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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类犯罪:诽谤罪与侮辱罪指南

基于2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诽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揭露了可能降低特定个人社会评价的具体事实;侮辱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未陈述事实而表达了轻蔑性言辞。需要综合考察表达内容和语境、对象范围、传播可能性、公共利益等,因此很难仅凭言语或帖子一概而论。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表达者 → 被指涉者 → 受众 → ① 发表帖子、评价或言语,可能影响他人名誉 → 是否陈述具体事实 而非仅表达意见? → 是,《刑法》第307条 → 否,《刑法》第311条 → 能否结合内容和周围情况 辨认出特定个人? → 是 → 否 → 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能否知悉 或存在传播可能? → 可能涉及诽谤 仍需结合语境判断 → 可能不构成诽谤 轻蔑表达仍需判断是否侮辱 → 核实事实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纯粹关乎公共利益 → 核实网络传播或出版物情形,以及是否具有诽谤目的 → 结合表达内容、对象范围、方式和语境判断名誉影响 → 真实事实且纯粹关乎公共利益时 可能不予处罚 → 网络帖子或出版物 需结合传播范围与表达目的 → 粗鲁言辞不必然构成侮辱 看是否表达轻蔑并降低社会评价

核心要点

  • 诽谤罪中的事实陈述,必须是关于具体过去或现在事实关系的陈述;间接表达如果暗示特定事实,且具体到足以降低社会评价,也可能属于事实陈述(《刑法》第307条(형법 제307조),案例3、5、12)。
  • 受害者必须是特定的,但不必披露真实姓名。即使仅使用网名或集合性表达,只要结合周围情况能够辨认出所指对象,也可能认定受害者已被特定(案例4、14)。
  • 公开性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能够知悉的状态。即使只对一个人说话,是否认识到存在传播可能性并容认该风险等,也可能成为问题(案例5、10、15、21、25)。
  • 即使陈述的是真实事实,也可能涉及诽谤;但如果《刑法》第307条第1款(형법 제307조 제1항)所述行为涉及真实事实,且纯粹关乎公共利益,则不予处罚(《刑法》第310条(형법 제310조),案例7、13)。
  • 通过出版物等实施的诽谤罪要求具有诽谤目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表达,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不具有诽谤目的;《刑法》第310条(형법 제310조)不适用于该罪(《刑法》第309条、第310条(형법 제309조·제310조),案例2、6)。
  • 侮辱罪涉及的是未陈述具体事实,而是表达了可能降低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的情形。即使言辞粗鲁或低俗,结合语境,也可能不构成贬损人格评价的侮辱(《刑法》第311条(형법 제311조),案例5、8、20、23)。
  • 对于网络帖子,需要考察是否有多数用户能够看到、是否陈述了事实、是否具有诽谤目的等。消费者评价或针对公共关注事项的批评,也需要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和表达目的(《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法律》第70条(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70조),案例1、3、11)。
  • 在诽谤、侮辱案件中,撤回告诉等事项的时间和提交对象十分重要。撤回告诉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进行;提起公诉后,应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327条(형사소송법 제232조·제327조),案例22)。

常见问题

Q. 在网上发布负面的用户评价会构成诽谤罪吗?

用户评价并不会因此立即构成诽谤罪。需要综合考察内容是否涉及亲身体验的服务、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发表、是否具有诽谤目的,以及发布范围和表达方式等。在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实施的诽谤罪中,诽谤目的也是争议焦点。

Q. 即使通过迂回表达或暗示不实内容,也会构成诽谤吗?

即使没有直接陈述事实,如果从整体表达意旨来看,足以暗示存在某项具体事实,并且可能降低特定个人的社会评价,也可能构成事实陈述。不过,表达究竟只是意见或评价,还是传达了具体事实,需要结合所用措辞、语境等判断。

Q. 只对一个人说了,也可能被认定具有公开性吗?

即使只对一个人说话,如果内容有可能传播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也可能被认定具有公开性。不过,并非只要存在传播可能性就一定会被认定具有公开性;还需要考察是否认识到这种可能性并容认了相关风险等具体情况。也存在一些情形,例如对方耳语,可能被认为没有传播可能性。

Q. 即使没有写真实姓名,而是写了网名或团体名称,也能认定受害者已被特定吗?

不一定非要写出真实姓名;如果结合表达内容和周围情况能够辨认出特定个人,就可能认定受害者已被特定。反之,如果仅凭网名难以辨认是谁,也没有其他线索,则可能无法认定受害者已被特定。对于集合性表达,则取决于能否明确指出其范围内的特定个人。

Q. 为了公共利益而告知真实事实,就不会受到处罚吗?

《刑法》第310条(형법 제310조)规定,如果《刑法》第307条第1款(형법 제307조 제1항)所述行为涉及真实事实,且纯粹关乎公共利益,则不予处罚。公共利益也可能包括特定社会群体或其全体成员的关切和利益。需要综合考虑表达内容、对象范围、目的、方式以及对名誉的侵害程度等;该条不适用于通过出版物等实施的诽谤罪。

