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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扶养义务与扶养费请求指南

基于1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扶养义务由谁承担、在什么条件下被认定,取决于亲属关系和生活状况。本文将介绍成年子女的扶养、过往扶养费以及多名扶养义务人之间的分担等问题所适用的标准,并说明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扶养安排。

一图看懂

涉及人员 → 成年子女 → 父母 → 其他扶养义务人 → ① 成年子女向父母请求扶养费 → 无法靠自身能力或劳动维持生活吗? → 是|《民法》第975条 → 否|《民法》第975条 → 父母有扶养能力吗? → 是 → 否 → 请求费用属于一般生活必需费用吗? → 符合条件,可请求扶养费 金额以父母扶养能力为限 → 通常难以请求该项扶养费 留学费用通常不属一般生活必需费用 → 核对费用范围 → 一般生活必需费用为标准 留学费用通常难获支持,特殊情况除外 → 核对过往费用 → 请求前发生的过往扶养费通常难以请求 特殊情况除外 → 核对多人分担与变更 → 多人未协商顺位,可请求法院确定 情况变化可请求变更|《民法》第976条、第978条

核心要点

  •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义务,属于第一顺位扶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则是在子女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或劳动维持生活等情况下才涉及的第二顺位扶养义务(《民法》第826条第1款、第974条第1项、第975条(민법 제826조 제1항, 제974조 제1호, 제975조))。
  • 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请求的扶养费,以父母的扶养能力为限,并以一般生活必需费用为标准。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留学费用通常难以视为一般生活必需费用。
  • 即使父母过去没有妥善抚养子女,直系血亲之间的扶养义务本身也不会因此立即消失。确定扶养的程度或方式时,可以考虑过去的情况。
  • 扶养义务人有多人且未就顺位达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顺位;法院也可以确定多名扶养义务人(《民法》第976条(민법 제976조))。
  • 在确定扶养顺位或方式的协议达成或法院作出裁定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民法》第978条(민법 제978조))。
  • 案例显示,在没有关于顺位的协议或法院裁定的情况下提供扶养,之后很难向其他扶养义务人追偿过往扶养费。除非有特殊情况,在被请求履行扶养义务之前发生的过往扶养费也难以请求。
  • 在以扶养父母为条件、附有负担的赠与中,如果未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可以解除赠与;解除附负担的赠与后,可能产生恢复原状的问题(《民法》第561条、第548条(민법 제561조, 제548조))。

常见问题

Q. 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请求将留学费用作为扶养费吗?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留学费用通常难以视为一般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很难将其作为扶养费请求。判断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获得扶养时,应考察其是否处于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或劳动维持生活的困窘状态,以及父母是否有扶养能力等。

案例 2

Q. 即使父母过去没有抚养我,父母仍有扶养义务吗?

案例中引用的判例认为,父母过去是否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改变扶养义务本身。不过,在确定扶养的程度或方式时,可以考虑过去的情况。

案例 10

Q. 配偶去世后,我需要扶养分开居住的公婆或继父母吗?

根据案例中的判例,即使配偶去世后没有再婚,姻亲关系也可能继续存在;但亲属之间只有在共同维持生计的情况下,才被认定负有扶养义务。案例中,双方分居且没有共同维持生计,因此未被认定负有扶养义务。

案例 1, 案例 5

Q. 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也包括教育费用吗?

可能包括。根据子女的年龄、才能、身份、地位等,为其教育所需的费用也可能属于扶养费;具体范围应结合子女的生活水平及扶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案例 11

Q. 在请求扶养之前发生的过往扶养费也能获得吗?

夫妻之间的过往扶养费,除非有特殊情况,通常只能就请求扶养后对方仍未履行、因而陷入迟延履行状态之后的部分提出请求。案例中介绍的判例认为,原则上难以请求履行扶养义务之前发生的费用。

案例 12

Q. 有多个兄弟姐妹时,如何分担扶养父母的责任?

如果对扶养顺位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确定顺位,法院也可以确定多名扶养义务人。另一方面,案例显示,在没有关于顺位或方式的协议、也没有法院裁定的情况下提供扶养,之后很难向其他扶养义务人追偿过往扶养费。

案例 4, 案例 15

Q. 确定扶养方式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重新协商吗?

当事人可以再次协商并作出变更。如果协商不成,且扶养义务人或受扶养人的顺位、扶养程度或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有协议或判决。

案例 6

Q. 我约定照料并扶养父母后获赠房屋,如果不履行约定会怎样?

案例介绍的判例指出,如果赠与附有充分扶养父母的负担,而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可能需要恢复原状,例如注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例 3

Q. 负有扶养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搬出自己的房子吗?

案例中的判例认为,在父母年迈、有旧疾且没有合适住所的情况下,子女未采取任何特别措施便要求父母迁出,属于权利滥用。不过,对于事实情况与案例不同的情形,不能断定结论也会相同。

案例 7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75条第2款(민법 제775조 제2항)
  • 《民法》第826条第1款(민법 제826조 제1항)
  • 《民法》第833条(민법 제833조)
  • 《民法》第974条第1项、第3项(민법 제974조 제1호·제3호)
  • 《民法》第975条(민법 제975조)
  • 《民法》第976条(민법 제976조)
  • 《民法》第978条(민법 제978조)
  • 《民法》第556条第1款第2项(민법 제556조 제1항 제2호)
  • 《民法》第558条(민법 제558조)
  • 《民法》第561条(민법 제561조)
  • 《民法》第548条(민법 제548조)
  • 《民法》第913条(민법 제913조)
  • 《家事诉讼法》第2条(가사소송법 제2조)
  • 《家事诉讼法》第50条(가사소송법 제50조)

注意事项

  • 应区分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被认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关系,以及实际扶养费的范围。扶养的必要性、扶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都会纳入考量。
  • 成年子女的扶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适用的标准各不相同,应注意不要用同一标准进行判断。
  • 过往扶养费的请求、向其他扶养义务人追偿,以及变更原有协议,可能因请求时间、是否达成协议或是否有法院裁定而得出不同结论。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계모가 별거하는 전처소생에게 부양료를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2. 성년의 자녀가 부모를 상대로 유학비용 상당의 부양료를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3. ‘충실한 부양’을 조건으로 한 부담부 증여에서의 부양의 정도
  4. 수인의 부양의무자가 그 순위를 정하지 아니한 경우 부양료 구상청구가 가능한지
  5. 아들이 사망한 경우 별거하는 며느리에게 부양의무가 있는지
  6. 부양의무에 관한 협의가 있은 후 이를 변경할 수 있는지
  7. 부양의무자가 부양권리자에게 자기 소유의 주택에서 퇴거 및 인도청구를 할 수 있는지
  8. 혼외자를 인지하지 않은 생부에 대하여 부양료구상청구가 가능한지
  9. 부부간 부양의무는 부모의 성년자 부양의무에 우선판단
  10. 양육을 내팽개친 채 수년 간 외도한 부모에 대하여 부양의무가 있는지
  11. 통상의 교육비가 미성년 자녀의 부양료에 포함되는지
  12. 과거부양료 청구
  13. 장인ㆍ장모 또는 시부모에게 부양의무가 있는지
  14. 자녀의 혼인비용을 부모에게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15. 부양의무자가 여러 명인 경우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