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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起诉处分及异议方法指南

基于3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不起诉处分是检察官不将案件提交审判的处分,包括无嫌疑、暂缓起诉、无公诉权等多种类型。提出异议的方法、申请资格和期限因告诉人、告发人、被害人或嫌疑人等身份而异,因此应确认处分通知和案件记录,并遵守规定期限。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告诉人或告发人 → 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 → 受处分的嫌疑人 → 收到不起诉处分 先确认自己的身份和通知 → 是否为告诉人或告发人? → 是|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检察厅法第10条 → 是否已抗告或符合直接申请例外? → 否 → 是否为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 → 是|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 可抗告后申请法院裁定 特定例外可直接申请 → 暂不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 按身份选择其他救济路径 → 是 → 核对抗告与申请期限 → 通常须在收到不起诉通知后30日内抗告 收到驳回通知后10日内申请 符合例外时可直接申请 → 核对宪法诉愿资格与期限 → 未告诉被害人可例外提起宪法诉愿 嫌疑人可在知道处分后90日内且处分后1年内提出 并须委任律师 → 核对案件后续影响 → 可在一定范围申请阅览或复制记录 不起诉不等于确定判决 另查追诉条件与公诉时效

核心要点

  • 不起诉处分包括暂缓起诉、无嫌疑、不构成犯罪、无公诉权、中止起诉、暂缓公诉等。各类处分的理由和效力不同(案例1、23)。
  • 告诉人或告发人可以针对不起诉处分提出抗告;原则上,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须先提出抗告。在抗告后出现特定例外情形时,可以不经抗告直接提出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60条(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检察厅法》第10条(검찰청법 제10조);案例6、22)。
  • 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不能使用通常的抗告或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程序,但根据案例,可以例外地直接提起宪法诉愿,请求撤销不起诉处分(韩国宪法法院2010年6月24日,2008헌마716;案例7、17)。
  • 并非犯罪被害人的告发人,原则上不具有针对不起诉处分提起宪法诉愿所需的自身关联性(韩国宪法法院2017年4月27日,2016헌마140;案例15)。
  • 案例说明,嫌疑人没有可直接针对暂缓起诉处分提出异议的一般法院程序。但嫌疑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宪法诉愿(《宪法法院法》第69条第1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69조 제1항);案例10、21)。
  • 中止起诉是中止侦查的处分,并非法定的公诉时效中止事由。不过,是否存在提起公诉或对共犯提起公诉等其他法定中止事由,应另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53条(형사소송법 제253조);案例5、13、20)。
  • 不起诉处分不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一事不再理效力;如果追诉条件仍具备,例如公诉时效尚未届满,就可以恢复侦查或提起公诉(案例19、24)。
  • 不起诉案件相关人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申请阅览、复制记录,但如果公开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则可能受到限制(《检察机关档案保存事务规则》第20条之2、第22条(검찰보존사무규칙 제20조의2, 제22조);案例14)。

常见问题

Q. 不起诉处分有哪些种类?

案例中列举了暂缓起诉、无嫌疑、不构成犯罪、无公诉权、中止起诉、暂缓公诉等。暂缓起诉是指即使认定存在犯罪嫌疑,也会考虑具体情形而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无嫌疑则是在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等情况下作出的处分。

案例 1, 案例 23

Q. 对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处分不服,应当怎么办?

原则上,告诉人或告发人可以在提出抗告后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재정신청)。根据案例,应当自收到不提起公诉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抗告,并自收到驳回抗告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申请书。在抗告后3个月内未作出处分等情形下,也可以不经抗告直接提出申请。

案例 6, 案例 22

Q. 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也可以对不起诉处分提出异议吗?

不能使用通常适用于告诉人或告发人的抗告或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程序。不过,案例说明,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可以例外地直接提起宪法诉愿,请求撤销不起诉处分。

案例 7, 案例 17

Q. 仅提出告发的人也可以针对不起诉处分提起宪法诉愿吗?

如果告发人并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到权利或法益侵害的被害人,原则上,在针对不起诉处分提起的宪法诉愿中,不承认其具有自身关联性。因此,仅凭告发人的身份,并不足以使宪法诉愿获得受理。

案例 15

Q. 受到暂缓起诉处分的嫌疑人可以如何提出异议?

根据案例,嫌疑人没有可直接针对暂缓起诉处分提出异议的一般法院程序。不过,如果要主张该处分侵害了基本权利,可以提起宪法诉愿;案例说明,应当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且需要委任律师代理。

