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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类型及债权人主张权利指南

基于1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债务承担可分为三种: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的免责式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并存式债务承担,以及仅在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约定履行债务的履行承担。债务承担的类型并非仅由合同名称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内容,债权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也会有所不同。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债权人 → 原债务人 → 承担人 → 签订债务承担约定 判断债权人能向谁主张 → 承担人是否只约定向债务人履行? → 是 → 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承担人主张 属于履行承担 → 否 → 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 → 可向承担人直接主张 属于并存式承担 → 债权人是否同意原债务人退出? → 是,依《民法》第454条第1款 → 否,依《民法》第454条第1款不生效 → 核对合同内容和当事人意思 → 合同内容是否体现原债务人退出或继续承担 → 核对债权人是否同意免责承担 → 免责式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 核对债权人是否接受并存承担利益 → 接受利益后可取得直接主张权利

核心要点

  • 免责式债务承担是指承担人继受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因此免责。通过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这种债务承担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民法》第454条第1款(민법 제454조 제1항))。
  • 并存式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的债务继续存在,承担人也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同意并非其生效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承担人履行(案例12,大法院1998年11月24日宣告的98다33765号判决)。
  • 不能明确判断债务承担属于免责式还是并存式时,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但具体类型应通过解释合同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来判断(案例13,大法院2002年9月24日宣告的2002다36228号判决)。
  • 履行承担是指承担人约定向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承担人偿还债务(案例14,大法院2009年6月11日宣告的2008다75072号判决)。
  • 即使不动产买受人承担担保债务等,并从买卖价款中扣除了相应金额,也不能仅凭这一情况认定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能否直接主张权利,应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意图赋予第三人直接权利等因素(案例2,大法院1997年10月24日宣告的97다28698号判决)。
  • 并存式债务承担可以被视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债权人通过要求承担人履行等方式作出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后,可以取得直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不过,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属于并存式债务承担,并表示不同意免责式债务承担,该行为可能不被视为拒绝接受利益(案例5,大法院2013年9月13日宣告的2011다56033号判决)。
  • 认定存在免责式债务承担后,为依据针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执行,可以取得承继执行文书。相比之下,并存式债务承担意味着承担人负有与原债务人不同的独立债务,因此不能将原判决的执行力扩张至承担人(《民事执行法》第3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31조 제1항))。
  • 即使营业受让人没有使用转让人的商号,只要单独向债权人通知将承担转让人的债务,就可能须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商法》第44条(상법 제44조),案例7)。

常见问题

Q. 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原债务人就不用再还款了吗?

这取决于属于免责式债务承担还是并存式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并存式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的债务仍然存在。类型不明确时,可以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

案例 12, 案例 13

Q.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也可能有效吗?

债务人与承担人通过合同约定免责式债务承担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相比之下,并存式债务承担无需债权人同意也可能生效。

案例 3, 案例 12, 案例 13

Q. 履行承担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吗?

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其主张。履行承担人只是在与债务人的关系中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债。

案例 9, 案例 14

Q. 合同没有明确写明债务承担的类型时,应如何判断?

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内容等进行解释判断;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是免责式还是并存式,则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因此,不仅合同中的措辞重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也很重要。

案例 2, 案例 13

Q. 在并存式债务承担中,债权人要直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必须表示同意吗?

债权人同意并非并存式债务承担生效的条件。不过,如果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约定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债权人通过要求承担人履行等方式作出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后,可以取得直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案例 5, 案例 6, 案例 12

Q. 认定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后,可以直接依据原判决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吗?

如果承担人通过免责式债务承担继受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可以取得承继执行文书后申请执行。如果属于并存式债务承担,则不能将原判决的执行力扩张至承担人;可能需要另行向承担人主张权利。

案例 1

Q. 承租人没有向新房东提出异议而支付了月租,是否就表示同意其承担返还押金的债务?

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作出结论。应考察当时的具体情况,例如押金能否追回是否存在疑问;之后是否曾要求原房东返还押金等情况,也可能纳入考量。

案例 3

Q. 营业转让合同中排除了货款债务,受让人仍可能需要偿还吗?

即使受让人没有继续使用转让人的商号,如果其单独向债权人通知将承担转让人的债务,也可能被认定须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仅凭转让合同约定该债务不属于承继范围,并不能否定其责任。

案例 7

Q. 债务承担人支付了利息,消灭时效也会中断吗?

即使债务承担人认可了债务人的债务或支付了利息,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会产生因债务认可而中断消灭时效的效力。这是因为债务承担人并非直接对债权人负债的人。

案例 9

相关法律

  • 《民法》第454条第1款(민법 제454조 제1항)
  • 《民事执行法》第31条第1款(민사집행법 제31조 제1항)
  • 《体育设施的设置与利用相关法律》第27条第1款(체육시설의 설치·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 제1항)
  • 《商法》第44条(상법 제44조)
  • 《所得税法》第88条第1款(소득세법 제88조 제1항)

注意事项

  • 即使合同写有“承担债务”,也不能据此立即认定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应同时考察债务人是否免责,以及当事人是否意图赋予债权人直接权利。
  • 是否存在对免责式债务承担的默示同意,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仅凭没有提出异议,或向承担人支付租金等情况,不能确定债权人已表示同意。
  • 消灭时效期间可能因债务性质而异。案例中说明,商事债务即使在免责式债务承担后,仍适用原有的商事时效期间;但不能将此结论一概适用于所有债务。
  • 营业受让人的清偿责任,以及体育设施业受让人承继债务的问题,可能因适用法律和具体情况而异,应与一般债务承担原则加以区分。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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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이행인수인에 대한 채무 이행 청구
  15. 채무인수의 방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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