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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损害赔偿指南

基于17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仅凭存在污染或噪声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应对公害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不过,环境污染原因者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也可能得到减轻。

一图看懂

涉及各方 → 受害人 → 经营者或污染原因者 → ① 污染、噪声或振动 造成损害? → 是 → 否 → 损害是否超过 通常容忍限度? → 结合个案情况 能否支持因果关系? → 是否属于环境污染 造成损害? → 是 环境政策基本法第31条、第44条 →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致害时无过错也可能负责 → 仅凭污染或超标事实 不足以认定赔偿责任 → 核实损害是否超过容忍限度 及测量地点是否适当 → 核实接触时间和程度 健康状况等因果因素 → 核实自然力是否共同致害 及赔偿范围是否扣减 → 损害程度与测量情况 → 因果关系相关情况 → 自然力与赔偿范围

核心要点

  • 即使设施是依法设置和运营的,如果其有害物质、噪声或振动造成的损害超过通常容忍限度,也可能另行被认定具有违法性(案例2)。
  •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时,经营者或污染原因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具体适用范围及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个案判断(《环境政策基本法》第31条、第44条(환경정책기본법 제31조·제44조),案例4)。
  • 在公害诉讼中,考虑到难以要求受害人以自然科学方法严格证明所有因果关系,可以减轻举证责任(案例11)。
  • 对于哮喘等病因复杂的非特异性疾病,仅凭接触污染物和发病这两个事实,未必能认定因果关系。接触时间和程度、健康状况等其他情况十分重要(案例1)。
  • 超过噪声标准,并不意味着必然认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一并考察生活妨碍是否超过容忍限度,以及测量地点是否适当等(案例10)。
  • 即使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法定允许标准,如果其危害超过容忍限度且造成了损害,也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7)。
  • 自然灾害与公害共同造成损害时,如果公害是原因之一,也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责任;不过,自然力的贡献部分可能在赔偿范围中予以扣减(案例16)。
  • 交易涉及受污染土壤或被非法填埋废弃物的土地时,如果已经支付或已面临必须支付净化、处理费用的情形,可以向原污染原因者请求赔偿相当于该费用的金额(案例3)。

常见问题

Q. 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能获得公害损害赔偿吗?

根据案例,如果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经营者或污染原因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噪声、振动在损害人的健康、财产或环境时,也可能属于环境污染。

Q. 道路噪声超过环境标准,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并非如此。超过标准是判断是否超过容忍限度的重要因素,但仅凭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违法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共同住宅,可以考虑在主要用于日常生活的客厅内测量噪声等情况。

Q. 公害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谁证明?

一般而言,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过,考虑到公害诉讼难以通过科学方法查明所有因果关系的特点,可以减轻举证责任,具体应根据个案情况判断。

Q. 接触汽车尾气后患上哮喘,可以获得赔偿吗?

仅凭接触污染物和患上哮喘这两个事实,很难断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应考察接触人群的疾病发生率、个人接触污染物的时间和程度、发病时间、发病前的健康状况及生活习惯等。

Q. 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允许标准,也可能产生赔偿责任吗?

可以。不能仅以排放量未超过允许标准为由免除责任;如果危害程度超过通常容忍限度,且排放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就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Q. 自然灾害是主要原因、公害仅有部分影响时,也能获得赔偿吗?

如果公害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就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责任。不过,如果自然力也对损害的发生有所贡献,考虑到公平分担,该部分贡献可能会在赔偿范围中予以扣减。

Q. 购买了受污染的土地,可以向卖方主张净化费用吗?

根据案例,如果原所有人造成污染、非法填埋废弃物后未进行处理,便将土地投入交易,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不过,重要的是,损害须已实际发生,例如当事人已经支付或已面临必须支付净化、处理费用的情形。

Q. 公害设施建成后才搬到该地区的人,也能获得赔偿吗?

仅因搬迁这一事实,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不过,在受害人搬迁前,受害地区这一事实已经为人所知,或者受害人能够意识到风险的,这些情况可能作为减轻损害赔偿额的因素予以考虑。

Q. 因油类污染遭受精神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根据案例,没有理由将油类污染损害仅限于财产损害,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必须证明发生了精神损害。

相关法律

  • 《宪法》第35条第1款(헌법 제35조 제1항)
  • 《环境政策基本法》第3条第1号、第3号、第4号(환경정책기본법 제3조 제1호·제3호·제4호)
  • 《环境政策基本法》第31条(환경정책기본법 제31조)
  • 《环境政策基本法》第44条第1款(환경정책기본법 제44조 제1항)
  • 《民法》第750条(민법 제750조)
  • 《民法》第751条(민법 제751조)
  • 《民法》第752条(민법 제752조)
  • 《民法》第766条第1款(민법 제766조 제1항)
  • 《原土壤环境保护法》(구 토양환경보전법)
  • 《原废弃物管理法》(구 폐기물관리법)
  • 《油类污染损害赔偿保障法》(유류오염손해배상보장법)
  • 《关于取得公共用地及补偿损失的特别法》第8条第1款(공공용지의취득및손실보상에관한특례법 제8조 제1항)
  • 《环境保护法》(환경보전법)

注意事项

  • 仅因超过环境标准或存在污染物接触这一事实,并不会自动认定应承担责任。应考察损害与原因之间的关系、损害程度等具体情况。
  • 对于哮喘等病因复杂的疾病,仅凭群体层面的流行病学相关性,未必能证明污染是个人发病的原因。
  • 日照妨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可能从建筑竣工或外部主体结构工程完成时起算,因此应确认请求时间及损害经过(案例8)。
  • 作为共同住宅日照时间标准而介绍的数值,是对该案例的判断内容。不得断定该标准可原样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例15)。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자동차배출가스로 인한 대기의 오염과 천식과 같은 비특이성 질환의 발병 사이에 인과관계가 인정되는지
  2. 고속도로의 소음·진동 증가로 양돈업자의 폐업 시 도로공사의 책임
  3. 오염토양이 포함된 토지를 거래에 제공한 경우 손해배상책임 인정 여부와 그 책임의 범위
  4. 환경정책기본법상의 책임의 성질
  5. 공해를 발생시키는 국가시설이 설치된 이후에 그 지역으로 이주한 사람도 손해배상을 받을 수 있는지 여부
  6. 유류오염손해배상보장법에 규정된 유류오염손해에 정신적 손해도 포함되는지 여부
  7. 공공사업시행지구 밖에서 영업을 하다가 공공사업 시행으로 인하여 간접적인 영향을 받아 영업을 폐지하게 되어 손실보상을 받은 자가...
  8. 위법한 건축행위로 일조방해가 발생한 경우 손해배상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기산점
  9. 조망이익이 법적인 보호의 대상이 되기 위한 요건
  10. 도로소음의 손해배상책임 판단 기준
  11. 공해 소송에 있어서 인과관계의 입증책임
  12. 아파트 공사로 인한 일조 침해의 경우, 불법행위의 성립 시기 및 소유물에 대한 불법행위를 이유로 취득한 손해배상청구권이 소유권...
  13. 건축공사 수급인의 일조방해에 대한 손해배상책임여부
  14. 소음으로 인한 손해배상청구에 있어서의 피해 발생 입증 정도
  15. 공동주택에서 사회통념상 허용되는 일조 침해의 수인한도 기준
  16. 주된 원인은 자연재해이나 공해도 그 원인이 된 경우 손해배상책임 인정여부
  17. 오염물질의 배출량이 환경보전법에 의하여 허용된 기준치 이내인 경우에도 배출행위로 인한 손해배상책임이 인정될 수 있는지 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