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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返还与解除指南

基于1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合同定金是允许解除合同的解约定金,并不会当然归对方作为违约金。临时合同款或仅支付了部分的合同定金,其返还与解除结果会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合同双方 → 买方 → 卖方 → 签订合同后 一方想解除并要回定金 → 定金已支付或相应利益 已交付,定金合同已成立? → 是 → 任何一方是否已开始履行? → 否 → 定金合同可能尚未成立 支付前解除可能无需放弃定金 或支付双倍定金 → 否(《民法》第565条第1款) → 尚未开始履行时 可按解约定金规则解除 买方放弃定金或收款方双倍返还 → 是否另有违约金约定? → 否(《民法》第398条第4款) → 核对临时款性质及双方约定 → 查看重要合同条件是否谈妥 以及临时款是否约定为违约金 → 核对定金是否只支付部分 → 卖方以定金解除时 按约定的全部定金计算双倍返还 → 核对凭证与损失 → 查看现金保管凭证是否约定视为已付 并区分违约金与另行损害赔偿

核心要点

  •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交付了合同定金,除非另有约定,在任何一方开始履行之前,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放弃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返还双倍定金,以此解除合同(《民法》第565条第1款(민법 제565조 제1항))。
  • 即使只支付了部分合同定金,卖方解除合同时的计算依据也是约定的全部合同定金,而不是实际收到的部分金额(大法院2015年4月23日宣告的2014다231378号判决)。
  • 合同定金要成为违约金,必须另有违约金约定。没有此类约定时,即使合同因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合同定金也不会自动归对方所有;如果认定存在实际损失,还可能另行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民法》第398条第4款(민법 제398조 제4항))。
  • 临时合同款并非法律另行规定的一种制度,因此应考察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内容,包括双方是否就本合同的重要条件达成一致,以及是否约定将临时合同款作为违约金等,并据此判断。
  • 如果尚未实际支付约定的合同定金,也未向对方提供相应利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定金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在支付合同定金前解除合同,可能无需放弃合同定金或支付双倍定金。
  • 如果买方已经通过支付中期款等方式开始履行,即使对方尚未履行,也不能通过放弃合同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经对方同意,交付用于支付合同定金或中期款的票据时,也可能被视为已经开始履行。
  • 约定的损害赔偿额是否过高,应综合具体合同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仅凭金额较大或签约后至解除合同的时间较短,并不会减少该金额(《民法》第398条第2款(민법 제398조 제2항))。
  • 如果双方约定出具金额相当于合同定金的现金保管凭证,并视为合同定金已支付,那么即使没有实际交付现金,违约时也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常见问题

Q. 临时合同款在改变主意后可以要回来吗?

是否返还并不取决于款项是否被称为“临时合同款”。需要考察双方是否已就买卖价款等重要条件达成具体协议,以及是否约定将临时合同款作为违约金等。如果没有具体协议或违约金约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

案例 1, 案例 5

Q. 没有说要把临时合同款作为违约金,也可以不退还吗?

临时合同款并不会当然成为违约金。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将其作为违约金,可以请求返还;对方是否另有损失,则可以另行判断。

案例 1, 案例 5

Q. 只收到了部分合同定金,卖方可以支付该部分的两倍来解除合同吗?

根据案例中的判例,卖方以解约定金为由解除合同时,作为计算依据的是双方约定的全部合同定金,而不是实际收到的部分。因此,仅返还已收部分的两倍,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 2

Q. 还没有支付合同定金,就可以自由取消合同吗?

如果约定的合同定金尚未支付,且相应利益也未转移给对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定金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在支付合同定金前,有时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口头合同或临时合同也可能在双方就重要条件达成一致时成立,因此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实际付款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 3, 案例 5

Q. 支付中期款后,还可以放弃合同定金并解除合同吗?

如果买方已经通过支付中期款等方式开始履行,就不能依据《民法》第565条(민법 제565조)解除合同。即使对方尚未开始履行,结论也可能不会因此改变。

案例 7, 案例 9

Q.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合同定金属于违约金,还能要回合同定金吗?

除非另有违约金约定,否则合同定金不会仅因违约而当然归对方所有。不过,根据解除合同的依据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仍可能产生另行赔偿损失的问题。

案例 1, 案例 11

Q. 只制作了金额相当于合同定金的现金保管凭证,也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如果双方约定将合同定金视为已支付,并制作、交付了金额相当于合同定金的现金保管凭证,即使没有实际支付现金,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违约金约定。违约时,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 10

Q. 约定的损害赔偿额较高,或者签约后很快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减少吗?

仅凭金额较大或从签订合同到解除合同的时间较短,并不会减少约定的损害赔偿额。是否明显过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合同内容、约定经过以及预期损失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例 4

Q. 高尔夫球场经营者变更后,向已解除合同的会员返还合同定金的义务也会转移吗?

案例中的判例认为,即使在体育设施经营权被承继之前解除入会合同,返还合同定金等尚未履行的恢复原状义务也可能属于承继范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收购企业请求返还。

案例 8

相关法律

  • 《民法》第565条第1款(민법 제565조 제1항)
  • 《民法》第398条第1款(민법 제398조 제1항)
  • 《民法》第398条第2款(민법 제398조 제2항)
  • 《民法》第398条第4款(민법 제398조 제4항)
  • 《体育设施的设置与利用相关法律》第2条第4项(체육시설의 설치·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 제4호)
  • 《体育设施的设置与利用相关法律》第27条(체육시설의 설치·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

注意事项

  • 仅凭“临时合同”这一名称,不能确定合同是否成立或临时合同款是否应当返还。应确认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有违约金约定,以及收款人是谁等。
  • 是否已通过支付中期款或交付票据等方式开始履行,可能影响能否以解约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因此应确认付款或交付的时间以及对方是否同意。
  • 应区分解除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害赔偿。仅凭合同中的解除条款,不能认定合同定金自动成为违约金。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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