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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离职与工资:劳动合同必知指南

基于1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成立,但为确认工资、工作时间等主要劳动条件并预防纠纷,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十分重要。如果合同约定对劳动者不利于最低工资等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可能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离职、返还培训费和续签合同等问题,应根据约定内容和实际情况判断。

一图看懂

劳动关系双方 → 劳动者 → 用人单位 → ① 劳动合同、工资或离职问题 → 是否已收到书面劳动合同? → 是 → 否(劳动基准法第114条) → 实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 → 是(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3款) → 否 → 是否涉及离职、培训费或续签? → 实际工作工资应支付 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可要求补差 → 可以提出辞职;培训费与续签 依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 确认工资与主要劳动条件 → 核实离职及培训费约定 → 核实续签期限及法定例外 → 核对工资、工时、休息日和年假 留存书面合同 → 查看合同或就业规则中的辞职条款 区分实际培训费、工资与违约金 → 核实定期合同是否反复续签并连续工作超过两年 确认是否存在法定例外

核心要点

  •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资、约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带薪年假等劳动条件,并应以书面形式交付其中部分事项(《劳动基准法》第17条(근로기준법 제17조))。
  •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工作过,就应支付工资。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成为举报对象(《劳动基准法》第114条(근로기준법 제114조))。
  •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部分无效,并视为约定支付最低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差额(《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3款(최저임금법 제6조 제3항))。
  • 如果约定支付高于《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标准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约定支付固定金额的各项津贴,如果不损害劳动者利益且合理,可能有效。
  • 禁止预先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但是,约定返还实际培训费用的情形,应与返还工资或另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区别判断(《劳动基准法》第20条(근로기준법 제20조))。
  • 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但如果公司不同意,应查看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中有关辞职的规定。没有相关规定时,辞职生效的时间可能因工资支付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民法》第660条(민법 제660조))。
  • 如果定期劳动合同反复续签,连续工作总期限超过2年,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劳动者可能被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保护定期劳动者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第4条(기간제 및 단시간근로자 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
  • 原则上,未成年人应由本人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独立请求支付工资。还应确认有关年龄的其他规定,例如限制雇用15岁以下人员等(《劳动基准法》第64条、第67条、第68条(근로기준법 제64조, 제67조, 제68조))。

常见问题

Q.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会成立吗?

案例指出,可以举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即使没有签订合同,只要实际工作过,就应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为确认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纠纷,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案例 6, 案例 8, 案例 18

Q. 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也可以中途辞职吗?

根据案例,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辞职的,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日期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查看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中有关辞职的规定。没有相关规定时,辞职生效的时间可能因工资支付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案例 3

Q. 未达到最低服务期限,就一定要返还培训费吗?

约定在未满足最低服务期限时返还由公司承担的委托培训实际费用,该约定可能有效。但是,有案例认为,要求返还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的约定属于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额,因而无效。判断时应看实际要求返还的是什么,而不能只看约定的名称。

案例 1

Q. 离职时,奖学金和额外损害赔偿金都必须支付吗?

案例区分了两种约定:一种是将奖学金约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工作即可免于偿还的借款;另一种是约定提前离职时,须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奖学金作为损害赔偿。前一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负有返还义务;后一种预先约定额外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则可能依据《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被认定为无效。应核实具体约定的内容和性质。

案例 2

Q. 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即使签了合同,也能拿到差额吗?

对于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部分无效,并视为约定支付最低工资。实际支付的金额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要求支付差额,或向地方劳动行政机关举报。

案例 15, 案例 17

Q. 约定的加班工资高于法定标准时,可以按约定金额领取吗?

案例说明,如果约定支付的加班工资高于《劳动基准法》(근로기준법)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于将加班、夜间工作或休息日工作的津贴约定为每月固定金额的情形,应考察该约定是否对劳动者不利,并结合各种情况判断其是否合理。

案例 11, 案例 13

Q. 按一年一签的方式续约多次、工作超过两年后,可以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雇吗?

根据案例,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使用定期劳动者超过2年的,应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续签,可能被视为解雇,因此可能需要具备正当理由。

案例 9, 案例 10, 案例 12

Q. 未成年人可以由父母代为订立劳动合同吗?

案例说明,亲权人或监护人不能代理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原则上应由未成年人本人订立合同。未成年人也可以独立请求支付工资;此外,还可能适用根据年龄制定的劳动限制规定。

案例 4

Q. 只工作两天就离职的员工,也需要支付工资吗?

根据案例,只要实际工作过,就应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擅自离职确实给工作场所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并未发生损失,仍应支付工资。

案例 18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7条(근로기준법 제7조)
  • 《劳动基准法》第16条(근로기준법 제16조)
  • 《劳动基准法》第17条(근로기준법 제17조)
  • 《劳动基准法》第20条(근로기준법 제20조)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근로기준법 제23조)
  • 《劳动基准法》第43条(근로기준법 제43조)
  • 《劳动基准法》第55条(근로기준법 제55조)
  • 《劳动基准法》第60条(근로기준법 제60조)
  • 《劳动基准法》第64条(근로기준법 제64조)
  • 《劳动基准法》第66条至第70条(근로기준법 제66조부터 제70조까지)
  • 《劳动基准法》第114条(근로기준법 제114조)
  • 《民法》第398条(민법 제398조)
  • 《民法》第660条(민법 제660조)
  • 《关于保护定期劳动者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第4条(기간제 및 단시간근로자 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
  • 《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3款(최저임금법 제6조 제3항)

注意事项

  • 应区分返还培训费的约定所涉及的实际培训费用、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以及提前离职时额外支付的赔偿金额。
  • 提出辞职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立即终止。应先查看劳动合同和就业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 定期劳动者工作超过两年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因此不能仅凭续签次数判断劳动者的身份。
  • 即使签署了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工资等法定标准的条件也不会因此当然有效。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해외연수교육 후 의무근무기간 경과 전 퇴직 시 교육비 반환의무
  2. 사용자와 근로자 사이에 약정한 위약금예정의 효력
  3. 근로 계약 기간 중 이직의 방법
  4. 미성년자의 근로계약
  5. 노동쟁의 면책약정의 효력
  6. 구두근로계약도 효력이 있는지
  7. 근로계약상 근로기간을 다 채워야 하는지
  8. 수습기간 중 근로계약서 작성의 필요성
  9. 2년 이상 근로계약을 갱신한 기간제 근로자의 지위
  10. 근로계약 갱신 거절
  11. 근로기준법이 정한 기준을 초과하는 시간외근로수당의 지급약정 효력
  12. 비정규직 근로자의 의미와 정규직 전환 시점
  13. 각종 수당을 매월 제수당으로 지급하기로 하는 계약의 효력
  14. 계약기간 내에 이직시 퇴직금 수령 가능성
  15. 최저임금을 위반한 근로계약의 효력
  16. 비정규직 근로계약서 작성 양식
  17. 최저임금 상승으로 인한 차액 청구
  18. 이틀 일한 직원의 급여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