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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关系登记:证明书、更正与设立登记指南

基于12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家庭关系登记簿证明书的签发、登记内容的更正与重新制作,以及家庭关系登记的设立,均因事由和程序不同而有所区别。尤其应确认一般证明书与详细证明书的记载范围、需要更正的原因以及支持更正的材料。

一图看懂

参与人员 → 申请人 → 配偶 → 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 → ① 先确认要办的事项 领取证明、更正或设立登记 → 要领取家庭关系登记簿证明书吗? → 是 → 申请人是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吗? → 否 → 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吗? → 是(《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1款) → 可继续按对应事项办理 → 核对委托办理资格或专门程序 → 是(《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04条) → 确认一般证明书与详细证明书的记载范围 → 一般证明书记载现存关系;离婚等事项可能记于详细证明书 → 更正前核实许可与证据 → 更正姓名或本贯须法院许可;族谱在无伪造迹象时可作血统证明材料 → 遇遗漏或特殊情形时确认专门程序 → 重新制作或设立登记有专门条件;脱北者及遗漏者适用不同标准

核心要点

  • 除本人外,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也可以申请领取家庭关系登记簿证明书(《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 제1항))。
  • 一般证明书主要记载现存身份关系等必要信息;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事项可能记载于相应证明书的详细证明书中(同法第15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5조))。
  • 对于登记簿中与事实不符的姓名或本贯,可以取得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管辖登记基准地)的许可后申请更正(同法第10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4조))。
  • 如果没有特别情形足以认定族谱经过伪造,族谱可以作为证明有关血统记载的材料(韩国最高法院2000年7月4日第2000스2号裁定等)。
  • 因婚姻无效而更正登记簿后申请重新制作,适用于保留原更正事由会明显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案例要求婚姻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并提交能够说明该情形的材料。
  • 居住在韩国境内的成年外国人也可以担任婚姻申报的证人,其是否成年依证人本国法判断(《民法》第812条第2款(민법 제812조 제2항)、《国际私法》第13条(국제사법 제13조))。
  • 在外国发生的身份变动,可能难以通过通常申报反映在韩国籍配偶的登记簿上;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许可更正登记簿。
  • 脱北者以及在旧户籍或登记簿重新制作过程中被遗漏者设立登记,适用不同于一般更正的专门标准和程序。

常见问题

Q. 离婚事实会显示在家庭关系证明书上吗?

根据案例,家庭关系证明书以本人为中心,列明现任配偶以及父母、子女,因此不会显示离婚事实。婚姻关系证明书的详细证明书中可能记载离婚事项,而一般证明书记载现存的婚姻事项。

案例 5, 案例 8

Q. 兄弟姐妹可以代我领取家庭关系证明书吗?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 제1항)赋予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申请领取证明书的权利。不过,如本人有必要委托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也可以进行委托。案例还一并讨论了可以申请领取证明书的人员范围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案例 1

Q. 可以让外国朋友担任婚姻申报的证人吗?

如果是在韩国境内居住、已成年的非婚姻当事人第三人,外国人也可以担任证人。案例说明,外国证人是否成年,应依申报时证人本国法判断;申报书上宜填写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国籍。

案例 6

Q. 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父母姓名或本贯记错了,该如何更正?

如果登记簿因错误或遗漏而与事实不符,可以取得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管辖登记基准地)的许可后申请更正。更正本贯时,法院会审查提交的材料并判断是否许可;如果没有特别情形足以认定族谱经过伪造,族谱也可以作为证明血统的材料。

案例 3, 案例 12

Q. 外国籍配偶在国外变更姓氏后,韩国籍配偶的登记簿也会立即变更吗?

案例说明,因在外国发生收养关系解除而变更姓氏,并不属于可以向韩国登记机关申报的身份行为,因此难以直接反映在配偶的登记簿上。不过,在存在无法通过通常申报反映的特殊情形时,可以考虑申请法院许可更正登记簿;是否许可由法院根据材料判断。

案例 4

Q. 因婚姻无效而更正的家庭关系登记簿可以重新制作吗?

案例将婚姻无效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列为重新制作登记簿的理由,并要求提交婚姻无效判决等材料以及证明犯罪行为的材料。案例说明,如果重新制作申请未获受理,不能依据《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的异议程序提出争议,因此申请前应确认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案例 2

Q. 脱北者如何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簿?

根据案例,应申请许可设立家庭关系登记,申请人列为统一部部长,案件本人则填写为受保护对象。单独的受保护对象与家庭一同成为受保护对象时,登记方式可能不同;如果在朝鲜居住的配偶存在,登记簿中也会记载相关事项。

案例 9, 案例 10

Q. 重新制作家庭关系登记簿时,被遗漏的人也可以办理设立登记吗?

案例说明,户籍或家庭关系登记簿相关文件因火灾等原因灭失,虽已收到申报通知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因而在重新制作过程中被遗漏的人,应办理设立家庭关系登记。以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为本籍地、曾有旧户籍的人,也适用单独的设立标准;已故者不得办理设立登记。

案例 7, 案例 11

相关法律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2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1조 제2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1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4조 제1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5条第1款、第3款、第4款(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5조 제1항·제3항·제4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8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28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61条第1项(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61조 제1호)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71条第1项(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71조 제1호)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0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4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07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7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09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9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4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17条第2款第3项(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17조 제2항 제3호)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5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54조)
  • 《民法》第812条第2款(민법 제812조 제2항)

注意事项

  • 即使是同一种证明书,一般证明书与详细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应确认提交对象要求提供的证明书种类。
  • 更正登记簿是纠正现有记录中的错误或遗漏的程序;之后发生的身份变动原则上可能不属于更正事由。
  • 是否许可更正或重新制作,由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说明材料后判断;即使提交族谱等材料,结果也不一定相同。
  • 脱北者、与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有关的人员,以及在重新制作过程中被遗漏的人,应确认各案例所说明的单独设立程序和条件。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형제자매의 가족관계등록부 등의 기록사항에 관한 증명서 교부청구권
  2. 가족관계등록부 재작성 불승인에 대한 불복 가부
  3. 족보의 증명력은 어떻게 되는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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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군사분계선 이북지역을 본적지로 종전의 호적을 가졌던 사람의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8. 2016.11.30.시행된 가족관계등록법에 따른 증명서의 기재사항
  9. 북한이탈주민의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10. 북한이탈주민의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2)
  11. 가족관계등록부 재작성시 등에 빠진 사람의 가족관계등록창설
  12. 부모성명의 정정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