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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订婚关系、解除婚约时的损害赔偿与订婚礼物返还指南

基于1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订婚关系由当事人之间结婚的合意成立,该合意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认定。虽然可以解除订婚关系,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或因对方应负责的事由导致关系破裂,就可能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订婚礼物和婚前准备物品则应根据责任归属和所有权关系处理。

一图看懂

订婚关系当事人 → 订婚一方 → 另一方 → 订婚后关系破裂 双方考虑解除婚约 → 订婚关系是否成立? → 是 → 你是否无正当理由解除订婚关系? → 否 → 核实是否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结婚合意 → 是(《民法》第803条至第806条) → 有责任的一方可能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仅一方有责时不得请求返还自己送出的订婚礼物 → 关系破裂是否因对方应负责的事由导致? → 是(《民法》第804条、第806条) → 未显示一方负有责任时 礼物返还仍需核对责任归属和婚姻情况 → 核对是否存在过错及无正当理由解除等情形 → 核对婚姻是否成立并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 婚姻成立并持续相当时间时 通常不能请求返还订婚礼物 → 核对婚前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和占有人 → 自有家用物品由对方占有时 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而非请求赔偿购买费用 → 确认双方无责或均有过错时可请求返还

核心要点

  • 订婚关系由当事人将来结婚的合意成立;除明确约定外,也可能通过交往过程中的行为等以默示方式成立(案例13)。
  • 可以向对方表达意愿解除订婚关系,但如果解除一方存在过错,可能需要向对方赔偿损失(《民法》第803条至第806条(민법 제803조 내지 제806조),案例7)。
  • 订婚后作出重大虚假陈述、与他人通奸、无正当理由拒绝结婚或拖延结婚等,可能构成解除订婚关系的事由(《民法》第804条(민법 제804조),案例2、3、10、14)。
  • 对解除订婚关系负有责任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即使已经举行婚礼并度过蜜月,但夫妻共同生活尚未开始,对有责任一方造成的关系破裂也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民法》第806条(민법 제806조),案例5、6)。
  • 订婚礼物具有类似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性质,即婚姻未能实现时应予返还。如果双方均无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可以请求返还;如果只有一方负有责任,该方不得请求返还自己送出的订婚礼物(《民法》第741条(민법 제741조),案例1、11)。
  • 如果婚姻已经成立并持续相当一段时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即使婚姻后来解除,也不能请求返还订婚礼物(案例1、11)。
  • 一方为筹备婚姻而购买的家用物品可能属于该方所有;如果由对方占有,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而非请求损害赔偿(案例9)。

常见问题

Q. 即使没有明确说过要结婚,也可能成立订婚关系吗?

订婚意愿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一致。如果在交往过程中的行为以及持续的性关系等被认定为表达了结婚意愿,并使对方对结婚产生信赖,订婚关系就可能成立。

案例 13

Q. 解除订婚关系一定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吗?

根据案例,当事人可以向对方表达意愿解除订婚关系,无论是否存在法定的订婚解除事由。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订婚关系,且被认定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7

Q. 订婚对象隐瞒学历或职业,我可以解除订婚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隐瞒学历、经历、职业等对决定是否结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能被认定为严重破坏信赖的事由。如果因此导致订婚关系解除并造成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对方也被认定未尽核实义务而存在过错,赔偿金额可能会减少。

案例 2, 案例 3

Q. 订婚对象没有特别理由却一直推迟结婚,我可以解除婚约吗?

无正当理由拒绝结婚或推迟结婚时间,可能构成解除订婚关系的事由。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10

Q. 订婚对象可以以视力障碍为由解除婚约吗?

案例中介绍的判决认为,仅因低视力障碍而导致日常生活并无重大困难的,不属于足以正当化解除订婚关系的不可治愈疾病。因此,仅凭存在视力障碍这一情况,并不一定构成正当的解除事由。

案例 4, 案例 8

Q. 订婚对象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订婚后与他人通奸,可能构成解除订婚关系的事由;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是否因解除订婚关系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要根据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

案例 14

Q. 举行婚礼并度过蜜月后关系破裂,我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即使已经举行婚礼并度过蜜月,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尚未开始,也不能认为事实婚姻已经成立。不过,如果在这一阶段因一方应负责的事由导致关系破裂,可以参照不当解除事实婚姻的情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 5, 案例 6

Q. 解除婚约后,订婚礼物一定要返还吗?

订婚礼物是否返还,取决于解除订婚关系的责任归属,以及婚姻是否实际成立并持续。如果只有一方对解除订婚关系负有责任,该方不能主动请求返还自己送出的订婚礼物;如果婚姻已经持续相当一段时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能请求返还。

案例 1, 案例 11

Q. 解除婚约时,家具和电器的购买费用也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请求吗?

为筹备婚姻而购买的家用物品,其所有权可能仍属于承担购买费用的人;如果物品由对方占有,可以请求返还。有案例认为,如果物品仍归本人所有,就不能将购买费用本身作为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 9

Q. 如果后来发现订婚前有不正当行为,仅凭这一理由可以离婚吗?

案例中介绍的判决认为,仅有婚前订婚阶段的不正当行为,不构成以配偶有不正当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事由。不过,如果该情况同时符合其他独立的离婚事由,则可能作出不同判断。

案例 12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41条(민법 제741조)
  • 《民法》第803条(민법 제803조)
  • 《民法》第804条(민법 제804조)
  • 《民法》第806条(민법 제806조)
  • 《民法》第840条(민법 제840조)

注意事项

  • 是否成立订婚关系以及解除是否有正当理由,可能因具体合意内容和当事人的行为而异。
  • 可以解除订婚关系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当审查解除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 应当区分订婚礼物返还与损害赔偿。对于婚前准备物品,也不应混淆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与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 如果婚姻已经成立并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后才解除,订婚关系解除时适用的订婚礼物返还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약혼예물수수(授受)의 법적성질 및 그 소유권의 귀속관계
  2. 약혼 시 학력 등을 속인 당사자의 책임
  3. 약혼자가 학력·직장경력을 속인 경우 약혼해제사유인지
  4. 약혼의 해제사유2
  5. 약혼의 파탄에 대한 책임
  6. 약혼 부당파기에 따른 위자료 청구 가부
  7. 약혼자가 사기죄로 징역형을 선고받은 경우 약혼해제사유인지
  8. 약혼해제사유에 해당하는지 여부
  9. 약혼해제 시, 가재도구 구입비용을 상대방에게 손해배상으로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0. 약혼의 해제사유1
  11. 파혼에 따른 손해배상 및 약혼예물 등의 반환
  12. 약혼 단계에서의 부정과 이혼
  13. 묵시적 합의에 의한 약혼 성립 인정여부
  14. 약혼해제에 따른 위자료 청구 가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