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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续约请求权要点指南

基于9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承租人可以在案例所述期限内要求续约;除非法律规定的理由成立,出租人较难拒绝。但具体结果可能因拖欠租金、出租人地位承继、是否转租等情况而异;应区分承租人要求续约与因拖欠租金而解除合同。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 → ① 租赁期将届满 承租人希望继续租赁商铺 → 是否在租赁期届满前 6个月至1个月内提出续约? → 是(第10条第1款) → 包括最初租期在内 租赁总期限是否不超过5年? → 否 → 不能据本指南认定续约请求权成立 或出租人可能有正当理由拒绝 → 是(第10条第2款) → 是否存在正当拒绝理由 例如曾拖欠达到3期租金? → 是(第10条第1款第1项) → 通常可以要求续约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核对拖欠租金:达到3期可能影响续约;达到2期可能涉及解除合同(民法第640条) → 区分拒绝续约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 即使出租人先通知拒绝,无正当理由时仍可另行要求续约 → 确认拒绝通知是否有正当理由 → 续约后原则上沿用原合同条件,租金和押金可依法调整 → 核对续约后的租金与押金调整

核心要点

  • 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之间要求续约;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拒绝(《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 根据案例,续约请求权可以在包括最初租赁期限在内的租赁总期限不超过5年的范围内行使(《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2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2항);案例6、8)。
  • 即使出租人先行通知拒绝续约,只要不存在正当的拒绝理由,承租人仍可另行要求续约(韩国最高法院2014年4月30日宣判的2013다35115号判决;案例5)。
  • 仅有一次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不足以拒绝承租人要求续约;但如果曾有拖欠金额达到相当于3期租金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拒绝续约的理由(《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제1호);案例1、9)。
  • 案例说明,作为拒绝续约理由的拖欠3期租金,与此不同,如果拖欠租金达到相当于2期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第640条(민법 제640조);韩国最高法院2014年7月24日宣判的2012다28486号判决;案例1)。
  • 共有商铺的拒绝续约属于共有物管理行为,因此,在案例所述的共有人份额情况下,需要按持有过半数份额作出决定(《民法》第265条(민법 제265조);韩国最高法院2010年9月9日宣判的2010다37905号判决;案例4)。
  • 经出租人同意的次承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行使续约请求权的期间内代位承租人要求续约。但如果承租人存在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次承租人也可能无法行使该权利(《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3条第2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3조 제2항);案例6)。
  • 续约后,原则上视为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相同条件订立合同,但租金和押金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减(《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3款、第11条(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3항, 제11조);案例3)。

常见问题

Q. 即使出租人先拒绝续约,我还能要求续约吗?

有可能。根据案例,出租人拒绝续约的通知与承租人要求续约属于不同制度,因此,如果不存在正当的拒绝理由,即使出租人先行发出通知,承租人仍可要求续约。

案例 5

Q. 我有一次晚交租金,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约吗?

案例说明,仅有一次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人不能据此拒绝承租人要求续约。但如果曾有拖欠金额达到相当于3期租金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拒绝续约的理由。

案例 9, 案例 1

Q. 拖欠2期租金时,出租人既可以拒绝续约,也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区分了这两个问题。拒绝承租人要求续约的理由,是曾有拖欠金额达到相当于3期租金的情况;根据《民法》第640条(민법 제640조),拖欠租金达到相当于2期租金时,也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1

Q. 商铺卖给他人后,即使我拖欠前任出租人的租金,仍可以要求续约吗?

根据案例,如果受让人没有单独受让拖欠租金债权,仅凭承租人拖欠前任出租人的租金,较难拒绝续约。至于承租人拖欠受让人的租金是否达到3期租金,应另行判断。

案例 7

Q. 共有人中只有一人通知拒绝续约,该通知有效吗?

案例中,共有人的份额各为1/2,其中一人单独发出通知,且无法认定另一共有人同意,因此法院认定拒绝续约无效。应确认共有人的份额及其是否作出共同决定。

案例 4

Q. 经出租人同意的次承租人也可以直接要求续约吗?

根据案例,经出租人同意签订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行使续约请求权的期间内,代位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续约。这是代为行使承租人的权利,因此也会受到承租人权利状态的影响。

案例 6

Q. 建筑物安全无虞时,出租人可以以重建为由拒绝续约吗?

案例介绍了一项下级法院判决:即使不存在安全问题,也认可出租人以重建为由拒绝续约。但该说明依据的是下级法院的判断,而非最高法院判决。

案例 2

Q. 合同续约后,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或押金吗?

根据案例,续约后,租金和押金仍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案例3列有涨租上限及涨租后1年内不得再次涨租的限制,因此不宜将其中的数值直接套用于其他情形,而应先确认该案例的适用前提。

案例 3

相关法律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제1호)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之三(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제7호 다목)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2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2항)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3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3항)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4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4항)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1条(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1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3条第2款(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3조 제2항)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5条(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5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4条(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시행령 제4조)
  • 《民法》第265条(민법 제265조)
  • 《民法》第640条(민법 제640조)

注意事项

  • 案例说明,要求续约的期限为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之间,应确认期限,避免错过。
  • 作为拒绝续约理由的拖欠3期租金,与作为解除合同理由所述的拖欠2期租金,是不同的标准。
  • 案例2关于重建的说明依据下级法院判决,不应将其断言为最高法院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
  • 案例3中的租金涨幅数值,以及案例6和8中的租赁总期限标准,均为各咨询案例所述内容;适用于具体合同之前,应同时考察该案例的前提条件。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임대차 계약서에 민법 제640조와 동일한 내용의 특약이 있는 경우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및 제15조의 적용가부
  2. 건물이 노후하거나 안전에 문제가 있는 경우가 아니더라도 임대인이 건물을 철거하거나 재건축하기 위하여 임차인의 계약갱신요구를 거...
  3. 계약갱신과 차임과 보증금
  4. 상가건물의 임대인이 공동소유자들인 경우 임차인의 계약갱신청구에 대한 임대인들의 적법한 거절 방법
  5. 임대인이 먼저 임차인에게 갱신거절 통지를 한 경우에도 임차인의 계약갱신요구가 가능한지
  6. 전차인의 계약갱신요구권
  7. 임대인 지위승계와 차임연체 갱신청구
  8. 갱신청구권 기간
  9. 차임연체와 갱신청구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