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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假扣押的效力与申请方法指南

基于2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债权假扣押是保全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程序;裁定送达第三债务人后,即产生禁止其付款的效力。不过,效力及于何种范围以及能否实现债权,可能因假扣押对象及其记载方式、送达时间和第三债务人的应对而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申请假扣押的债权人 → 债务人 → 第三债务人 → ① 申请假扣押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被假扣押的债权及第三债务人是否明确? → 是 → 裁定是否在第三债务人付款前送达? → 否 → 效力范围可能不清 债权须明确到可以识别 → 是 民事执行法第227条第3款、第291条 → 若目标含将来存款 申请是否明确写明? → 假扣押发生效力 第三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付款 → 核对债权种类及第三债务人 → 确认被假扣押债权 及第三债务人是否明确 → 核对送达时间 → 确认裁定送达时 债权是否已经清偿 → 债务到期或付款顺序不明时 → 考虑提存相关款项 降低重复支付及迟延责任风险

核心要点

  • 债权假扣押限制的是对债权的处分,原则上并不禁止处分作为该债权标的物的不动产本身。不过,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采取假扣押并办理假扣押登记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能适用与案例相同的例外(案例1、4)。
  • 债权假扣押自裁定送达第三债务人时发生效力。如果第三债务人已支付债务、被假扣押债权已消灭之后才送达假扣押,则假扣押效力不及于已支付的金额(《民事执行法》第227条第3款、第291条(민사집행법 제227조 제3항, 제291조);案例15)。
  • 必须明确特定被假扣押的债权,使人能够识别第三债务人及债权种类等。可以申请将多家金融机构列为存款债权的第三债务人,但也可能因是否构成过度假扣押等因素而不获准(案例10)。
  • 要对将来存入的存款采取假扣押,必须在申请内容中明确表示,假扣押范围包括将来存入的存款债权。仅写明存款债权的金额不超过请求金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包括将来存入的款项(案例19、23)。
  • 即使被假扣押金钱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债务人的债务也不会因此消灭;仅仅暂缓付款,也可能无法免除迟延责任。案例说明,第三债务人可以将相关款项提存,以避免重复支付的风险和迟延责任(《民事执行法》第248条第1款、第291条(민사집행법 제248조 제1항, 제291조);案例8)。
  • 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与假扣押裁定在同一天送达,且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第三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提存消除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案例12)。
  • 假扣押的被保全权利与本案请求权可能有所不同,只要请求基础相同;但以金钱债权为保全对象的假扣押,不能用于保全非金钱请求权(案例13、14、17)。
  • 对托管证券采取假扣押会限制处分股票,但根据案例说明,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属于被禁止的处分(《民事执行规则》第177条(민사집행규칙 제177조);案例24、25)。

常见问题

Q. 对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采取假扣押,能否阻止该不动产的买卖或所有权转移登记?

原则上,对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采取假扣押,是针对债权的假扣押,因此不具有禁止处分不动产本身的效力。不过,在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采取假扣押并办理假扣押登记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案例中,据说明,假扣押债权人可以主张后续登记具有禁止处分的效力。

Q. 如果在假扣押裁定送达第三债务人之前已经清偿债务,会怎么样?

债权假扣押须将裁定送达第三债务人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第三债务人已付款、被假扣押债权已消灭之后,假扣押命令才送达,则假扣押效力不及于已支付的款项。

Q. 不知道存款在哪家银行,也可以对存款债权采取假扣押吗?

根据案例,可以将多家金融机构指定为第三债务人并提出申请。不过,如果第三债务人过多,可能会因构成过度假扣押等原因而不获准;并且必须明确指定针对每个第三债务人的请求金额。

Q. 假扣押申请提出后新存入的款项也会被假扣押吗?

这取决于申请书中的具体措辞。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假扣押范围包括将来存入的存款债权,可能会被认定仅针对假扣押时已有的存款;但据说明,在明确表示包括将来存款的案例中,假扣押效力也可能及于之后存入的款项。

Q. 被假扣押的租赁保证金,即使出租人超过支付期限,也可以不支付利息吗?

假扣押不会使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本身消灭,因此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三债务人可能承担迟延责任。案例说明,第三债务人可以将被假扣押的金钱债权所涉款项提存,以避免重复支付的风险和履行迟延责任。