Q. 辱骂或贬低外貌的表达都会构成侮辱罪吗?

判断侮辱罪是否成立,标准在于是否未陈述事实,而是表达了可能降低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情感。即使表达粗鲁或低俗,如果结合表达时的情形和整体语境来看,并非降低对方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也可能不构成侮辱罪。

Q. 批评公职人员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文章也会构成诽谤吗?

对公职人员公务活动或公共关注事项的批评,需要结合表达自由和公共利益加以判断。不过,即使表达涉及公共事项,如果以明显虚假事实进行攻击,超出允许的夸张范围,且带有恶意或明显失当,也可能受到限制。也有案例认为,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本身不能成为《刑法》(형법)所规定的诽谤罪或侮辱罪的受害者。

Q. 签署和解书后,诽谤或侮辱案件的审判就会自动终结吗?

并不会自动终结。根据案例,撤回告诉或表示不希望受到处罚的意思,必须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作出。提起公诉后,应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交;如果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未向法院提交,则可能无法获得驳回公诉的判决。

相关法律

  • 《刑法》第20条(형법 제20조)
  • 《刑法》第307条第1款、第2款(형법 제307조 제1항·제2항)
  • 《刑法》第309条第1款、第2款(형법 제309조 제1항·제2항)
  • 《刑法》第310条(형법 제310조)
  • 《刑法》第311条(형법 제311조)
  •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法律》第70条第1款、第2款(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70조 제1항·제2항)
  • 《宪法》第124条(헌법 제124조)
  • 《消费者基本法》第4条(소비자기본법 제4조)
  •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第3款(형사소송법 제232조 제1항·제3항)
  • 《刑事诉讼法》第327条第5项、第6项(형사소송법 제327조 제5호·제6호)

注意事项

  • 公开性并非仅根据事实上是否有多人听到来判断。即使只对一个人说话,传播可能性以及对该可能性的认识和容认也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 表达属于事实还是意见、受害者是否已被特定、内容是否具体到足以降低社会评价,不仅取决于措辞,也会因整体语境和周围情况而异。
  • 《刑法》第310条(형법 제310조)关于基于公共利益不予处罚的规定,适用于《刑法》第307条第1款(형법 제307조 제1항)所述情形;案例说明该规定不适用于通过出版物等实施的诽谤罪。
  • 撤回告诉或撤回要求处罚的意思,必须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作出;提起公诉后,应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侦查机关提出。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소비자가 인터넷에 이용 후기를 게시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의 성립 여부
  2. 공공의 이익을 위한 경우 출판물 등에 의한 명예훼손죄 여부
  3. 인터넷에 악성댓글을 게재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의 성립 여부
  4. 인터넷에 허위사실을 게시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 성립 여부
  5. 말다툼 중 사기꾼이라고 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 성립 여부
  6. 인쇄물 몇 장을 배포한 경우 출판물 등에 의한 명예훼손 성립 여부
  7. 형법 제310조의 위법성조각사유인 ‘오로지 공공의 이익에 관한 때’의 의미와 판단 기준
  8. 신고를 받고 출동한 경찰에게 욕설을 한 경우 모욕죄의 성립 여부
  9. 인터넷에 타인에 대한 의견을 게시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의 성립 여부
  10. 남편친구에게 남편명예를 훼손할 서신을 보낸 경우 처벌 여부
  11. 대통령에 대한 정책비판 등에 관한 동영상 게재가 명예훼손에 해당하는지
  12. 명예훼손죄 성립에 필요한 ‘사실의 적시’ 정도
  13. 형법 제310조의 위법성조각사유인 ‘공공의 이익’의 의미
  14. 피해자를 집합적 명사로 표현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 성립 여부
  15. 명예훼손죄에서 ‘공연성’의 의미
  16. 기자회견이 허위사실 적시에 의한 명예훼손이 되기 위한 요건
  17. 다른 종교의 신앙 대상을 우스꽝스럽게 묘사하는 것 등이 허용되는지
  18. 국가나 지방자치단체가 명예훼손죄의 피해자가 될 수 있는지
  19. 명예훼손죄가 성립하기 위한 '사실의 적시'와 그 정도
  20. 모욕죄에서 말하는 ‘모욕’의 의미 및 위법성조각사유
  21. 명예훼손죄에 있어서 ‘공연성’의 의미
  22. 친고죄에서 고소취소 시기 및 그 상대방
  23. 모욕죄에서 말하는 ‘모욕’의 의미
  24. 인터넷 게임 채팅창에 외모 비하 발언을 한 경우 명예훼손죄의 성립 여부
  25. 명예훼손죄에 있어서 ‘공연성’의 의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