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赌博、彩票有关的犯罪,何时会受到处罚?
基于1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如果以金钱或财产利益为赌注,进行无法确定地预测或控制结果的较量,即使运动实力会影响结果,也可能构成赌博罪。不过,是否仅属一时娱乐、是否组织或开设赌博场所、是否具有惯常性等,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赌博是以财物为赌注,通过带有偶然性的较量争夺财物得失的行为。即使实力或能力会影响胜负,只要偶然性哪怕稍有作用,也可能构成赌博罪(《刑法》第246条第1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韩国大法院2008年10月23日宣告的2006도736号判决)。
- 朋友之间的小额下注也可能构成赌博,但如果仅属一时娱乐,则可能不受处罚。应综合职业、财产关系、赌博的起因和动机、时间和规模等因素判断(《刑法》第246条第1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韩国大法院1990年2月9日宣告的89도1992号判决)。
- 在外国赌场赌博,也可能对韩国国民适用韩国《刑法》;仅凭允许进入赌场这一情况,不能免于处罚。不过,依法允许进入的赌场内赌博可能另作处理,也应考察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刑法》第3条(형법 제3조);韩国大法院2004年4月23日宣告的2002도2518号判决)。
-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或空间,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认定其具有获取间接利益的目的,而且不要求实际获得利益(《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韩国大法院2002年4月12日宣告的2001도5802号判决)。
- 明知是在协助开设赌场而参与工作的兼职人员也可能承担责任。根据参与程度,可能涉及共同正犯或帮助犯;不能仅以兼职为由免除责任。不过,参与程度和收益等可能作为酌情从轻考虑的因素(案例1)。
- 赌博网站达到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的状态后,即使用户实际上没有登录并赌博,也可能构成既遂的开设赌场罪(《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韩国大法院2009年12月10日宣告的2008도5282号判决)。
- 彩票具有以下性质:发行特定票券,从多人处募集金钱或物品,通过抽签等偶然方式使部分人获利,并使其他参与者遭受损失。即使附加了广告功能,或由其他经营者承担损失,也不一定会改变其性质(《刑法》第248条(형법 제248조);韩国大法院2003年12月26日宣告的2003도5433号判决)。
- 惯常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反复赌博的习癖。即使没有赌博前科,也可以根据赌博方式、次数、赌注等认定;具有赌博习癖的人即使只帮助他人赌博一次,也可能构成惯常赌博帮助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형법 제246조 제2항);韩国大法院1995年7月11日宣告的95도955号判决;韩国大法院1984年4月24日宣告的84도195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高尔夫或羽毛球这类重视实力的比赛下注,也可能构成赌博罪吗?
有可能。即使参赛者的实力会影响胜负,只要无法确定地预测或自由地控制每场比赛的结果,且偶然性发挥了作用,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Q. 和朋友玩小额花牌会受到处罚吗?
如果以金钱为赌注,可能构成赌博;但如果仅属一时娱乐,则可能不受处罚。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并非仅由彼此是否熟识决定,而是综合金额、次数、时间、赌博的起因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判断。
Q. 在外国可以合法进入的赌场赌博,也可能受到处罚吗?
有可能。仅凭可以进入外国赌场,或该国不处罚赌博这一情况,并不能排除根据韩国《刑法》认定其违法。依法允许进入的赌场内赌博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应另行考察。
Q. 只是在赌博网站打工,也可能受到处罚吗?
如果知道该网站用于经营赌博并参与相关工作,不能仅以自己是兼职人员为由免除责任。根据具体参与方式,可能涉及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参与程度及获得的报酬等,则可能作为酌情从轻考虑的因素。
Q. 建了赌博网站,但没有用户实际玩游戏,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如果网站是为使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而设立并运营,即使实际上没有用户赌博,也可能构成既遂的开设赌场罪。不过,应当区分仅处于打算建站的阶段与已经达到实际可以赌博的状态。
Q. 钓鱼场或成人网吧也可能成为赌博场所吗?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根据顾客偶然得出的结果向其提供商品券等财产利益,或者提供网络赌博以及游戏币充值、兑换并收取手续费,就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应考察具体经营形式,包括费用或奖品的性质及提供方式等。
Q. 没有直接拿走赌博所得的钱,也可能承担与犯罪所得有关的责任吗?
如果明知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却通过他人名义的账户收取,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因实际收取行为而承担责任。案例说明,不能仅因该行为与经营者的业务有关,就免除实际收款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
- 《刑法》第3条(형법 제3조)
- 《刑法》第246条第1款及第2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 및 제2항)
- 《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
- 《刑法》第248条(형법 제248조)
- 《关于规制和处罚犯罪所得隐匿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범죄수익은닉의 규제 및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
注意事项
- 仅凭下过赌注这一情况,不能认定所有案件都会得出相同结论。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应结合赌博所持续的时间、规模以及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判断。
- 不能仅因运动实力会影响胜负,就排除赌博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地预测或控制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偶然性。
- 开设赌博网站时,问题可能在于网站是否已达到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的状态,而非是否已有用户实际玩游戏。
- 不能仅凭是否为兼职人员、是否有赌博前科或是否直接获利,就断定责任是否成立。应根据参与内容和具体事实关系加以判断。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 아르바이트 학생의 도박개장죄 등 처벌 여부
- 도박죄에서의 ‘우연성’의 의미
- 배드민턴경기를 하면서 내기를 하는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 해외여행 중 외국의 카지노에서 도박한 경우, 도박죄의 성립여부
- 친구들과 심심풀이 고스톱을 한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 광고복권이 복표발매죄에 해당하는지 여부
- 친구들끼리 화투를 친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 유료낚시터가 도박개장죄의 장소가 되는지 여부
- 사기도박의 피해자에게도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 성인피시방이 도박개장죄의 장소가 되는지 여부
- 도박전과가 없는 사람에게도 상습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 도박개장죄의 기수 시기
- 상습도박방조죄의 상습의 의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