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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宅罪的成立标准及主要案例

基于19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判断是否构成侵入住宅罪,重点在于实际居住者享有的住宅安宁是否受到侵害,而非行为人是否有权占有住宅。即使获得了出入许可,也应根据许可的真实含义、出入目的以及场所的管理状况等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实际居住者 → 进入者 → 场所管理者 → 有人进入住宅或相关场所 判断是否侵害住宅安宁 → 是否进入住宅或可能受保护的区域 且足以侵害住宅安宁? → 是 → 否 → 是否有符合真实含义的许可 且不违背其他居住者意愿? → 进入是否违背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愿? → 是(刑法第319条第1款) → 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 → 通常不构成侵入住宅罪 → 核对许可是否真实有效 → 共同居住者许可若违背他人意愿,或因错误而作出,可能无效 → 核对进入范围与场所管理 → 身体一部分进入也可能足够 楼梯、走廊或围绕地视管理情况可能受保护 → 核对进入目的与权利行使方式 → 以犯罪为目的进入开放场所或未经合法程序自行恢复占有,也可能构成犯罪

核心要点

  • 侵入住宅罪保护事实上享有的住宅安宁;占有人是否享有正当权利,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案例1、7、14)。
  • 即使一名共同居住者表示许可,只要违背另一名居住者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愿,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案例1)。
  • 如果居住者因错误而许可他人出入,或者有证据表明居住者若知道犯罪目的就不会许可,则不能轻易认定存在有效许可(案例4)。
  • 即使整个身体没有进入,只要身体的一部分进入住宅并达到足以侵害事实上享有的住宅安宁的程度,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案例1、6)。
  • 住宅并不限于房屋内部。根据管理状况及具体情况,共同住宅的公用楼梯、走廊或住宅的围绕地也可能成为侵入住宅罪的对象(案例11、13、16)。
  • 即使是允许一般人出入的餐馆,违背经营者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愿,以犯罪为目的等进入,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案例1、10)。
  • 白天以盗窃为目的侵入住宅,即使尚未着手实施盗窃罪,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夜间则可能在进入住宅时即着手实施夜间侵入住宅盗窃罪(案例2、5)。
  • 即使权利人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未经合法程序进入占有人的住宅或以自力方式恢复占有,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案例7、14)。

常见问题

Q. 得到一名共同居住者的许可,就可以进入另一名居住者的家吗?

并非总是如此。如果一名共同居住者的许可违背另一名居住者的意愿,且这种意愿是明确表达的或可根据周围情况推定的,就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

案例 1

Q. 只是把头伸进窗户,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吗?

有可能。不必整个身体都进入;只要身体的一部分进入住宅,达到足以侵害居住者事实上享有的住宅安宁的程度,就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

案例 1, 案例 6

Q. 进入餐馆这类任何人都能进的地方并以犯罪为目的,也构成侵入住宅罪吗?

即使是允许一般人出入的场所,违背经营者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愿进入,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在一个假扮顾客进入餐馆安装窃听装置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案例 1, 案例 10

Q. 房东或出租人进入自己所有的房屋,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吗?

有可能。在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期间,即使是所有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擅自进入,也可能侵害承租人的住宅安宁。

案例 7

Q. 别墅楼里的楼梯或住宅大门内侧的通道也属于住宅吗?

共同住宅的公用楼梯、走廊附属于各住户的日常生活,并属于预定由居住者监视、管理的区域,因此除有特殊情况外,可以成为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如果以侵害住宅安宁的方式进入大门内侧的围绕地,也可能构成问题。

案例 11, 案例 16

Q. 白天为了偷东西进入住宅,但什么也没偷到,也会受到处罚吗?

白天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该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不过,有案例认为,在开始寻找准备盗窃的物品之前,尚不能视为已着手实施盗窃罪。

案例 2, 案例 5

Q.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砸坏对方占有的建筑物上的门锁后进去吗?

案例认为,即使是所有人或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侵入他人占有的建筑物,也可能构成侵入住宅罪。行使权利应当遵循合法程序。

案例 7, 案例 14

Q. 工作场所被不当封闭后,拒绝离开工作场所的要求会构成拒不退去罪吗?

如果封闭工作场所未被认定为正当的争议行为,进入平时允许出入的工作场所,可能不构成侵入住宅罪。合法占据工作场所进行争议行为的劳动者,在不当封闭工作场所后拒绝离开要求,也可能不构成拒不退去罪。

案例 12, 案例 15

Q. 已经离开房屋,但留下了家具和生活用品,会构成拒不退去罪吗?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交还了房屋钥匙并与家人一起离开房屋,即使留下了家具和生活用品,也属于已经退去,因此不构成拒不退去罪。法院解释说,退去是指行为人的身体离开住宅。

案例 17

相关法律

  • 刑法第319条第1款、第2款 (형법 제319조 제1항·제2항)
  • 刑法第329条 (형법 제329조)
  • 刑法第330条 (형법 제330조)
  • 刑法第331条第1款 (형법 제331조 제1항)
  • 刑法第331条之2 (형법 제331조의2)
  • 刑法第332条 (형법 제332조)
  • 刑法第342条 (형법 제342조)
  • 刑法第297条 (형법 제297조)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3条第1款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조 제1항)
  •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8条第1款 (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8조 제1항)

注意事项

  • 不能仅因自己是所有人或可以主张权利,就断定可以擅自进入占有人居住的住宅。
  • 不能只看是否获得出入许可;还应考察许可人是谁,以及如果许可人知道出入目的,是否仍会许可。
  • 也有案例认为,仅进入施工现场区域并不足以认定侵入了现场办公室或未完工建筑物,因此应区分出入场所的结构及管理状况。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처가 집안에서 간통한 때 그 상대 남자의 주거침입죄 여부
  2. 상습으로 다른 사람의 집에 들어가 재물을 훔친 경우 주거침입죄 성립 여부
  3. 공사현장의 타워크레인에 올라가 이를 점거한 경우 주거침입죄 성립 여부
  4. 착오로 주거에 들어오도록 승낙을 한 경우 주거침입죄가 성립되는지
  5. 물건 훔치려고 주거침입 후 곧 도망친 경우 처벌 여부
  6. 신체의 일부만 들어간 경우에도 주거침입죄에 해당하는지
  7. 권리자가 자신의 권리를 행사하기 위해 주거에 들어간 경우 주거침입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8. 주거에 침입하여 강간하면서 상해를 입힌 경우 형사책임
  9. 야간에 퇴직회사에 들어가 자필서류를 가져온 경우 처벌 여부
  10. 대중의 출입허가장소에 범죄목적으로 출입을 한 경우 주거침입죄의 성부
  11. 실제 빌라의 객실에 들어가지 않고 계단에 들어가기만 하여도 주거침입죄가 성립되는지
  12. 부당한 직장폐쇄와 주거침입죄의 성립여부
  13. 위요지도 주거침입죄에 객체에 해당하는지
  14. 자력구제로 침입한 것도 주거침입 성립하는지
  15. 직장폐쇄와 주거침입
  16. 대문 안의 마당이나 통로가 주거에 해당하는지
  17. 퇴거요구를 받고 건물에서 나가면서 가재도구 등을 남겨둔 경우 퇴거불응죄 성립 여부
  18. 외도 현장을 촬영할 목적으로 침입하는 것도 죄인지
  19. 주거침입죄의 죄수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