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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相关犯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指南

基于1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对于赃物相关犯罪,若取得、转让、运输或保管通过财产犯罪取得的物品,或者为这些行为提供介绍、牵线等帮助,就可能涉及犯罪。是否成立犯罪及如何处罚,可能受到行为人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认识到物品是赃物、是否实际取得物品的占有或处分权、行为人与本犯及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行为人 → 本犯 → 被害人 → 行为人取得、转让、运输、保管或帮助处理疑似赃物 → 对象是财产犯罪取得的物品本身吗? → 是 → 实施相关行为时,知道或认为物品可能是赃物吗? → 否 → 实际接收占有,或实施转让、运输、保管等行为吗? → 可能成立赃物相关犯罪 具体罪名与处罚另行判断 → 现有条件不足以认定 仍需核查例外情形 → 核对对象是赃物本身,还是售赃所得或财产利益 → 核对认识时间、占有处分权及是否充分调查;业务取得情形见《刑法》第364条 → 核对与本犯或被害人的亲属关系:《刑法》第365条、第328条 → 区分赃物本身与售赃所得或财产利益 → 确认知道或怀疑赃物的时间 并核查是否实际取得处分权 → 确认亲属关系及其对处罚的影响 部分情形仍需法院判断

核心要点

  • 赃物罪的对象原则上是通过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取得的物品本身。出售赃物所得的钱,或者通过犯罪取得的财产利益,可能难以认定为赃物。
  • 赃物取得罪所称的“取得”,是指接收赃物的占有并实际上获得处分权。仅仅搭乘他人驾驶的赃车,难以认定其分担了运输行为的实行。
  • 对物品是赃物的认识不必是确切的;认识到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未必故意也可能足够。不过,如果取得物品时不知道它是赃物,仅凭后来得知这一情况,不会成立赃物取得罪。
  • 即使存在值得怀疑物品是否为赃物的特殊情况,仍未充分调查物品性质或卖方身份等情况便取得物品的,也可能构成业务上赃物取得罪(《刑法》第364条(형법 제364조))。
  • 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后,再提取同等金额的现金,如果金钱价值仍然保留,可能被认定具有赃物性质。相反,如果通过犯罪取得的是存款债权或财产利益,则难以断定之后提取的现金就是赃物。
  • 帮助他人盗窃等犯罪的人,之后保管赃物的,也可能另行构成赃物保管罪。与本犯不同,帮助犯可能不能被视为实施了对因自己犯罪而取得物品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如果与本犯或受害人存在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可能适用处罚特别规定;但对于与本犯有亲属关系、且未参与赃物罪的本犯共犯是否适用该规定,案例说明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断(《刑法》第365条(형법 제365조)、第328条(형법 제328조))。

常见问题

Q. 明知是赃物,只是搭乘他人驾驶的车,也会构成赃物运输罪吗?

如案例所示,仅仅搭乘他人驾驶的车辆回家,难以认定其分担了运输赃物行为的实行。不过,不能因此断定共同策划运输或分担实施运输行为的情形也会得出相同结论。

案例 1

Q. 买下物品后才知道它是赃物,会因赃物取得罪受到处罚吗?

如果取得物品时不知道它是赃物,仅仅后来得知这一事实,并不构成赃物取得罪。不过,即使订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情,若在知道物品是赃物后实际接收了该物品,也可能构成犯罪;是否曾怀疑物品可能是赃物,也属于判断事项。

案例 4

Q. 只是怀疑物品可能是赃物,也可能构成赃物取得罪吗?

即使没有确切认定物品是赃物,只要有认识到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未必故意,也可能足够。判断时会综合考察物品性质、交易对价、持有人的身份等多种情况。

案例 4

Q. 分得出售赃物所得的钱,会构成赃物取得罪吗?

案例说明,出售赃物金戒指所得的钱并非赃物本身,因此,仅凭收取该笔钱的行为,难以认定构成赃物取得罪。不过,案例指出,仍可能涉及民事返还责任。

案例 11

Q. 把赃款存入银行后再取出来,取出的钱仍是赃物吗?

将赃款存入银行后再提取同等金额的现金,即使提取的并非物理上的同一笔钱,只要其金钱价值仍然保留,也可能被认定具有赃物性质。因此,替他人保管该笔钱的人可能构成赃物保管罪。

案例 3

Q. 诈骗受害人的钱进入我的账户后,我再把钱取出,会构成赃物取得罪吗?

案例说明,账户名义人在受害款项入账后将其取出,只是行使存款返还请求权,并非从本犯处接收款项的占有并取得处分权。因此,难以仅凭该提取行为认定构成赃物取得罪。

案例 7, 案例 10

Q. 即使不是从一开始就明知是赃物而保管,也可能构成赃物保管罪吗?

即使起初保管时不知道物品是赃物,后来得知后仍继续保管,也可能构成赃物保管罪。不过,案例说明,如果有权在收到修理费之前继续占有该物品,那么依照该项权利继续保管的,难以认定构成犯罪。

案例 9

Q. 帮助他人盗窃并已受到处罚,之后又保管该物品,还可能再次受到处罚吗?

案例认为,盗窃帮助犯后来保管赃物的行为,也可能另行构成赃物保管罪。将因自己犯罪而取得物品后的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一原则,仅适用于正犯等人。

案例 5

Q. 通过不动产双重买卖取得的土地也是赃物吗?

案例说明,因不动产双重买卖而取得的不动产,并非因背信犯罪取得的物品本身,而是用于犯罪的物品,因此不能对取得人适用赃物取得罪。是否构成背信罪的共犯,可能需要另行判断。

案例 8

相关法律

  • 《刑法》第362条(형법 제362조)
  • 《刑法》第364条(형법 제364조)
  • 《刑法》第365条(형법 제365조)
  • 《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2款(형법 제328조 제1항·제2항)
  • 《民法》第320条(민법 제320조)

注意事项

  • 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物品是赃物,也要看其在何时知道。应区分取得物品时的认识,以及之后得知物品是赃物后仍继续保管的情形。
  • 涉及金钱的案件,应区分将赃款本身存入银行后再取出的情形,与提取因犯罪而取得的存款债权或财产利益的情形。
  • 因亲属关系而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可能因亲属关系的类别以及赃物犯、本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异。案例还说明,部分争点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断。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타인이 절취, 운전하는 승용차의 뒷좌석에 편승한 경우 장물운반죄의 성립여부
  2. 장물범이 피해자 또는 본범과 친족관계에 있는 경우의 처벌
  3. 장물인 현금을 금융기관에 예치하였다가 현금으로 인출한 경우 인출한 현금의 장물성 유지 여부
  4. 물품 구입 후에서야 장물임을 알았을 경우 취득죄 성립 여부
  5. 방조범으로 가담한 자가 장물에 관한 죄를 범한 경우 불가벌적 사후행위에 해당하는지 여부
  6. 업무상과실장물취득죄의 성립요건
  7. 타인의 사기범행에 이용된 자기명의 예금계좌에서 피해자로부터 입금된 편취금을 인출한 경우 장물취득죄의 성립여부
  8. 이중매매 된 부동산의 취득자를 장물죄로 처벌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9. 장물인 정을 모르고 보관했다가 후에 장물인 정을 알고도 계속 보관한 경우 장물보관죄의 성립여부
  10. 인터넷뱅킹으로 계좌이체 후 현금카드로 인출한 금원이 장물인지 여부
  11. 장물을 팔아서 얻은 돈임을 알면서 교부받은 경우 장물취득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