案例 10, 案例 21

Q. 中止起诉后,公诉时效也会停止计算吗?

不是。案例将中止起诉解释为中止侦查的处分,并指出该处分本身不具有中止公诉时效的效力。是否存在其他法定中止事由,例如为逃避提起公诉或刑事处分而身处国外,应另行确认。

案例 13, 案例 20

Q. 案件作出不起诉处分后,就不能再侦查或起诉了吗?

不起诉处分不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一事不再理效力。因此,如果出现新证据等情况,足以认定嫌疑成立,且公诉时效尚未届满等追诉条件仍具备,就可以恢复侦查或提起公诉。对于需要告发的犯罪,案例也说明,先前提出的告发可能仍然有效。

案例 19, 案例 24

Q. 在期限内把申请书交给监狱,就算按时提交了吗?

根据案例,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不适用针对在押被告人提交上诉状的特别规则。因此,即使在申请期限内将申请书交给监狱工作人员,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相应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或支厅长,也可能不被视为已合法提交。

案例 8

Q. 可以申请阅览、复制不起诉案件记录吗?

曾作为嫌疑人、告诉人或告发人、被害人,或者以证人身份陈述的人等,可以在案例所述范围内申请阅览、复制不起诉案件记录。如果公开记录可能损害案件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安全,或可能对侦查、审判造成重大妨碍等,则可能受到限制。

案例 14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형사소송법 제249조)
  •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형사소송법 제252조)
  •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형사소송법 제253조)
  •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형사소송법 제257조)
  •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형사소송법 제258조)
  • 刑事诉讼法第259条(형사소송법 제259조)
  •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
  •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형사소송법 제261조)
  •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형사소송법 제262조)
  • 刑事诉讼法第344条(형사소송법 제344조)
  • 刑事诉讼法第405条(형사소송법 제405조)
  • 检察厅法第10条(검찰청법 제10조)
  • 宪法法院法第25条第3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25조 제3항)
  • 宪法法院法第69条第1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69조 제1항)
  • 宪法法院法第70条第1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70조 제1항)

注意事项

  • 提出抗告、申请法院裁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等的期限可能较短。应确认处分通知日和驳回抗告通知日,并确认提交材料是否在期限内送达规定的机关。
  • 能否对不起诉处分提出异议,取决于当事人是告诉人、告发人、被害人还是嫌疑人。特别是应区分未提出告诉的被害人与并非犯罪被害人的告发人所适用的程序。
  • 中止起诉与不起诉处分含义不同。中止起诉是中止侦查的处分,仅凭这一处分本身不会中止公诉时效。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불기소처분의 종류에는 어떤 것이 있는지
  2. 사기죄의 공소시효는 어느 정도 되는지
  3. 소송사기미수죄의 공소시효 기산점인 범죄행위의 종료시기
  4. 기소중지자도 출국할 수 있는지
  5. 공범이 받은 무죄확정판결의 진범에 대한 공소시효정지효력
  6. 검사의 불기소처분에 대한 고소인의 불복 방법
  7. 고소를 제기하지 않은 피해자의 불기소처분에 대한 불복방법
  8. 재소자의 재정신청서가 검사장에게 늦게 도착된 때 그 효력
  9. 무혐의불기소처분이 위법한 경우 재정신청 기각 가능 여부
  10. 기소유예 처분에 대한 피의자의 불복절차가 없는 것은 위헌 아닌지
  11. 소년보호처분이 결정된 사건에 대한 형사처벌가능여부
  12. 기소유예를 함이 상당한 사건일 때 재정신청을 기각할 수 있는지
  13. 기소중지처분이 공소시효를 정지시키는 효력이 있는지
  14. 불기소사건기록의 등사
  15. 불기소처분에 고발인의 헌법소원 청구가부
  16. 재소자가 재정신청 기각결정에 대한 재항고장을 제출할 경우의 법정기간 준수 여부의 판단기준
  17. 항고, 재항고 당사자 적격
  18. 공범에 대한 공소제기와 공소시효의 정지
  19. 고발을 요하는 범죄에서 불기소처분 후 나중에 공소를 제기할 경우 고발이 다시 있어야 하는지
  20. 고소한 사건이 기소중지되면 그 사건은 어떻게 되는지
  21. 기소유예 처분에 대한 피의자의 불복방법
  22. 항고를 거치지 않아도 재정신청이 가능한 사유
  23. 공소보류란 무엇인지
  24. 불기소처분의 일사부재리 효력 인정여부
  25. 재정신청에 대한 기각결정시 헌법소원 가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