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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登记中创设姓氏及本贯与更改姓名手续指南

基于1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更改姓名原则上须取得家庭法院的许可,并应准备更改姓名的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材料。取得国籍的人,或登记为外国父亲姓氏的人,如果想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除更改姓名外,可能还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本贯或创设姓氏手续。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申请人 → 家庭法院 → 希望更改姓名 或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 → 是否有更名正当理由 且不属于滥用申请权? → 是 → 是否属于取得国籍者或登记外国父姓者 要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 → 否 → 理由不足或可能构成滥用 更名可能不获准 → 申请法院更名许可 特定情形另办姓氏创设手续 → 法院是否已许可更改姓名? → 是(《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 → 申请地点与材料 → 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申请 说明理由并附支持材料 → 获准后的申报 → 收到许可书后1个月内申报 附许可书副本并写明更名前后姓名 → 其他姓名登记事项 → 核对是否涉及创设姓氏及本贯 或汉字、登记簿姓名变更

核心要点

  • 更改姓名应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申请;没有住所的人,应向登记基准地管辖的家庭法院申请。申请书应清楚说明理由,并附上支持理由的材料(《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87条第4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87조 제4항))。
  • 判例标准指出,如果存在准许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且不构成滥用申请权,例如隐瞒犯罪或规避法律限制,原则上应当准许(大法院2005. 11. 16.作出的2005스26号决定等)。
  • 获准法院许可更改姓名后,应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申报书应写明更改前后的姓名及许可年月日,并附上许可书副本(《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
  • 法律没有限制更改姓名的次数,但再次更改姓名时仍须取得许可。频繁更改姓名或难以合理接受的理由,可能对是否准许产生不利影响(案例5、14)。
  • 在韩文姓名上添加汉字、将韩文与汉字并记的姓名改为纯韩文姓名,或更改姓名中的汉字,也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登记簿与居民登记表中的姓名不同时,若要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反映到登记簿中,也须办理更改姓名手续(案例10~13)。
  • 取得国籍的人若要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可能需要分别取得创设姓氏及本贯许可和更改姓名许可(案例8)。登记为外国父亲的姓氏和外国式姓名的人,若要改为韩国籍母亲的姓氏和韩国式姓名,则须办理创设姓氏及更改姓名手续(案例9)。
  • 仅因想将登记簿中的姓氏改为英语式拼写,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更正登记簿的事由或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제1항),案例4)。
  • 子女姓名应使用韩文或通常使用的汉字。即使父母为子女取名的自由受到保护,如果姓名晦涩难懂或发音不便,可能严重妨碍子女的社会生活,出生申报仍可能不予受理(《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3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4조 제3항))。

常见问题

Q. 应向哪里申请更改姓名,并提交哪些材料?

在更改姓名许可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事项和理由,并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提交。没有住所的人,应向登记基准地管辖的家庭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登记事项证明书、居民登记誊本等能够支持申请理由的材料。

案例 1

Q. 因姓名遭到嘲笑或承受严重痛苦,可以获准更改姓名吗?

根据案例所述判例标准,如果存在准许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且没有可认定为滥用申请权的情形,原则上应当准许。因姓名而承受的痛苦可以作为申请理由,最好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相关情况的材料。

案例 1, 案例 2

Q. 破产或获得免责后,可以改用新姓名吗?

有判例指出,仅凭申请人将破产及免责的事实作为更改姓名的理由,难以断定其滥用了更改姓名申请权。不过,是否实际准许,仍由法院根据申请理由以及是否构成滥用等情况作出判断。

案例 2

Q. 获准更改姓名后,应在何时、如何申报?

应当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更改姓名。申报书中应写明更改前后的姓名及许可年月日,并附上许可书副本,向登记基准地、申报人住所地或现所在地的市、区、邑、面负责人申报。

案例 1

Q. 只能更改一次姓名吗?

法律没有限制更改姓名的次数,因此更改过一次姓名后,仍可以再次申请许可。不过,许可并无保证;也有申请人在数月后再次申请更改姓名而未获准的案例。

案例 5, 案例 14

Q. 取得国籍后,想改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应怎么办?

案例说明,取得国籍的人若要使用韩国式姓氏和姓名,应先取得创设姓氏及本贯许可,并另行取得更改姓名许可。登记为外国父亲的姓氏和外国式姓名的人,若要改为韩国籍母亲的姓氏和韩国式姓名,也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更改姓名手续,不能以事后补充申报或更正登记簿代替。

案例 8, 案例 9

Q. 要在登记簿中添加姓名汉字或只更改汉字,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吗?

出生时仅以韩文申报的姓名,若想同时登记汉字,应办理更改姓名手续,而不是事后补充申报。将韩文与汉字并记的姓名改为纯韩文姓名,或姓名读音相同但汉字不同,也需要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案例 10, 案例 12, 案例 13

Q. 可以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变更为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的姓名吗?

相关指引指出,即使登记簿与居民登记表中的姓名不同,若要将居民登记表上的姓名反映到登记簿中,也必须办理法院更改姓名手续,不能仅通过更正登记簿处理。

案例 11

Q. 可以将姓氏改成英语式拼写,或用特殊文字为子女取名吗?

相关指引指出,仅因希望采用英语式拼写而更正姓氏,不属于更正登记簿的事由,也不构成更改姓名的正当理由。父母可以自由为子女取名,但如果姓名不常用且发音不便,可能严重妨碍子女的社会生活,出生申报可能不予受理。

案例 3, 案例 4

相关法律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9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第3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4조 제3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8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제1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87条第4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87조 제4항)
  • 《宪法》第36条第1款(헌법 제36조 제1항)
  • 《宪法》第10条(헌법 제10조)

注意事项

  • 即使已获准更改姓名,也必须完成申报;应在收到许可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 应准备更改姓名的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材料;如果存在隐瞒犯罪或规避法律限制等可被认定为滥用申请权的情形,申请可能不获准。
  • 如果需要办理创设姓氏及本贯或创设姓氏手续,不要认定仅凭更改姓名就能同时更改姓氏和姓名;应一并确认相关手续。
  • 更改姓名次数不受限制,并不意味着重复申请就会自动获准。频繁更改姓名或申请理由难以令人信服,申请可能不获准。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개명절차
  2. 개명신청과 신청권의 남용
  3. 부모의 자녀의 이름을 지을 자유
  4. 성씨의 정정 허용 여부
  5. 개명2
  6. 개명3
  7. 개명1
  8. 국적취득자의 성·본 창설
  9. 개명절차를 취해야 하는 경우2
  10. 개명절차를 취해야 하는 경우1
  11. 개명절차를 취해야 하는 경우4
  12. 개명절차를 취해야 하는 경우5
  13. 개명절차를 취해야 하는 경우3
  14. 개명의 횟수 제한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