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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罪的成立标准及是否处罚

基于2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或纪律处分为目的,向官署或公务员举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可能构成诬告罪。应具体审查举报内容的核心部分是否虚假、举报时该事实是否可能成为刑事处分的对象,以及举报人是否明知内容虚假等。

一图看懂

涉案人员 → 举报人 → 被举报人 → 官署或公务员 → 向官署或公务员举报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纪律处分 → 举报核心内容是否客观虚假? → 举报事实当时是否可能受刑事处分? → 诬告罪可能不成立 → 是否明知虚假或放任其可能虚假? → 可能构成诬告罪 → 须积极证明虚假 难以确认真实不等于虚假 → 核实虚假证据 → 只看核心重要内容 附带夸大或遗漏未必成立 → 区分核心与附带内容 → 送达侦查机关即既遂 取回或驳回不消除成立 → 确认举报是否已送达

核心要点

  • 诬告罪是指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或纪律处分为目的,向官署或公务员举报虚假事实的犯罪(刑法第156条(형법 제156조))。
  • 判断举报内容是否虚假,应以客观事实而非举报人的主观想法为标准,并审查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核心或重要内容是否虚假(韩国大法院1991年10月11日宣告的判决,案号91도1950)。
  • 必须积极证明举报内容虚假。仅因难以认定举报内容真实,并不能断定其为虚假(韩国大法院2014年2月13日宣告的判决,案号2011도15767)。
  • 举报人不必确信内容必定虚假;即使举报的是自己并不确信为真实的事实,也可能被认定具有未必故意(韩国大法院1997年3月28日宣告的判决,案号96도2417)。
  • 如果虚假部分只是不会对犯罪成立产生重要影响的夸大,或是对附带事实的遗漏,则可能不构成诬告罪。但是否捏造了核心内容,应另行判断(韩国大法院2003年1月24日宣告的判决,案号2002도5939等)。
  • 举报时,被举报的事实本身必须可能成为刑事处分的对象。如果仅根据举报内容即可明确认定追诉时效已经届满,或者举报事实本身不构成犯罪,则可能不成立诬告罪(韩国大法院1994年2月8日宣告的判决,案号93도3445等)。
  • 即使被诬告人表示同意,也不影响诬告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诬告自己不符合诬告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指使他人虚假举报自己,则可能涉及教唆或帮助责任(韩国大法院2005年9月30日宣告的判决,案号2005도2712;韩国大法院2008年10月23日宣告的判决,案号2008도4852)。
  • 虚假控告书送达侦查机关时,诬告罪即告既遂;此后取回控告书或控告案件被驳回,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韩国大法院1985年2月8日宣告的判决,案号84도2215)。

常见问题

Q. 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就一定构成诬告罪吗?

并非如此。是否属于虚假,应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判断,并审查举报内容中与犯罪成立有关的核心或重要部分是否虚假。仅有基于事实的部分夸大,或遗漏附带内容,未必构成诬告罪。

案例 9, 案例 10, 案例 11, 案例 18, 案例 19

Q. 没有证据证明举报内容属实,会因诬告罪受到处罚吗?

仅因难以认定举报内容真实,并不能断定其为虚假。必须有积极证据证明所举报的事实与客观真相相悖。

案例 15

Q. 即使不希望对方受到处罚,也可能构成诬告罪吗?

不必实际希望对方受到处罚。只要明知虚假举报可能导致对方受到刑事处分或纪律处分,就可能被认定具有该目的。因此,即使声称是为了寻找某人或出于其他目的,也可能构成诬告罪。

案例 5

Q. 经对方同意提出虚假控告,也会受到处罚吗?

有可能。诬告罪主要保护国家刑事司法权或纪律处分权得到适当行使。因此,即使对方同意接受虚假控告,也不影响诬告罪的成立。

案例 7

Q. 谎称自己是罪犯,会构成诬告罪吗?

诬告自己不符合刑法上诬告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通过虚假自白妨碍真正的罪犯被逮捕或查获,可能涉及窝藏罪;如果指使第三人虚假举报自己,则可能涉及教唆或帮助责任。