Q. 租赁保证金返还债权被假扣押后,租赁住房被出售的,应向谁主张假扣押?

在符合《住宅租赁保护法》(주택임대차보호법)规定的对抗要件的租赁关系中,租赁住房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一并承继出租人的地位以及作为假扣押第三债务人的地位。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假扣押债权人应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主张假扣押的效力。

Q. 可以针对被假扣押的债权提起履行诉讼吗?

仅仅因为债权被假扣押,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不得对第三债务人提起履行诉讼并取得执行名义。不过,即使取得判决,也可能因假扣押而无法依据该执行名义进行强制执行。

Q. 申请假扣押时确定的请求权与本案诉讼中获认可的请求权不同,还能利用该假扣押吗?

如果两项权利的请求基础相同,假扣押的保全效力可能及于本案诉讼中获认可的权利。但是,以金钱债权为被保全权利的假扣押,不能用于保全非金钱请求权;在被保全权利已获清偿后,也可能不得将该假扣押转用于其他权利。

Q. 可以凭被假扣押的股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吗?

根据案例说明,禁止处分的范围不包括行使被假扣押托管证券所附带的股东表决权。因此,仅凭假扣押并不会阻止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律

  • 民事执行法第31条(민사집행법 제31조)
  • 民事执行法第48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48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159条(민사집행법 제159조)
  • 民事执行法第189条第2款第3项(민사집행법 제189조 제2항 제3호)
  • 民事执行法第227条第1款、第3款(민사집행법 제227조 제1항·제3항)
  • 民事执行法第228条(민사집행법 제228조)
  • 民事执行法第229条第5款(민사집행법 제229조 제5항)
  • 民事执行法第230条(민사집행법 제230조)
  • 民事执行法第231条(민사집행법 제231조)
  • 民事执行法第243条(민사집행법 제243조)
  • 民事执行法第248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248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25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251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283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283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291条(민사집행법 제291조)
  • 民事执行法第300条(민사집행법 제300조)

注意事项

  • 债权假扣押应与针对作为标的物的不动产本身的假扣押相区别。不能仅因假扣押了请求权,就断定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禁止处分不动产的效力。
  • 第三债务人收到送达的时间对假扣押效力至关重要。应确认债权转让通知、假扣押、实际付款或假扣押撤回通知各自发生的先后顺序。
  • 如要保全将来存入的存款等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应仔细核对申请书措辞,确认假扣押对象是否包括将来债权。
  • 假扣押不会改变债务的支付期限,也不会使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本身消灭。如果暂缓付款,应考虑提存等应对方式。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소유권이전등기청구권 가압류 후 소유권이전등기된 경우 가압류의 효력
  2. 보증인의 구상권 행사 시 피구상자의 채권자가 한 가압류 효력 주장 여부
  3. 임차보증금반환채권 압류 후 임차권 양도 시 이행기 도래 여부
  4. 소유권 이전서류 교부한 후 송달된 소유권이전등기청구권 가압류의 효력
  5. 제3채무자에 대한 근저당권부채권 가압류절차
  6. 임대차보증금반환채권 가압류와 임대주택 양도
  7. 부동산가압류 후 설정된 근저당권자의 배당순위
  8. 채권의 가압류가 있는 경우 제3채무자가 이행지체책임을 면하는지
  9. 주식을 가압류하는 방법
  10. 예금채권에 대한 가압류
  11. 채권가압류 신청취하에 따른 가압류집행의 효력상실 시기
  12. 채권양도 통지와 채권가압류 결정문이 같은 날 송달된 경우 우선순위
  13. 채권가압류의 유용 (3)
  14. 채권가압류의 유용 (1)
  15. 동일한 피압류채권에 대한 다른 채권자의 가압류 명령이 추심권자의 추심 종료 후에 제3채무자에게 송달된 경우
  16. 예금채권 가압류와 은행의 상계권 행사
  17. 채권가압류의 유용 (2)
  18. 부당한 예금채권 가압류에 대한 손해배상
  19. 장래 예금에 대한 가압류의 효력 (1)
  20. 가압류 된 채권에 기한 이행소송
  21. 카드 매출채권에 대한 가압류
  22. 가압류 된 채권에 기한 강제집행
  23. 장래 예금에 대한 가압류의 효력 (2)
  24. 예탁증권에 대한 가압류 절차
  25. 예탁증권에 대한 가압류의 효력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