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登记中创设姓氏及本贯与更改姓名手续指南
基于1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更改姓名原则上须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并应准备更改姓名的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材料。取得国籍的人,或登记为外国父亲姓氏的人,如果想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除更改姓名外,可能还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本贯或创设姓氏手续。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更改姓名应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申请;没有住所的人,应向登记基准地管辖的家庭法院申请。申请书应清楚说明理由,并附上支持理由的材料(《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87条第4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87조 제4항))。
- 判例标准指出,如果存在准许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且不构成滥用申请权,例如隐瞒犯罪或规避法律限制,原则上应当准许(大法院2005. 11. 16.作出的2005스26号决定等)。
- 获准法院许可更改姓名后,应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申报书应写明更改前后的姓名及许可年月日,并附上许可书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
- 法律没有限制更改姓名的次数,但再次更改姓名时仍须取得许可。频繁更改姓名或难以合理接受的理由,可能对是否准许产生不利影响(案例5、14)。
- 在韩文姓名上添加汉字、将韩文与汉字并记的姓名改为纯韩文姓名,或更改姓名中的汉字,也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登记簿与居民登记表中的姓名不同时,若要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反映到登记簿中,也须办理更改姓名手续(案例10~13)。
- 取得国籍的人若要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可能需要分别取得创设姓氏及本贯许可和更改姓名许可(案例8)。登记为外国父亲的姓氏和外国式姓名的人,若要改为韩国籍母亲的姓氏和韩国式姓名,则须办理创设姓氏及更改姓名手续(案例9)。
- 仅因想将登记簿中的姓氏改为英语式拼写,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更正登记簿的事由或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제1항),案例4)。
- 子女姓名应使用韩文或通常使用的汉字。即使父母为子女取名的自由受到保护,如果姓名晦涩难懂或发音不便,可能严重妨碍子女的社会生活,出生申报仍可能不予受理(《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3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4조 제3항))。
常见问题
Q. 应向哪里申请更改姓名,并提交哪些材料?
在更改姓名许可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事项和理由,并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提交。没有住所的人,应向登记基准地管辖的家庭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登记事项证明书、居民登记誊本等能够支持申请理由的材料。
Q. 因姓名遭到嘲笑或承受严重痛苦,可以获准更改姓名吗?
根据案例所述判例标准,如果存在准许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且没有可认定为滥用申请权的情形,原则上应当准许。因姓名而承受的痛苦可以作为申请理由,最好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相关情况的材料。
Q. 破产或获得免责后,可以改用新姓名吗?
有判例指出,仅凭申请人将破产及免责的事实作为更改姓名的理由,难以断定其滥用了更改姓名申请权。不过,是否实际准许,仍由法院根据申请理由以及是否构成滥用等情况作出判断。
Q. 获准更改姓名后,应在何时、如何申报?
应当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更改姓名。申报书中应写明更改前后的姓名及许可年月日,并附上许可书副本,向登记基准地、申报人住所地或现所在地的市、区、邑、面负责人申报。
Q. 取得国籍后,想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应怎么办?
案例说明,取得国籍的人若要使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应先取得创设姓氏及本贯许可,并另行取得更改姓名许可。登记为外国父亲的姓氏和外国式姓名的人,若要改为韩国籍母亲的姓氏和韩国式姓名,也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更改姓名手续,不能以事后补充申报或更正登记簿代替。
Q. 要在登记簿中添加姓名汉字或只更改汉字,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吗?
出生时仅以韩文申报的姓名,若想同时登记汉字,应办理更改姓名手续,而不是事后补充申报。将韩文与汉字并记的姓名改为纯韩文姓名,或姓名读音相同但汉字不同,也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Q. 可以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变更为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的姓名吗?
相关指引指出,即使登记簿与居民登记表中的姓名不同,若要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反映到登记簿中,也必须办理法院更改姓名手续,不能仅通过更正登记簿处理。
相关法律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3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4조 제3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제1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87条第4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87조 제4항)
- 《宪法》第36条第1款(헌법 제36조 제1항)
- 《宪法》第10条(헌법 제10조)
注意事项
- 即使已获准更改姓名,也必须完成申报;应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 应准备更改姓名的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材料;如果存在隐瞒犯罪或规避法律限制等可被认定为滥用申请权的情形,申请可能不获准。
- 如果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本贯或创设姓氏手续,不要认定仅凭更改姓名就能同时更改姓氏和姓名;应一并确认相关手续。
- 更改姓名次数不受限制,并不意味着重复申请就会自动获准。频繁更改姓名或申请理由难以令人信服,申请可能不获准。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