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标准与注意事项
基于1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向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与财产分割是两回事。能否提出请求以及赔偿金额,取决于婚姻破裂的经过和责任程度、提出请求的时间、是否原谅等具体情形。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婚姻破裂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不同于分割夫妻共同形成的财产。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行为的经过和程度、婚姻破裂的原因及责任、当事人的年龄和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韩国大法院2003므2251号判决)。
- 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提示应在离婚申报之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民法》第766条(민법 제766조))。
- 如果双方都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且责任程度相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较为困难。不过,如果能够区分双方的责任程度,则仍有可能提出请求(韩国大法院93므1273号判决)。
- 如果原谅了配偶的不忠行为,基于该行为产生的离婚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消灭;即使之后婚姻关系再次破裂,也难以再次主张已经消灭的请求权(首尔家庭法院96드96056号判决)。
- 如果婚姻关系在第三者发生不忠行为之前已经破裂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则可能难以认定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较为困难(韩国大法院2011므2997号判决)。
- 原则上,难以因离婚而请求返还婚姻生活费用或聘礼、嫁妆,也难以请求赔偿相应金额的损失。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以至于可以认为婚姻实际上并未成立,则可能适用例外(韩国大法院2014므329、336、343号判决)。
- 如果能够认定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精神损害,也可以向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案例列举了不忠行为的相对方,以及实施严重虐待或干涉的家庭成员等情形(《民法》第750条(민법 제750조))。
- 如果对方不履行已经生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可以考虑向家庭法院申请履行命令,或者对对方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家事诉讼法》第64条(가사소송법 제64조))。
常见问题
Q. 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后还能提出请求吗?
根据案例说明,即使是协议离婚,如果没有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金达成约定,仍可以提出请求,但必须在离婚申报之日起3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后,提出请求的可能性较低。
Q. 原谅了配偶的不忠行为,之后还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案例说明,如果事后原谅了不忠行为,基于该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消灭。具体情况可能因原谅的含义及当时的情形而异,因此,原谅之后可能难以仅以过去的行为为依据提出请求。
Q. 离婚时双方都有过错,还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如果双方都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且责任程度相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较为困难。不过,如果在过错发生的先后、过错程度或其对婚姻破裂的影响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能够区分双方的责任程度,则仍有可能提出请求。
Q. 不离婚也可以向与配偶发生不忠行为的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根据案例中关于纳妾关系的说明,即使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也可以请求赔偿因纳妾关系造成的损失。不过,如果原谅纳妾关系的行为被解释为放弃请求权,提出请求可能会受到限制。
Q. 分居期间配偶与他人交往,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仅凭分居这一事实不能确定结论。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已经破裂到无法恢复的程度,且双方已无意恢复,那么对于此后发生的不忠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较为困难。
Q. 离婚时可以要回婚礼费用或聘礼、嫁妆吗?
原则上,难以请求返还为婚姻生活支出的费用或聘礼、嫁妆,也难以请求赔偿相应金额的损失。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以至于可以认为婚姻实际上并未成立,则可能适用例外。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66条(민법 제766조)
- 《民法》第750条(민법 제750조)
- 《家事诉讼法》第64条(가사소송법 제64조)
注意事项
- 案例提示,协议离婚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申报之日起3年内行使。应注意不要拖延提出请求。
- 如果曾经原谅过不忠行为,该行为可能被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消灭,因此原谅的经过和含义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 不忠行为是否发生在婚姻破裂之后,以及哪一方对婚姻破裂负有更大责任,可能因具体事实而异。
- 即使已经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如果对方不主动付款,仍需另行考虑申请履行命令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