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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与审判程序指南

基于127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刑事审判中某项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方式,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机会在法庭上对陈述和内容提出异议。违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使用;但有些证据必须经法庭核实,或满足严格的例外条件,才能被认定具有证据能力。

一图看懂

刑事审判中的相关方 → 被告人 → 检察官 → 审判法院 → ① 一项材料被提交法庭 能否作为定罪证据? → 材料是否通过违法程序收集 或以此为基础取得? → 是,《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2 → 否 → 材料是否为警方制作的 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 → 是 → 被告人或辩护人是否在法庭上 承认笔录内容? → 原则上不得作为 认定有罪的证据 → 不能仅凭材料认定有罪 仍须核实证据能力及其他证据 → 核查违法与取证间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 核查违法逮捕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 核查录音者是否参与对话及录音内容 → 违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 违法逮捕后取得的检测结果 → 私人录音是否属于未公开的他人对话

核心要点

  • 通过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及以该证据为基础取得的第二手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与证据收集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已经中断等情况,作出例外判断(《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2(형사소송법 제308조의2),案例5、12、15)。
  • 在违法逮捕状态下进行的酒精检测,即使被告人之后要求抽血或同意使用该证据,只要违法逮捕的影响尚未消除,检测结果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案例12、15)。
  • 私人录制的对话,应根据录音者是对话当事人还是他人之间对话的参与者,作不同判断。应区分偷偷录下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与录下当事人本人参与的对话(《通信秘密保护法》第3条、第4条、第14条(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3조·제4조·제14조),案例7、9、17)。
  • 检察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涉及笔录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按照陈述制作,以及陈述是否是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作出等问题。有案例指出,警方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在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承认其内容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312条(형사소송법 제312조),案例11、23)。
  • 有判例认为,如果检察官再次传唤已在庭审中作证的证人,使其撤回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而被告人不同意将其陈述笔录作为证据,该笔录就不具有证据能力(案例2)。
  • 仅凭证人身在国外这一情况,并不足以使陈述笔录例外地成为证据。还须充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促使证人出庭,并确认笔录是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制作的(《刑事诉讼法》第314条(형사소송법 제314조),案例16)。
  • 如果被告人的自白是唯一证据,就不能据此认定有罪。但是,持续、机械地记录业务处理情况的文件,并非承认犯罪事实的自白文件,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10条(형사소송법 제310조),案例25)。
  • 要通过Widmark公式推算酒驾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必须严格证明饮酒量、饮酒时间、体重等依据事实,并考虑影响计算的各种个人因素(案例1)。

常见问题

Q. 违法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完全不能使用吗?

原则上,违法收集的证据及以此为基础取得的第二手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其与证据收集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判断是否属于未实质侵害正当程序的例外情形。

案例 5, 案例 12

Q. 被违法逮捕后,如果我要求抽血,抽血结果能作为证据吗?

即使是本人要求抽血,如果没有情形表明违法逮捕的影响已完全消除、且其作出决定的自由已得到保障,就很难认定逮捕与收集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在这种情况下,抽血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有判例认为,仅凭同意使用该证据这一情况,并不会改变这一结论。

案例 12, 案例 15

Q. 我参与了对话,偷偷录下与对方的通话,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当事人录下自己参与的对话,与录下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应当区别对待。即使当事人录音本身不能认定为违法收集的证据,也必须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例如录音内容是否确实与实际陈述相符。

案例 7, 案例 9, 案例 17

Q. 如果我在法庭上否认在警察机关所作的陈述,警方笔录还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案例中提及的《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3款(형사소송법 제312조 제3항),检察官以外的侦查机关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在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承认笔录内容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不承认笔录内容,该笔录就不具备证据能力。

案例 10, 案例 11

Q. 我在检察官笔录上签了名,但争议称内容记录有误,会怎么样?

仅凭签名或盖章这一事实,并不能认定笔录内容与实际陈述相符。案例指出,如果被告人争议笔录内容与实际陈述不符,就会涉及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同时,还需考虑能否通过录像或其他客观方式证明笔录内容与陈述相符。

案例 11, 案例 23

Q. 证人住在国外,可以在法庭上用其陈述笔录代替其出庭作证吗?

仅凭证人居住在国外这一事实,并不足以例外地认定其陈述笔录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审查是否已采取核实联系方式、传唤等一切可行措施促使陈述人出庭,以及笔录是否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制作。

