和解效力不同,因此应区分和解方式以及是否制作笔录。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교통사고 합의서양식에 인쇄된 ‘부제소(不提訴) 합의’ 문구의 효력
  2. 교통사고의 손해배상에 관한 합의 시 불공정행위로 무효가 되는 경우
  3. 퇴직금 지급 합의에 대해 잔존퇴직금을 다툼을 이유로 취소할 수 있는지
  4. 일체의 권리를 포기한다는 합의가 후유장해로 인한 손해배상에도 효력이 미치는지 여부
  5. 의료사고에서 화해 취소가 인정되는 경우
  6. 의료사고에서 화해 취소가 부정되는 경우
  7. 민법상 화해와 재판상 화해의 차이
  8. 교통사고 합의서에 인쇄된 ‘부제소 합의문구’의 효력
  9. 교통사고 과실비율에 대한 착오와 합의의 취소
  10. 사기를 이유로 한 화해계약의 취소
  11. 피해자가 민사상 합의시 그 부모의 위자료도 같이 포기되는가 여부
  12. 과실상계비율을 착오한 합의의 취소가능성
  13. 화해계약의 묵시적 해제가 가능한지
  14. 일체의 청구권 포기 약정과 예상치 못한 추후 손해에 대한 배상
  15. 배상합의 후 사망이 의사의 치료행위와 무관한 것으로 판명된 경우
  16. 화해계약 불이행의 경우 화해계약 해제하고 양보한 부분의 청구도 가능한지
  17. 합의의 중요부분에 착오가 있는 경우 합의의 취소가 가능한지
  18. 화해계약의 묵시적 합의해제
  19. 합의시도가 시효중단의 사유에 해당하는지
  20. 화해권고결정 이의기간 도과시 처리방법
  21. 가해운전자와 민사상 합의한 후 차주에게 손해배상을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22. 화해계약의 해제가 가능한지 여부
  23. 부부 일방이 의식불명이 경우 화해계약에 관한 대리권 문제
  24. 청구권 포기 약정 후 예상치 못한 추후 손해에 대한 청구
  25. 피해자가 합의한 경우 그의 미성년 자녀도 위자료청구권을 상실하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