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与简易命令正式审判指南
基于1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对简易命令不服,原则上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正式审判;如果错过期限,应了解是否存在本人无法负责的事由以及恢复申请权的程序。再审应由法律规定的申请权人,针对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已确定的判决为对象提出;是否获得特别赦免或是否经过正式审判程序,可能影响再审对象和结果。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简易命令是指不经公开审判程序、通过书面审理判处罚金、科料或没收的裁判;如不服,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简易命令的法院申请正式审判(《刑事诉讼法》第453条(형사소송법 제453조))。
- 申请恢复正式审判申请权的,应自本人无法负责的事由消失之日起7日内一并提交恢复申请书和正式审判申请书,并说明本人无法负责的事由(《刑事诉讼法》第458条第1款(형사소송법 제458조 제1항)、第345条(제345조)、第346条(제346조))。
- 对简易命令申请正式审判时,可能判处比简易命令所判刑罚更重的刑罚;但是,如果只有被告人申请正式审判,则禁止加重刑罚种类。即使与另行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也不得作出违反禁止加重刑罚种类规定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57条之2(형사소송법 제457조의2))。
- 申请正式审判的被告人在审判期日两次未到庭,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时,可能会被视为其同意该证据。此后即使被告人在上诉审到庭并提出异议,也不会仅因此丧失已经依法认可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第2款(형사소송법 제318조 제2항)、第458条第2款(제458조 제2항)、第365条(제365조);大法院2010年5月27日宣告的2007도5776号判决)。
- 即使获得了使判刑效力丧失的特别赦免,也不会因此消除有罪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有罪判断;因此,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即使再审中被认定有罪,重新判刑或维持原判,也可能损害因特别赦免而取得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420条(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第439条(제439조);大法院2015年5月21日宣告的2011도1932号全体合议庭判决;大法院2015年10月29日宣告的2012도2938号判决)。
- 对于驳回上诉或驳回向大法院上诉的判决本身,并非存在任何事由都可以申请再审。必须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限事由,例如证据伪造、变造或虚假证言等(《刑事诉讼法》第421条第1款(형사소송법 제421조 제1항))。
- 对简易命令申请正式审判后,如果正式审判中的有罪判决已经确定,应以该已确定的有罪判决为对象申请再审,而不是以已失效的简易命令为对象(《刑事诉讼法》第456条(형사소송법 제456조);大法院2013年4月11日宣告的2011도10626号判决)。
- 有权申请再审的人仅限于检察官、被判有罪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法律规定的人员。再审申请人如果在针对申请作出的决定确定之前死亡,程序即告终止,配偶或亲属不能继续进行该程序(《刑事诉讼法》第424条(형사소송법 제424조);大法院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모739号决定)。
常见问题
Q. 收到简易命令后觉得判决不公,该怎么办?
简易命令是指不经公开审判程序、通过书面审理判处罚金、科料或没收的裁判。如不服,应自收到简易命令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简易命令的法院申请正式审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将通过公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Q. 错过正式审判申请期限后,还能重新申请吗?
如果因本人或代理人无法负责的事由,未能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可以申请恢复正式审判申请权。应自该事由消失之日起7日内,将恢复申请书和正式审判申请书一并提交给作出简易命令的法院,并说明相关事由。
Q. 可以先只提交正式审判申请权恢复申请书,之后再提交正式审判申请书吗?
案例说明,申请恢复申请权的同时,也必须申请正式审判。如果只提交恢复申请而漏交正式审判申请,将被视为未符合法定方式,难以获准恢复申请权。
Q. 对简易命令申请正式审判后,罚金可能增加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吗?
判处的罚金可能高于简易命令所判罚金。但是,如果只有被告人申请正式审判,禁止加重刑罚种类,因此不能将简易命令判处的罚金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Q. 正式审判两次未到庭后,还能在上诉审中重新对证据提出异议吗?