案例 16

Q. 我同意将某项材料作为证据后,如果在审判中改变主意,可以撤回同意吗?

根据案例,在证据调查结束前,可以撤销或撤回同意作为证据使用的意思表示;但调查结束后,即使撤回,已经认可的证据能力也不会因此消失。有判例认为,即使被告人未出庭而被视为同意,证据调查结束后也不能撤回同意。

案例 13, 案例 20

Q. 如果只有自白和我写的笔记,可以认定我有罪吗?

如果自白是唯一证据,就不能据此认定有罪。但是,有判例认为,与犯罪事实无关、当时逐笔记录业务支出的文件,可以被认定为自白以外的独立证据材料。

案例 25

Q. 可以仅凭Widmark公式计算出的血液酒精浓度对我进行处罚吗?

要推算驾驶时的酒精浓度,必须严格证明计算所依据的事实,例如饮酒量、饮酒时间和体重。由于影响酒精吸收和分解的个人因素多种多样,能否仅凭计算结果作出判断,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查。

案例 1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之2(형사소송법 제308조의2)
  • 《刑事诉讼法》第310条(형사소송법 제310조)
  • 《刑事诉讼法》第312条(형사소송법 제312조)
  • 《刑事诉讼法》第313条(형사소송법 제313조)
  • 《刑事诉讼法》第314条(형사소송법 제314조)
  • 《刑事诉讼法》第318条(형사소송법 제318조)
  •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형사소송법 제215조)
  •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형사소송법 제216조 제3항)
  •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형사소송법 제146조)
  •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형사소송법 제148조)
  •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형사소송법 제149조)
  •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형사소송법 제159조)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3条(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3조)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条(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4조)
  •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4条(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14조)

注意事项

  • 证据能否被采纳,与能否仅凭该证据认定有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证据的可信性或证明力需要另行判断。
  • 必须在证据调查结束前撤销或撤回对证据的同意。调查结束后即使改变主意,已经认可的证据能力也可能不会消失。
  • Widmark公式计算所依据的事实,例如饮酒量、饮酒时间和体重,必须严格证明。
  • 录下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可能与录下对话当事人参与的对话受到不同处理,因此应当区分录音经过和对话参与者。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위드마크공식에 의한 운전시점의 혈중알코올농도 추정치의 증거능력
  2. 법정증언을 번복하는 내용으로 검사가 작성한 진술조서의 효력
  3. 국민참여재판이란 무엇인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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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즉심 받은 후 피해자가 사망한 경우 다시 처벌받게 되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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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경찰 대질신문 중 피고인의 자백을 들었다는 피해자 진술의 증거능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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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위법한 강제연행 상태에서 피의자의 요구에 의하여 이루어진 혈액채취 방법에 의한 음주측정 결과의 증거능력
  13. 피고인이 자신에 대한 검사 작성의 피의자신문조서의 성립의 진정과 임의성을 인정하였다가 이를 번복한 경우, 그 피의자신문조서의 ...
  14. 범죄피의자가 타인의 성명을 모용(冒用)한 경우 그 효력
  15. 위법하게 체포된 상태에서 이루어진 음주측정요구에 의해 수집되었고, 피고인이 증거로 함에 동의한 증거의 증거능력
  16. 예외적인 증거능력 인정과 외국거주의 의미
  17. 자기와 제3자간 대화를 몰래 녹음한 테이프의 증거능력
  18. 공판기일에 원진술자가 증언거부권을 행사한 경우 증거능력에 대한 예외에 해당하여 원진술자에 대한 진술조서의 증거능력을 인정할 수...
  19. 유아도 증언능력이 인정될 수 있는지
  20. 피고인이 공시송달의 방법에 의한 공판기일 소환을 2회 이상 받고도 출석하지 않아 법원이 피고인의 출정 없이 증거조사를 하는 경...
  21. 심신상실로 무죄가 확정된 경우 치료감호청구 가능 여부
  22. 사인이 위법하게 수집한 증거의 증거능력
  23. 피고인이 검사 작성 피의자신문조서의 내용을 다투는 경우
  24. 거짓말탐지기 검사가 증거능력을 갖기 위한 요건 및 증거력
  25. 피고인이 범죄사실 등을 기재한 수첩이 보강증거가 될 수 있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