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Post

损害信用、妨害业务及拍卖相关犯罪要点指南

基于1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以虚假事实或欺骗手段损害公众对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的信赖时,可能涉及损害信用罪。妨害业务罪要求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欺骗手段或威力妨害受法律保护的业务;根据言论的性质以及行为的经过和程度,结论可能有所不同。所提供的案例没有关于拍卖相关犯罪的具体咨询内容。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行为人 → 经营者或承租人 → 公众或顾客 → ① 有人言行或处置影响他人经营、信用,或涉及拍卖犯罪 → 是否涉及受法律保护的持续业务或附属业务? → 是 → 是否以虚假事实、欺骗或威力妨害业务? → 否 → 是否以虚假事实或欺骗损害公众对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的信赖? → 是(刑法第314条) → 可能涉及妨害业务罪或损害信用罪,仍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 是(刑法第313条) → 现有材料不足以认定相关犯罪;业务受影响本身不够,拍卖问题无具体判断标准 → 核对事实是否虚假及其程度 → 重要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虚假内容是否达到相当程度 → 核对业务和妨害方式 → 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业务 是否有法定妨害手段 → 核对行为经过和具体危险 → 是否造成妨害业务的危险 是否经过正当程序

核心要点

  • 妨害业务罪中的“业务”,是指根据职业或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持续从事的事务或事业,也可能包括与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附属业务(案例1、6)。
  • 妨害业务罪要求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欺骗手段或威力妨害业务。业务实际受到影响,并不意味着该罪必然成立(《刑法》第314条(형법 제314조);案例8)。
  • 即使基本事实属实,若添加了相当程度的虚假内容并造成妨害业务的危险,也可能属于虚假事实。如果重要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仅有细节差异或有所夸大,则可能不属于虚假事实(案例9)。
  • 个人意见或价值判断,可能不同于散布客观的过去或现在事实。损害信用罪中的“信用”,是指社会对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的信赖(《刑法》第313条(형법 제313조);案例5、13、14)。
  • 房东直接阻止占有人营业或搬走物品时,如果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可能涉及妨害业务罪。租赁关系存在瑕疵这一点本身,并不意味着营业不受法律保护(案例1)。
  • 有案例认为,在合法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已停工的情况下,搬走施工材料难以认定为妨害业务。不过,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等具体经过十分重要(案例3)。
  • 有案例综合考虑了具体嫌疑、调查范围受限等情况,认定搜索公司电脑中设有保密措施的电子记录,属于依社会规范可被认可的正当行为(《刑法》第316条第2款(형법 제316조 제2항)、第20条(형법 제20조);案例2)。
  • 所提供的案例中,没有说明拍卖相关犯罪成立要件或判断标准的案例。仅凭这些案例,无法对拍卖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常见问题

Q. 房东把店铺锁起来,不让人营业,会构成妨害业务罪吗?

如果房东搬走物品并锁上店铺入口,阻止承租人在一直平静经营并占有的店铺内营业,可能构成妨害业务罪。这一案例表明,仅因租赁期限届满,房东并不能自行恢复对店铺的占有(案例1)。

案例 1

Q. 稍微夸大事实来讲,会成为妨害业务罪中的虚假事实吗?

如果重要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差异仅在细节,或只是有些夸张的表述,且不会造成妨害业务的危险,就可能难以认定为虚假事实。反之,即使基本事实属实,若添加了相当程度的虚假内容并造成妨害业务的危险,也可能构成该罪(案例9)。

案例 9

Q. 说商品价格贵,也会构成损害信用罪吗?

案例所说的信用,是社会对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的信赖。有案例认定,仅仅说商品价格贵,难以认为损害了这种信赖(《刑法》第313条(형법 제313조);案例13)。

案例 13

Q. 以其他商家的名义开具收据,会构成损害信用罪吗?

在一宗案件中,行为人以竞争对手的名义开具收据,使顾客误以为该商家服务态度差或送货迟延。法院仍认为,这难以认定为损害了公众对该商家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的信赖。不过,该案例的判断针对的是损害信用罪,并未一概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案例11)。

案例 11

Q. 离职时不填写生活记录簿,会构成妨害业务罪吗?

有案例认定,即使因未填写生活记录簿而影响幼儿园运营,也不能仅凭这一事实认定构成以散布虚假事实、欺骗手段或威力妨害业务。不能仅因业务受到影响这一结果,就断定妨害业务罪成立(《刑法》第314条(형법 제314조);案例8)。

案例 8

Q. 调查公司员工的电脑,会构成侵害秘密罪吗?

如果通过技术手段查明设置了密码等保密措施的电子记录内容,可能涉及《刑法》第316条第2款(형법 제316조 제2항)。不过,若是为应对具体且合理的嫌疑,仅对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有限搜索等,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行为,因此不能将该案例的结论直接适用于所有调查(《刑法》第20条(형법 제20조);案例2)。

案例 2

Q. 合同解除后搬走对方的施工材料,会构成妨害业务罪吗?

有案例认为,在解除合同合法且承包人已自行停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将施工材料搬到其他地方,不构成妨害业务。是否在解除合同前催告对方履行等因素,可能影响合同解除是否合法(案例3)。

案例 3

Q. 工会依法规开展的争议行动会构成妨害业务罪吗?

不能仅因提出了有关经营权的要求,就断定妨害业务罪成立。有案例考察了列车延误的次数和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造成业务运营严重混乱或重大损失的危险等因素(案例7)。

案例 7

相关法律

  • 《刑法》第20条(형법 제20조)
  • 《刑法》第136条(형법 제136조)
  • 《刑法》第313条(형법 제313조)
  • 《刑法》第314条(형법 제314조)
  • 《刑法》第316条第2款(형법 제316조 제2항)
  • 《民法》第629条第1款(민법 제629조 제1항)
  • 《宪法》第31条(헌법 제31조)
  • 《初等及中等教育法》第12条(초·중등교육법 제12조)
  • 《初等及中等教育法》第13条(초·중등교육법 제13조)

注意事项

  • 判断是否构成妨害业务罪,不能只看是否造成业务受影响的结果。还应综合考察是否存在散布虚假事实、欺骗手段或威力,以及业务的性质等因素。
  • 涉及租赁、承揽合同及公司内部调查的案例,其结论可能因具体占有状态、合同解除经过、调查范围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 所提供的案例中没有关于拍卖相关犯罪的裁判案例,因此不能仅凭本指南判断拍卖相关的刑事责任。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임대인이 명도요구하면서 영업을 방해한 경우 형사책임
  2. 타인의 컴퓨터 하드디스크를 검색한 경우 비밀침해죄 성립 여부
  3. 계약해제 후 도급인이 공사자재 옮겨 둔 경우 업무방해 여부
  4. 채권을 과다 가압류한 것이 위계에 의한 업무방해인지
  5. 단순한 의견의 표시가 신용훼손죄 소정의 허위사실인지
  6. 초등학교 교실에서 위력을 행사한 경우 업무방해죄의 성립 여부
  7. 파업 목적의 정당성과 업무방해
  8. 생활기록부를 작성하지 않은 것이 업무방해인지
  9. 업무방해죄의 요건인 ‘허위의 사실 유포’의 의미
  10. 선정한 예상문제를 교습생들에게 준 경우 업무방해 여부
  11. 타인 명의 영수증 작성이 신용에 해당하는지
  12. 피해자의 승낙과 업무방해죄 성립여부
  13. 신용훼손죄에서 '신용'의 의미
  14. 신용훼손죄의 객체인 신용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