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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伤罪何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1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预见并避免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图看懂

参与人员 → 行为人 如医务人员、管理者或委托运输方 → 受害者或死者 → 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 → 能否预见或避免风险 却未尽注意义务? → 是 → 行为与伤亡之间 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 否 → 可能不构成过失致死伤罪 → 是否存在使该罪不成立的 特殊规则或事实? → 可能承担过失致死伤罪的刑事责任 → 核实注意义务 → 业务过失按同类工作的普通人标准判断 并考虑医学水平、环境和工作特殊性 → 核实因果关系 → 确认违反义务与伤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不能只凭发生伤害或死亡认定 → 核对特殊情形 → 查看比赛规则与社会相当性 胎儿死亡时是否已开始分娩 停放车辆卸货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核心要点

  • 判断过失时,应审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结果却未能预见,或者能够避免结果却未能避免。业务过失以从事同类工作的普通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同时也会考虑当时的医学水平、环境和工作的特殊性等(案例1,韩国大法院2011年4月14日宣告的2010도10104号判决)。
  • 仅有违反注意义务还不够,违反义务与伤害或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很重要。即使蜂针治疗前未进行过敏反应检查,或未充分说明副作用,根据案例中的具体情况,法院仍未认定其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1)。
  • 现场负责人是否负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可能取决于其是否了解所负责的工作和事故风险。有案例认定,在洞口盖板被拆除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现场安全卫生总负责人存在过失(案例3,韩国大法院2010年12月23日宣告的2010도1448号判决)。
  • 如果能够预见货物包装、固定或卸货过程中存在危险,却未采取适当措施或作出提示,委托运输的人也可能被认定承担业务过失致死责任(案例2,韩国大法院2009年7月23日宣告的2009도3219号判决)。
  • 即使货车上的物品掉落并导致他人受伤,该事故是否因车辆交通而发生,仍需另行判断。有案例认为,在停放的车辆上卸货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并认定构成业务过失致伤罪(案例4,韩国大法院2009年7月9日宣告的2009도2390号判决)。
  • 运动中发生的伤害,如果是遵守比赛规则,或仅轻微违反比赛中通常可以预见的规则,且未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则可能不构成过失致伤罪。相反,有案例中高尔夫球朝难以预料的方向飞去,打伤了位于后方的比赛辅助人员,法院因此认定构成过失致伤罪(案例6,韩国大法院2008年10月23日宣告的2008도6940号判决)。
  • 涉及胎儿死亡的责任,可能根据死亡时是否已经开始分娩而作不同判断。有案例认为,分娩开始前胎儿死亡不能视为对产妇造成伤害;另有案例认为,分娩中的胎儿属于人,因而构成业务过失致死罪(案例7,韩国大法院2007年6月29日宣告的2005도3832号判决;案例10,韩国大法院1982年10月12日宣告的81도2621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蜂针治疗后发生休克,韩医师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仅凭发生休克这一情况,并不能认定构成业务过失致伤罪。案例中,法院未认定过敏反应检查或违反事先说明义务与伤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否定了犯罪成立。

Q. 因误诊实施了不必要的手术,可能构成业务过失致伤罪吗?

如果未进行诊断所需的精密检查便作出误诊,之后又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必要事项,因而未能取得有效的手术同意,则可能构成业务过失致伤罪。有案例认为,即使患者已不可能怀孕,切除子宫的行为仍属于损害其身体完整性的伤害。

Q.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现场管理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如果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安全卫生,能够预见事故风险,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因此发生事故,可能被认定存在业务过失。有案例认定,因拆除洞口盖板等安全设施不到位而发生坠落事故,现场安全卫生总负责人对此存在过失。

Q. 因货物没有捆绑妥当导致司机死亡,委托运输的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能够了解货物的重量和形状、所使用捆绑材料的危险性等,却仍未妥善捆绑和运输,也未告知运输注意事项,并因此发生死亡事故,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有案例在铁板运输事故中认定,委托运输的一方构成业务过失致死罪。

Q. 在停放的货车上卸货时行人受伤,会按交通事故处理吗?

是否属于因车辆交通而发生的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案例中,车辆停放后开始卸货,在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货物掉落并造成他人受伤。法院未将该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所称的交通事故,而认定构成业务过失致伤罪。

Q. 打高尔夫或进行其他运动时不慎伤人,会构成过失致伤罪吗?

如果遵守比赛规则,或者只是轻微违反比赛中通常可以预见的规则,且未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可能不构成过失致伤罪。但在案例中,球以意想不到的方向飞出,致使位于后方的人受伤;法院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此认定犯罪成立。

Q. 因医务人员过失导致胎儿死亡,会构成对产妇的过失致伤罪吗?

在案例中,法院未将胎儿视为产妇身体的一部分,也未将胎儿死亡本身视为对产妇造成的伤害。不过,判例指出,如果在分娩已经开始后胎儿死亡,则可将分娩中的胎儿视为人,因而可能构成业务过失致死罪。

Q. 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事故时,只有施工方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例认为,参与桥梁施工、监督、维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的过失可能共同导致桥梁坍塌;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相关人员难以免除共同责任。实际责任则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过失,以及其与坍塌和人员伤亡之间的关系来判断。

相关法律

  • 刑法(형법)(与业务过失致死伤罪相关条文;案例未记载条文编号)
  • 刑法第251条(형법 제251조,杀婴)
  •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2条第2号(교통사고처리 특례법 제2조 제2호)
  • 《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号(자동차손해배상 보장법 제2조 제2호)

注意事项

  • 仅凭事故已经发生这一结果,不能认定存在刑事过失;还应审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以及该违反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即使属于同一类型的事故,结论也可能因事故发生时的风险、行为人的职责和注意义务,以及能否预见并避免结果而有所不同。
  • 在医疗行为中,仅因说明不充分并不能确定刑事责任;问题在于违反说明义务与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案例9说明,因建筑物等坍塌导致受害人伤亡时,追诉时效从该时起算;但不能将这一结论概括适用于所有过失致死伤案件。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한의사가 환자에게 봉침을 놓았는데, 환자가 쇼크반응이 일어난 경우 한의사의 형사상 책임
  2. 화물 운반 중에 발생한 인사사고와 형사책임
  3. 공사현장에서 사고가 발생한 경우 현장관리인의 형사책임
  4. 화물차에 적재되어 있던 화물이 추락하여, 지나가던 행인이 다친 경우 형사책임
  5. 의사가 오진으로 환자의 자궁을 적출한 경우의 형사책임
  6. 운동경기 중 타인에게 상해를 입힌 경우의 형사상 책임
  7. 산부인과 의사가 업무상 과실로 태아를 사망에 이르게 한 경우에, 산모에 대한 업무상과실 치상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8. 골프 카트를 운전하다가 동승한 승객이 떨어져서 다친 경우의 형사책임
  9. 부실공사로 인하여 인명피해가 발생한 경우 형사상책임
  10. 분만 도중에 업무상 과실로 인하여 태아가 사망한 경우의 형사책임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