案例 4, 案例 13, 案例 21

Q. 提交控告书后马上取回,就不构成诬告罪吗?

虚假事实的举报在控告书送达侦查机关时即已作出,诬告罪可能因此既遂。提交后取回控告书,或控告案件被驳回,并不会使已经成立的诬告罪消失。

案例 20, 案例 7

Q. 举报事实的追诉时效已过,或者不构成犯罪,就不会构成诬告罪吗?

被举报的事实本身必须可能成为刑事处分的对象。因此,如果仅根据举报内容即可明确认定追诉时效已经届满,或者该事实本身不构成犯罪,则可能不成立诬告罪。但是,如果举报时该事实仍属于可处罚的对象,之后判例发生变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影响已经成立的诬告罪。

案例 3, 案例 6, 案例 14, 案例 16, 案例 22

Q. 回答侦查机关的问题时,陈述了最初控告书中没有的虚假内容,也会构成诬告罪吗?

仅仅回答侦查机关的追问,可能不属于自愿举报,因而不构成诬告罪。但是,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陈述其他事实,或表示要就该内容提出控告,则可能被认定为自愿举报。

案例 8

Q. 向警方或检察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虚假请愿,也可能构成诬告罪吗?

举报对象并不限于侦查机关。向总统作虚假请愿,而总统有权促使行使职权以进行刑事处分的,也可能构成诬告罪。但是,判例认为,对私立学校教师作出纪律处分的学校法人处分,不属于本例所述诬告罪中的“纪律处分”。

案例 1, 案例 23

相关法律

  • 刑法第156条(형법 제156조)
  • 刑法第9条(형법 제9조)
  • 刑法第231条(형법 제231조)
  •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款第4项(형사소송법 제249조 제1항 제4호)
  •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형사소송법 제252조 제1항)
  • 轻犯罪处罚法第1条第5项(경범죄처벌법 제1조 제5호)
  • 私立学校法第53条(사립학교법 제53조)
  • 私立学校法第53条之2(사립학교법 제53조의2)
  • 私立学校法第54条(사립학교법 제54조)
  • 旧律师法第92条(구 변호사법 제92조)
  • 旧律师法第95条(구 변호사법 제95조)
  • 旧律师法第96条(구 변호사법 제96조)
  • 旧律师法第100条(구 변호사법 제100조)

注意事项

  • 判断举报内容是否虚假,不能仅依据举报人是否误以为事实与实际情况不同。应结合客观事实和举报内容的核心部分进行审查。
  • 关于追诉时效或控告期限的案例说明,包含以过去法律为前提的内容。尤其是关于强奸罪属于亲告罪的说明,以修法前的法律为前提,不应直接适用于当前案件。
  • 举报事实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举报时是否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可能影响诬告罪的成立。即使之后法律或判例发生变化,也应以举报时的情况为准进行审查。
  • 对于学校法人对私立学校教师作出的纪律处分等事项,可能存在其是否属于诬告罪所称“纪律处分”的问题,因此应区分举报对象以及处分权的性质。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무고죄에서 ‘징계처분’의 의미
  2. 허위사실을 진정한 경우 무고죄가 성립되는지
  3. 공소시효가 명백히 완성된 허위사실을 고소한 경우 무고죄 여부
  4. 허위사실로 자기를 무고한 경우도 처벌되는지
  5. 무고죄에서의 형사처벌을 받게 할 목적
  6. 고소기간이 지난 허위의 사실로 무고한 경우 처벌되는지
  7. 피무고자의 승낙이 있는 고소의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8. 무고죄에서의 ‘신고’의 의미
  9. 무고죄의 ‘허위신고’의 의미
  10. 사실의 일부를 숨긴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11. 무고죄의 허위성 판단기준
  12. 타인 명의의 고소장을 작성·제출 시 무고죄의 주체
  13. 무고죄의 공동정범의 성립여부
  14. 판례의 변경에 의한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15. 무고죄에 있어서 입증의 정도
  16. 고소사실이 범죄를 구성하지 않는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17. 일부과장신고의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18. 과장신고에 대한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19. 자신의 공범가담 사실을 숨기고 한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20. 고소장 제출과 무고죄의 성립시기
  21. 무고죄의 교사범 성립여부
  22. 법률의 변경에 의한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23. 대통령에게 신고한 경우 무고죄의 성립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