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的程序与申请方法指南
基于1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如果是大韩民国国民,没有家庭关系登记簿,且难以期待有人为其办理出生申报,可以申请家庭法院许可设立家庭关系登记。获得许可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设立登记;对于被遗弃儿童、海外韩国国民或登记簿已注销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相应程序。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设立家庭关系登记,是没有家庭关系登记簿的大韩民国国民为首次建立登记簿,经法院许可后向市、区、邑、面首长申报的程序。
- 许可条件为:申请人是大韩民国国民;未记载于家庭关系登记簿;没有负有出生申报义务的人或无法期待有人办理出生申报;申请人仍然在世。
- 原则上,应向拟办理登记地的管辖家庭法院申请。申报可以在本人登记基准地,或申报人的住所地、现居地办理。
- 获得家庭法院许可的,应自收到许可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根据确定判决设立登记的,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1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1조 제1항, 제103조 제1항))。
- 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申报书应填写登记基准地、姓名、本贯、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登记号码、家庭关系的发生和变动事项、许可日期或判决确定日期等(《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1条第2款、第9条第2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1조 제2항, 제9조 제2항))。
- 对于父母不明的被遗弃儿童,可以按程序将发现情况告知市、区、邑、面首长,经法院许可设立姓氏和本贯后建立登记簿。之后如要收养儿童,还须另行办理收养手续。
- 因亲子关系判决导致原登记簿被注销,且难以期待有人办理出生申报的,可以附上已注销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申请设立登记许可。
- 海外韩国国民确定登记基准地后,可以向管辖的海外公馆首长提交申请书;也可以根据便利,直接向管辖所选登记基准地的家庭法院或市、区、邑、面首长提交申请书。
常见问题
Q. 哪些人可以申请设立家庭关系登记?
案例所列条件是:申请人是大韩民国国民,未记载于家庭关系登记簿,没有负有出生申报义务的人或无法期待有人办理出生申报,且申请人仍然在世。这是由没有家庭关系登记簿的人本人申请的程序,不允许为已经死亡的人办理设立登记。
Q. 应在哪里申请设立家庭关系登记,又应在哪里申报?
原则上,应向拟办理登记地的管辖家庭法院申请许可。申报可以在申报事项本人登记基准地,或申报人的住所地、现居地办理;涉及海外韩国国民的申报,也可以在海外韩国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
Q. 获得许可后,应在何时之前申报设立家庭关系登记?
获得家庭法院许可的,应自收到许可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取得关于设立登记的确定判决的,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1条第1款、第103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1조 제1항, 제103조 제1항))。
Q. 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申请书应填写哪些内容?
应填写登记基准地、姓名、本贯、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登记号码,以及出生、婚姻、死亡等家庭关系的发生和变动事项、设立登记许可日期或判决确定日期等。将外国人记载为家庭成员时,还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外国人登记号码等(《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1条第2款、第9条第2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1조 제2항, 제9조 제2항))。
Q. 发现并抚养一个父母不明的孩子,应如何为其办理登记?
对于被遗弃儿童,案例所示程序是:发现儿童的人或接到发现通知的警察公务员,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市、区、邑、面首长;之后经法院许可设立姓氏和本贯,并制作家庭关系登记簿。制作登记簿后如要收养儿童,还须另行办理收养手续。
Q. 因亲子关系判决导致原家庭关系登记簿被注销后,还可以设立登记吗?
因亲子关系判决导致登记簿被注销,且无法期待有人办理出生申报的,可以申请设立家庭关系登记许可。案例提示,应附上已注销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亲子关系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
Q. 海外韩国国民应如何申请设立家庭关系登记?
确定登记基准地后,可以向管辖住所地的海外公馆首长提交申请书。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便利,直接向管辖所选登记基准地的家庭法院或市、区、邑、面首长提交申请书。
Q. 失踪儿童也可以获得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的许可吗?
如果属于失踪儿童,且已确认该儿童的监护人,则指南说明其不属于设立登记许可的对象。这是因为该儿童很可能已经办理出生申报并建立了家庭关系登记簿。
Q. 没有家庭关系登记簿、已经死亡的家人也可以办理设立登记吗?
不允许为已经死亡且未登记的人设立家庭关系登记。案例介绍的相关程序包括:凭死亡诊断书或检验书、证明死亡事实的书面材料办理死亡申报,或办理宣告失踪申报。
相关法律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9条第2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 제2항)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20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8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4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85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5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1条第1款、第2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1조 제1항·제2항)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03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3조 제1항)
- 《家庭关系登记规则》第69条第1款(가족관계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69조 제1항)
- 《关于海外韩国国民设立家庭关系登记、订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及整理家庭关系登记簿的特例法》第3条第1款(재외국민의 가족관계등록 창설, 가족관계등록부 정정 및 가족관계등록부 정리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조 제1항)
- 《关于海外韩国国民设立家庭关系登记、订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及整理家庭关系登记簿的特例法》第4条第1款(재외국민의 가족관계등록 창설, 가족관계등록부 정정 및 가족관계등록부 정리에 관한 특례법 제4조 제1항)
- 《家庭关系登记例规》第413号第1条至第5条(가족관계등록예규 제413호 제1조부터 제5조)
- 已废止的旧《户籍法》第57条(폐지된 구 호적법 제57조)
注意事项
- 即使获得设立登记许可,仍须办理申报。请注意在收到许可副本之日或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以免错过申报期限。
- 不允许为已经死亡且未登记的人设立家庭关系登记。应确认死亡申报、宣告失踪申报等适用程序。
- 如果属于失踪儿童且已确认其监护人,可能不属于设立登记许可的对象。
- 将被遗弃儿童记入家庭关系登记簿的程序,与将其收养为抚养人子女的程序不同。为儿童建立登记簿后,还须另行办理收养手续。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 기아를 취학연령까지 양육한 경우 가족관계등록방법
- 이미 사망한 자에 대하여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이 허용되는지 여부
- 친자관계의 판결에 의한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 어려서 사망한 자매의 호적(또는 가족관계등록부)으로 출생 후 현재까지 사회생활을 영위해 온 사람이 자신의 가족관계등록부를 가질...
- 재외국민의 경우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절차
- 가족관계등록 창설신고 신청서의 작성사항
- 신청취지에 적을 사항
-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신고의 기한
-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의 허가장소 및 신고장소
- 실종아동의 경우
- 재외국민의 경우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신청시 제출 서류
-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의 허가요건
-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의 의의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