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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愿的申请条件与程序指南

基于29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侵害了自身宪法基本权利时,可以提出宪法诉愿,但必须满足基本权利侵害的现实性、直接性、与自身的关联性等条件。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程序的,原则上应先行经过该程序;诉愿对象和申请期限也因具体情形而异。

一图看懂

相关主体 → 申请人 → 公权力机关 → 宪法法院 → 公权力作为或不作为 可能侵害自身基本权利 → 是否属于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 → 是 → 基本权利是否受到现实、直接且与自身相关的侵害? → 否 → 通常不符合 申请条件 → 是否已走完其他救济程序,或符合例外? → 可考虑提出 宪法诉愿 → 核实诉愿对象 → 法律法规须直接侵害;不完善立法应针对规定;法院裁判原则上不受理,但有例外 → 核对申请期限 → 根据基本权利实际受到侵害的时间判断 → 确认救济是否仍有实际意义 → 例如追诉时效届满后,受保护利益可能受影响

核心要点

  • 立法、行政等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可以成为宪法诉愿的对象,但单纯的私法合同或法律咨询、答复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公权力的行使(案例14、16、19)。
  • 申请人必须证明自身基本权利正受到直接侵害。原则上,不得代替他人或团体成员主张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案例13、20)。
  • 以法律法规本身为对象提出诉愿,原则上要求该法律法规无需另行实施行为即直接侵害基本权利。即使存在实施行为,在没有异议救济手段或被迫绕行其他程序等情况下,也可能例外获得认可(案例3、4、7)。
  • 其他法律规定了救济程序的,应先行经过该程序。但在无法利用该程序或无法合理期待通过该程序获得权利救济等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案例5、6、21)。
  • 针对法律法规提出宪法诉愿的申请期限,以基本权利实际受到侵害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应区分侵害发生于法律法规施行时,还是因施行后的事由而发生(案例9、12、23)。
  • 应区分完全没有立法的真正立法不作为与立法不完善的不真正立法不作为。针对不真正立法不作为,应以存在缺陷的立法规定本身为对象提出诉愿,并且适用申请期限(案例12、23)。
  • 法院裁判原则上不属于宪法诉愿的对象,但案例说明,适用了已被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并失去效力的法律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例外提出异议(案例18)。
  • 提出诉愿是否具有实际救济意义也很重要。例如,嫌疑事实的追诉时效届满后,针对不起诉处分提出宪法诉愿,可能会丧失受保护利益(案例22)。

常见问题

Q. 行政机关驳回申请,也可以通过宪法诉愿提出异议吗?

如果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权,行政机关的驳回构成最终拒绝该申请的公权力行使,并且涉及基本权利侵害,则可以成为宪法诉愿的对象。但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程序的,原则上应先行经过该程序。

案例 2

Q. 可以直接以法律或施行令为对象提出宪法诉愿吗?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但法律法规必须无需另行实施行为即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必须经过实施行为才会发生侵害,原则上应针对该实施行为提出异议;在没有救济程序或救济程序无效等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7

Q. 提出宪法诉愿前,必须先经过其他程序吗?

其他法律规定了权利救济程序的,原则上应先完成该程序,再提出宪法诉愿。但在无法利用相关程序,或即使经过该程序也难以期待获得权利救济等情况下,可能适用补充性原则的例外。

案例 5, 案例 6, 案例 21

Q. 针对法律法规提出宪法诉愿的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

案例说明,申请期限从基本权利实际受到侵害时起算。应区分侵害是否在法律法规施行时即已发生,还是在施行后因其他事由发生,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侵害时间确认适用的期限及起算点。

案例 9, 案例 12, 案例 23

Q. 可以以立法缺失为由提出宪法诉愿吗?

应区分宪法规定了立法义务但完全没有立法的情形,以及虽已立法但内容不完善的情形。要对不完善的立法提出异议,应主张存在缺陷的法律或规定违宪,而不是以立法不作为本身为对象;同时还应遵守申请期限。

案例 12, 案例 23

Q. 可以通过宪法诉愿撤销法院的终审判决吗?

法院裁判原则上不属于宪法诉愿的对象。但案例说明,对于适用了已被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并失去效力的法律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例外允许提出宪法诉愿。

案例 18

Q. 团体可以代替会员提出宪法诉愿吗?

法人或特定团体因自身名义下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且该权利的性质允许其享有时,可以提出宪法诉愿。但是,原则上不允许团体代替会员就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提出异议。

案例 20

Q. 追诉时效届满后,还可以就检察官的处分提出宪法诉愿吗?

追诉时效届满后,即使宪法诉愿获支持,能否实现申请人所期望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其是否仍具有受保护利益。案例区分了控告人对不起诉处分提出异议,以及被采取暂缓起诉处分的嫌疑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应一并考察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分内容。

案例 22

Q. 对请愿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宪法诉愿吗?

案例说明,如果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并处理了请愿,并通知了处理结果,仅因答复理由不够充分或未达到预期,难以认定其属于宪法诉愿对象中的公权力行使。不过,请愿程序本身是否侵害请愿权,可以另行审查。

案例 14

相关法律

  • 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68조 제1항)
  • 宪法法院法第69条第1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69조 제1항)
  • 宪法法院法第75条第3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75조 제3항)
  • 宪法第26条(헌법 제26조)
  • 宪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헌법 제111조 제1항 제5호)
  • 行政审判法第3条(행정심판법 제3조)
  •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3项(행정소송법 제4조 제3호)
  •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
  •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3(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3)
  •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4(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4)

注意事项

  • 案例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裁判观点中,可能包含基于修订前规定或过去案件作出的内容,因此实际提出申请前,应确认相关时点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程序。
  • 法律法规的施行日、侵害事由发生日以及知悉该事实之日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应具体判断申请期限的起算点。
  • 应先确认是否存在行政诉讼、复议等其他救济程序;未经过相关程序的,宪法诉愿可能因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
  • 如果被认定不存在基本权利侵害,或者通过申请无法获得具有实际意义的救济,案件可能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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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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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