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Post

违反《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罪指南

基于3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支票被拒付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必然立即成立。须审查出票时是否预见到支票会被拒付、拒付事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及支票是否已被收回等。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出票人 → 持票人 → 付款金融机构 → 支票在提示期限内被拒付 → 拒付是否因存款不足、停止交易处分或支票合同解除、终止? → 是《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2条第2款 → 出票时是否预见可能无法付款,且无正当理由相信支票不会被提示? → 否 → 可能不构成该罪 → 是 → 支票是否已收回,或持票人是否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罚? → 是《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2条第4款 → 可能成立犯罪并可提起公诉 → 核对拒付事由是否属于法定范围 → 确认拒付原因是否为法定事由 → 核对出票时的预见及例外理由 → 确认出票时是否预见可能拒付 是否有正当理由相信支票不会被提示 → 核实是否确实收回或明确表示不处罚 → 确认支票是否实际收回或持票人是否明确表示不处罚 仅提存款项不一定足够

核心要点

  • 未订立支票合同而签发支票,或在受到停止交易处分后签发支票等,签发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支票,可能受到处罚。因存款不足等原因导致支票在提示期限内无法付款的,也可能构成处罚对象(《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2条第1款、第2款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2조 제1항·제2항))。
  • 如果出票时预见到支票会因存款不足等原因无法付款,即使只是预见到这种结果有可能发生,也可能成立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没有预见到该结果,或者有正当理由相信支票不会被提示付款,则可能不承担责任(韩国大法院2010年9月30日宣告的2010도6490号判决 (대법원 2010. 9. 30. 선고 2010도6490 판결))。
  • 拒付事由限于存款不足、停止交易处分、支票合同解除或终止。因其他事由拒绝付款的,可能不构成违反第2条第2款之罪(韩国大法院2006年10月26日宣告的2006도5147号判决 (대법원 2006. 10. 26. 선고 2006도5147 판결))。
  • 对于第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如果出票人收回支票,或者虽未能收回,但持票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罚,则不得提起公诉。共犯收回支票的,其效力也可能及于其他共犯(《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2条第4款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2조 제4항))。
  • 仅将相当于支票金额的款项提存以清偿债务,并由持票人领取,未必构成收回支票或表示不要求处罚(韩国大法院1994年10月21日宣告的94도789号判决 (대법원 1994. 10. 21. 선고 94도789 판결))。
  • 原则上,空白支票也可能适用该法,但根据出票目的、合同内容等,若支票不可能流通,且出票时已明确预见到在将来提示付款时支票将处于停止交易状态,则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外(韩国大法院2013年12月26日宣告的2011도7185号判决 (대법원 2013. 12. 26. 선고 2011도7185 판결))。
  • 补充填写空白支票的人,不会仅因补充填写行为而成为支票出票人或签发人。出票人不对超出补充授权范围的金额承担责任;补充授权的消灭时效届满后所作的补充,可能难以被视为合法补充(韩国大法院1981年9月8日宣告的81도1495号判决 (대법원 1981. 9. 8. 선고 81도1495 판결);韩国大法院2001年11月27日宣告的2001도3184号判决 (대법원 2001. 11. 27. 선고 2001도3184 판결))。

常见问题

Q. 支票被拒付,出票人一定会受到处罚吗?

不一定。违反第2条第2款,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付款事由,还应审查出票时是否预见到将无法付款。仅凭支票被拒付这一事实,不能认定责任必然成立。

案例 2, 案例 4, 案例 20, 案例 23

Q. 我把支票借给别人,支票被拒付后由谁负责?

案例说明,出票或签发支票的人是责任主体;借入支票并作出承诺的人,不会因此代替出票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出票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等具体责任要件,仍须另行审查。

案例 5

Q. 持票人承诺不提示支票,支票仍被拒付的话,出票人会受到处罚吗?

通常仅凭该承诺或出票经过,难以免除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出票时没有预见到支票将无法付款,或者有正当理由相信支票不会被提示付款,结论可能不同。

案例 2, 案例 20

Q. 将拒付支票的金额提存以清偿债务,就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根据案例,即使将相当于票面金额的款项提存以清偿债务,并由持票人领取,也未必构成收回支票或持票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罚。因此,不能断定仅凭提存就不能提起公诉。

