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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期限:约定、续约与终止规则

基于9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商铺租赁期限约定不足1年的,原则上视为1年;但承租人可以主张双方约定的较短期限有效。续约请求权、默示续约以及因押金未返还而导致租赁关系继续存续,各自适用的条件和法律效果不同,因此应结合合同内容及适用法律法规的时间点进行判断。

一图看懂

商铺租赁双方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商铺租期将届满 或约定不足一年 → 租期未约定或不足一年? → 是|《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款 → 原则上视为一年 承租人可主张较短约定有效 → 否 → 承租人是否在届满前六个月至一个月请求续约? → 是|《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 → 出租人是否有法定拒绝续约事由? → 否|《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4款 → 续约请求权未行使或可依法拒绝 另查是否默示续约 → 否|《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 → 核对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版本,保障总期限可能为五年或十年 → 确认租期与适用法律 协商约定更长租期也可能受保障 → 核实拒绝续约事由,重建计划是否足够不能仅凭说明断定 → 检查拒绝续约理由 必要时核实是否需收回建筑物 → 核对默示续约及押金返还情况 → 默示续约关系视为一年 承租人通知解约后满三个月生效 押金未返还时关系视为继续存续

核心要点

  • 未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足1年的,原则上视为1年。但承租人可以主张,约定不足1年的期限有效(《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9조 제1항))。
  • 续约请求权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期间行使;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约(《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 续约请求权所保障的租赁总期限,在案例中分别说明为5年或10年。由于期限会因案例所涉合同订立时间和法律修订情况而有所不同,不应一概而论,应确认适用的法律法规(《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2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2항))。
  • 续约请求权所保障的期限,并不意味着合同期限的上限。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更长租期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可能受到保障。
  • 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拒绝续约或变更条件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按原条件续约,续约后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限视为1年(《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4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4항))。
  • 默示续约的,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自出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个月时,解除发生效力(《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5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5항))。
  • 租赁关系结束后,如果押金仍未返还,则在押金返还之前,租赁关系视为继续存续(《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2款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9조 제2항))。
  • 为拆除或重建全部或大部分建筑物而有必要收回占有的,可能构成拒绝续约的事由。仅仅表示有重建计划是否足够,仅凭案例中的说明无法断定(《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제1항 제7호))。

常见问题

Q. 商铺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6个月或8个月吗?

可以约定不足1年的租赁期限。原则上,租赁期限视为1年;但承租人可以主张,双方约定的不足1年的期限有效。

案例 1, 案例 9

Q. 如果合同上写明期限不足1年,承租人就必须租满1年吗?

并非如此。法律原则上将租赁期限视为1年,以保障承租人的经济稳定;但如果承租人愿意,也可以主张双方约定的较短期限有效。

案例 1, 案例 9

Q. 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果出租人要求我搬走,我可以要求续约吗?

原则上,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期间要求续约。但是,如果存在拖欠租金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约。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Q. 合同续约请求权最多可以行使几年?

所列案例中,既有说明租赁总期限不超过5年的情形,也有说明不超过10年的情形。应确认合同订立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3, 案例 7

Q. 如果出租人没有通知是否续约,合同会自动延长几年?

案例说明,如果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拒绝续约或变更条件,合同将按原条件续约,存续期限视为1年。这并不意味着原合同期限会原样重复。

案例 4, 案例 6

Q. 合同默示续约后,如果承租人想搬走,该怎么办?

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出租人之日起满3个月时,解除发生效力。

案例 5

Q. 租赁合同已经结束,但押金尚未返还,我继续占有商铺会构成不当得利吗?

根据案例,在押金返还之前,租赁关系视为继续存续。因此,案例说明,在尚未收回押金时继续占有商铺,并不会立即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 8

Q. 出租人可以以重建为由拒绝续约吗?

为拆除或重建全部或大部分建筑物而有必要收回占有的,可能构成法律规定的拒绝续约事由。是否确实符合该事由,应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3

Q. 如果合同上写明租期为7年,承租人可以租超过5年吗?

案例说明,续约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期限并不构成租赁合同期限的上限。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为7年,合同约定的期限可能受到保障。

案例 7

相关法律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2条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2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3条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9条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9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第10条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제10조)
  • 《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施行令》 (상가건물임대차보호법 시행령)
  • 《增值税法》第8条 (부가가치세법 제8조)
  • 《所得税法》第168条 (소득세법 제168조)
  • 《法人税法》第111条 (법인세법 제111조)

注意事项

  • 续约请求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1个月期间提出,应注意不要错过期限。
  • 案例对续约请求权所保障的总期限分别说明为5年或10年。不能仅凭案例中的说明,就断定目前所有合同都适用同一期限。
  • 默示续约后,即使承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合同也不会立即终止;案例说明,通知发出后满3个月才发生解除效力。
  • 不足1年的期限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是否适用,应结合承租人的主张和法律适用条件一并判断。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상가임대차 계약기간을 1년 미만으로 한 약정의 효력
  2. 상가건물 임차인의 계약갱신요구권
  3. 임대인이 건물철거를 이유로 재계약을 거절하는 경우
  4. 묵시적 갱신에 따른 임대차기간
  5. 묵시적 갱신 이후 해지
  6. 묵시적 갱신
  7. 5년 이상의 임대차기간 설정
  8. 임대차 기간 종료 후 목적물 점유 부당이득
  9. 임대차 기간을 1년 이하로 정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