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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性风俗的犯罪:淫秽行为与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基于1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淫秽物品或身体裸露是否会受到处罚,应综合内容和表现方式、公开范围及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尤其是淫秽性、公开性以及是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播,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应分别考察。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行为人 → 观看者或接收者 → 传播或销售者 → 裸露、展示或传播疑似淫秽内容 → 行为或内容是否达到淫秽标准? → 是|《刑法》第245条 → 否 → 是否处于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见状态? → 是|《刑法》第243条 → 是否通过通信网络传播? → 是|信息通信网络相关法律 → 否|《刑法》第243条 → 可能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具体罪名取决于行为和内容 → 不当然构成公然猥亵或公开展示罪 裸露仍可能属于轻犯罪处罚对象 → 核对内容和表现方式 → 整体判断淫秽性 包括表现是否过于露骨 → 核对观看范围 → 确认是否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见 特定少数人观看可能不具公开性 → 核对传播形式和物品类型 → 区分计算机程序文件与其他物品 网络传播还可能适用相关法律

核心要点

  • 公然猥亵罪中的淫秽行为,是指刺激一般人的性欲、损害正常的性羞耻感并违背性道德观念的行为。行为不一定必须出于性目的,但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淫秽性(《刑法》第245条(형법 제245조),韩国大法院2000도4372号判决)。
  • 即使裸露身体,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行为只是令人感到羞耻或不快,也可能不构成公然猥亵罪,而是属于《轻犯罪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对象(《轻犯罪处罚法》第1条第41项(경범죄처벌법 제1조 제41호),韩国大法院2003도6514号判决)。
  • 要构成公然展示或放映淫秽文书、图画、影片等,必须处于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能够看到的状态。如果只向特定的少数人展示,可能不被认定具有公开性(《刑法》第243条(형법 제243조),韩国大法院73도409号判决)。
  • 有判例认为,淫秽计算机程序文件不属于《刑法》第243条所称的文书、图画、影片或其他物品。但案例说明,通过通信网络销售淫秽物品,可能因违反信息通信网络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韩国大法院98도3140号判决)。
  • 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应从整体上客观判断其对性部位的表现是否过于露骨等因素。制作粗糙或仅简略表现某些特征的成人用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韩国大法院2006도3558号判决)。
  • 即使电影本身已经经过审查,如果宣传海报过度突出煽情内容并损害性道德观念,也可能属于淫秽物品(《刑法》第243条(형법 제243조),韩国大法院90도1485号判决)。
  • 不能仅因影像中的人物看起来稍显年幼,就断定其属于儿童、青少年淫秽色情制品。应综合外貌、身体发育状况、影像资料来源等多方面信息,考察其是否客观上明显可被认定为儿童或青少年(《关于保护儿童、青少年免受性侵害的法律》第2条第5项(아동·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 제5호),韩国大法院2013도4503号判决)。
  • 能否因通奸罪违宪决定而申请再审,并不只取决于犯罪发生时间。案例说明,在先前合宪决定作出后有罪判决已经确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宪法法院法》第47条第3款、第4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47조 제3항·제4항),韩国大法院2015모1475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即使没有性目的,也可能构成公然猥亵罪吗?

有可能。根据相关案例,行为是否以性兴奋或满足为目的并非必要条件;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该行为具有淫秽性。

案例 3, 案例 6, 案例 9

Q. 在别人面前露出臀部,就都构成公然猥亵罪吗?

并非如此。应结合暴露的部位、方式和程度,以及地点、动机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损害性羞耻感的淫秽行为。如果只是令人感到羞耻或不快,可能构成违反《轻犯罪处罚法》(경범죄처벌법)的行为。

案例 3

Q. 在家里给几个朋友看淫秽视频,也构成公然展示罪吗?

如果只有特定的少数人能够看到,可能不属于《刑法》第243条所称的公然展示或放映。相关案例认为,向两名朋友展示的行为不具有公开性。

案例 7

Q. 通过互联网销售淫秽视频文件,会依据《刑法》第243条受到处罚吗?

相关案例中的判例认为,计算机程序文件不属于《刑法》第243条所称的文书、图画、影片或其他物品。但案例说明,通过通信网络销售淫秽物品,可能因违反信息通信网络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

案例 1

Q. 限制青少年观看的电影海报也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吗?

有可能。即使电影已经经过审查,如果海报过度突出电影的煽情内容,刺激性欲并损害正常的性道德观念,也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案例 8

Q. 制造或展示成人用品、性器官增大器,会构成淫秽物品相关犯罪吗?

不能仅凭物品的用途就直接认定其为淫秽物品。对于成人用品,应综合考察其表现的具体程度等因素;相关案例认为,性器官增大器本身难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案例 4, 案例 10

Q. 影像中的人看起来年纪小,就属于儿童、青少年淫秽色情制品吗?

不能仅凭看起来年纪小就下结论。应综合外貌、身体发育状况、影像资料的来源以及其中人物的相关信息等因素,判断是否客观上明显可被认定为儿童或青少年。

案例 5

Q. 因通奸罪被判决且判决已经确定,在违宪决定作出后可以申请再审吗?

相关案例说明,对于在先前合宪决定作出后,因通奸罪被判有罪且判决已经确定的情形,即使犯罪发生在该合宪决定作出之前,也可以申请再审。是否实际适用,仍需核实判决确定时间等具体情况。

案例 2

相关法律

  • 《刑法》第241条(형법 제241조)
  • 《刑法》第243条(형법 제243조)
  • 《刑法》第244条(형법 제244조)
  • 《刑法》第245条(형법 제245조)
  • 《宪法法院法》第47条第3款、第4款(헌법재판소법 제47조 제3항·제4항)
  • 旧《电气通信基本法》第48条之2(구 전기통신기본법 제48조의2)
  •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42条之2(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2조의2)
  •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3条第3项(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73조 제3호)
  •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4条第1款第2项(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74조 제1항 제2호)
  • 《轻犯罪处罚法》第1条第41项(경범죄처벌법 제1조 제41호)
  • 《关于保护儿童、青少年免受性侵害的法律》第2条第4项、第5项(아동·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 제4호·제5호)

注意事项

  • 不能仅因存在裸露或相关表现就认定具有淫秽性;还应结合地点、方式、程度、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考察。
  • 案例援引的信息通信网络相关条款以及《轻犯罪处罚法》的相关条款等,均是以当时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作出的说明。现行法律和条款应另行核实。
  • 是否可以因通奸罪申请再审,不能只根据犯罪发生时间判断;应核实在先合宪决定与有罪判决确定时间之间的关系。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음란한 영상화면을 컴퓨터통신망을 통하여 판매한 경우
  2. 간통죄 유죄판결에 대해 재심을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3. 항의의 표시로 엉덩이를 노출시킨 행위가 음란한 해위에 해당되는지
  4. 음란물건전시죄에서의 음란한 물건의 의미
  5. 아동청소년이용 음란물의 의미
  6. 술을 먹고 시비 중 알몸상태로 도로를 활보한 경우 처벌되는지
  7. 음화등 공연전시죄에서의 ‘공연성’의 의미
  8. 음화반포죄에서의 음화의 의미
  9. 공연음란죄에서의 행위의 음란성의 의미
  10. 음란물 제조죄에서의 음란한 물건의 의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