案例 1

Q. 共犯收回支票后,就不能对其他共犯提起公诉了吗?

案例所引判例认为,共犯收回不正当支票的,其效力也及于其他共犯。判例还说明,即使实际收回支票的共犯希望处罚其他共犯,结论也不因此改变。

案例 8, 案例 16

Q. 空白支票的金额填写得超过约定范围,导致支票被拒付,出票人要对全部金额负责吗?

根据案例,出票人可能在空白支票补充授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对超出授权范围填写的金额承担违反《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的责任。仅凭该案例,无法断定补充填写者的行为是否会另外产生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 6, 案例 14

Q. 出票日期空白或事后更正的支票被拒付,出票人会受到处罚吗?

有案例认为,提示付款时出票日期仍未补填的,不属于合法提示付款,因而难以成立违反第2条第2款之罪。另一方面,如果出票人在持票人同意下合法更正出票日期,并在更正后的日期所对应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可能承担责任;未经出票人同意或授权由他人更正的,结论可能不同。

案例 12, 案例 17, 案例 19

Q. 关于支票遗失等事项作虚假申报,会构成违反《不正当支票管制法》吗?

以逃避支付支票款项或逃避停止交易处分为目的,向金融机构作虚假申报,可能构成违反第4条。须积极证明申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案例还说明,借用他人名义的人等非记名出票人,不属于违反第4条之罪的主体。

案例 10, 案例 18, 案例 25

相关法律

  • 《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2조 제1항·제2항·제3항·제4항)
  • 《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3条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3조)
  • 《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4条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4조)
  • 《不正当支票管制法》第5条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5조)
  • 《支票法》第3条 (수표법 제3조)
  • 《支票法》第51条 (수표법 제51조)
  • 《银行法》第1条 (은행법 제1조)
  • 《不正当支票管制法施行令》第2条第1款 (부정수표단속법 시행령 제2조 제1항)
  • 《刑事诉讼法》第310条之2 (형사소송법 제310조의2)

注意事项

  • 收回支票或表示不要求处罚的,在案例中,须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作出,才可能产生限制起诉的效力。
  • 仅提存清偿款或支付支票款项,并不当然意味着支票已被收回,或持票人已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罚。
  • 空白支票的结论可能因补充授权范围、消灭时效、出票目的及流通可能性而异。
  • 应查明支票被拒付的原因及出票时的情况,不应仅凭拒付这一事实断定犯罪成立。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수표부도 후 변제공탁 한 경우 부정수표단속법 위반 여부
  2. 수표가 지급거절된 경우에도 처벌되지 않는 경우
  3. 백지수표가 부도가 났더라도 예외적으로 부정수표단속법위반죄가 성립하지 않는 경우
  4. 부도수표를 회수할 경우 형사책임을 면할 수 있는지
  5. 빌려준 당좌수표 부도처리 시 부정수표단속법위반의 책임자
  6. 백지수표가 부도난 경우 부정수표단속법 위반 여부
  7. 백지보충권 소멸시효 완성 후 보충된 수표 부도된 때 처벌 여부
  8. 부정수표가 부정수표가공범에 의하여 회수된 경우, 그 공범이 다른 공범자의 처벌을 원하는 경우에도 공소를 제기할 수 없는지 여부...
  9. 부정수표단속법 2조 1항 2호 소정의 "금융기관"의 범위
  10. 수표발행자가 피사취신고를 한 경우 부정수표단속법 위반 여부
  11. 백지수표를 보충한 자도 부정수표단속법 위반으로 처벌되는지
  12. 백지 보충없이 지급제시가 있을 경우 그 수표의 발행행위가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2조 제2항 위반죄를 구성하는지 여부
  13. 발행한도액 초과한 가계수표가 부도된 경우 형사처벌
  14. 백지보충권의 범위를 넘은 금액에 대해 책임을 지는지 여부
  15. 타인의 기망에 의하여 발행된 수표가 부도된 경우 부정수표단속법 제2조제2항에 해당여부
  16. 공범이 부정수표를 회수한 경우 처벌되는지 여부
  17. 발행일의 정정과 부도수표 여부 (2)
  18. 수표금액의 지급 또는 거래정지처분 면탈 목적의 허위신고의 요건
  19. 발행일의 정정과 부도수표 여부 (1)
  20. 수표부도의 고의
  21. 부도수표 사본의 증거능력
  22. 백지수표의 위조와 벌금액
  23. 수표부도의 사유는 제한적인지
  24. 부정수표단속법위반죄와 무고죄의 죄수관계
  25. 명의차용인도 부정수표 단속법 제4조 위반죄의 주체가 될 수 있는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