如果被告人两次未到庭,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证据调查,可能会被视为其同意该证据。此后即使被告人在上诉审到庭并表示撤回对证据的同意,也不会因此丧失已经依法认可的证据能力。
Q. 获得特别赦免后,还能对已确定的有罪判决申请再审吗?
即使获得了使判刑效力丧失的特别赦免,也不会因此消除有罪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有罪判断。因此,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即使再审中再次被认定有罪,重新判刑或维持原判,也可能损害因特别赦免而取得的法律地位。
Q. 仅以驳回向大法院上诉的判决不公为由,可以申请再审吗?
仅凭该理由难以申请再审。对于驳回上诉或驳回向大法院上诉的判决,只有存在法律规定的有限事由时,才能申请再审;仅主张原审的事实认定或证据判断有误,并不属于此类事由。
Q. 对简易命令申请正式审判后,有罪判决已确定的,应对哪项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正式审判后,简易命令即失去效力。因此,主张存在再审事由时,应以正式审判程序中确定的有罪判决为对象申请再审,而不是以已失效的简易命令为对象。
Q. 父母可以代成年子女申请再审吗?再审申请人死亡后,家人可以继续进行程序吗?
有权申请再审的人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人员,因此,仅凭成年子女身在海外这一情况,父母不能代为申请。不过,案例对成年子女被认定为存在身心障碍的情形另作区分。如果再审申请人在针对申请作出的决定确定之前死亡,程序即告终止,配偶或亲属不能承继该程序。
Q. 对即决审判申请正式审判的70岁以上被告人,也可以获得指定辩护人吗?
如果对即决审判申请正式审判且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便会启动公开审判程序。被告人年满70岁且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人。
相关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형사소송법 제33조 제1항 제3호)
-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형사소송법 제283조)
- 《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第1款、第2款(형사소송법 제318조 제1항·제2항)
- 《刑事诉讼法》第340条至第342条(형사소송법 제340조부터 제342조까지)
- 《刑事诉讼法》第344条至第352条(형사소송법 제344조부터 제352조까지)
- 《刑事诉讼法》第354条(형사소송법 제354조)
- 《刑事诉讼法》第345条(형사소송법 제345조)
- 《刑事诉讼法》第346条第1款、第3款(형사소송법 제346조 제1항·제3항)
- 《刑事诉讼法》第365条(형사소송법 제365조)
-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
- 《刑事诉讼法》第421条第1款(형사소송법 제421조 제1항)
- 《刑事诉讼法》第424条(형사소송법 제424조)
- 《刑事诉讼法》第439条(형사소송법 제439조)
- 《刑事诉讼法》第453条(형사소송법 제453조)
- 《刑事诉讼法》第454条(형사소송법 제454조)
注意事项
- 正式审判申请期限为自收到简易命令通知之日起7日。请注意期限计算和提交方式,以免错过期限或未按规定提交。
- 申请恢复正式审判申请权时,不要只提交恢复申请书,还应一并提交正式审判申请书。
- 正式审判中罚金金额可能增加。禁止加重刑罚种类,并不意味着罚金金额也不得增加。
- 申请再审时,应分别确认再审对象是哪项判决、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申请权,以及相关再审事由是否成立。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 정식재판을 청구한 피고인이 2회 불출석 한 경우
- 재심사건에 불이익변경금지의 원칙이 적용되는지
- 약식명령에 대하여 불복할 경우 그 방법
- 상고기각 판결이 부당하다는 취지만으로 재심청구가 가능한지
- 정식재판을 청구한 사건과 공소가 제기된 사건을 병합 심리한 경우 불이익변경 여부의 판단기준
- 즉심에 대한 정식재판청구 시 국선변호인선정 가능 여부
- 정식재판 청구를 함께 하지 아니한 약식명령에 대한 정식재판청구권 회복청구가 적법한지
- 형 선고의 효력을 상실케 하는 특별사면에 대한 재심이 허용되는지 여부
- 약식명령에 정식재판을 청구한 경우 형이 가중될 수 있는지
- 약식명령에 대한 정식재판절차에서 유죄판결이 선고되어 확정된 경우 재심청구의 대상
- 재심청구인이 재심 청구를 한 후 청구에 대한 결정이 확정되기 전에 사망한 경우
- 재심청구권자
- 정식재판청구권회복청구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