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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赌博、彩票有关的犯罪,何时会受到处罚?

基于13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如果以金钱或财产利益为赌注,进行无法确定地预测或控制结果的较量,即使运动实力会影响结果,也可能构成赌博罪。不过,是否仅属一时娱乐、是否组织或开设赌博场所、是否具有惯常性等,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下注者 → 场所或网站经营者 → 参与协助者 → ① 以金钱或财物利益为赌注 进行较量 → 结果是否带有偶然性 且以财物得失为赌注? → 是《刑法》第246条第1款 → 是否仅属一时娱乐? → 否 → 不符合赌博定义要件 可能不构成赌博罪 → 否《刑法》第246条第1款 → 是否涉及开设赌博场所或网站 或惯常赌博协助? → 是《刑法》第247条或第246条第2款 → 可能受到处罚 赌博罪或相关犯罪 → 否仍可能按赌博罪处理《刑法》第246条第1款 → 结合金额次数动机及个人情况判断 → 判断是否一时娱乐 不能只看是否熟人或赌注大小 → 核查境外赌博及赌场许可情况《刑法》第3条 → 韩国国民境外赌博也可能适用韩国刑法 获准入场不当然免责 → 核查经营目的及彩票性质《刑法》第247条和第248条 → 网站可供用户互转财物时 未实际赌博也可能既遂 彩票性质看发行与偶然获利安排

核心要点

  • 赌博是以财物为赌注,通过带有偶然性的较量争夺财物得失的行为。即使实力或能力会影响胜负,只要偶然性哪怕稍有作用,也可能构成赌博罪(《刑法》第246条第1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韩国大法院2008年10月23日宣告的2006도736号判决)。
  • 朋友之间的小额下注也可能构成赌博,但如果仅属一时娱乐,则可能不受处罚。应综合职业、财产关系、赌博的起因和动机、时间和规模等因素判断(《刑法》第246条第1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韩国大法院1990年2月9日宣告的89도1992号判决)。
  • 在外国赌场赌博,也可能对韩国国民适用韩国《刑法》;仅凭允许进入赌场这一情况,不能免于处罚。不过,依法允许进入的赌场内赌博可能另作处理,也应考察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刑法》第3条(형법 제3조);韩国大法院2004年4月23日宣告的2002도2518号判决)。
  •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或空间,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认定其具有获取间接利益的目的,而且不要求实际获得利益(《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韩国大法院2002年4月12日宣告的2001도5802号判决)。
  • 明知是在协助开设赌场而参与工作的兼职人员也可能承担责任。根据参与程度,可能涉及共同正犯或帮助犯;不能仅以兼职为由免除责任。不过,参与程度和收益等可能作为酌情从轻考虑的因素(案例1)。
  • 赌博网站达到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的状态后,即使用户实际上没有登录并赌博,也可能构成既遂的开设赌场罪(《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韩国大法院2009年12月10日宣告的2008도5282号判决)。
  • 彩票具有以下性质:发行特定票券,从多人处募集金钱或物品,通过抽签等偶然方式使部分人获利,并使其他参与者遭受损失。即使附加了广告功能,或由其他经营者承担损失,也不一定会改变其性质(《刑法》第248条(형법 제248조);韩国大法院2003年12月26日宣告的2003도5433号判决)。
  • 惯常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反复赌博的习癖。即使没有赌博前科,也可以根据赌博方式、次数、赌注等认定;具有赌博习癖的人即使只帮助他人赌博一次,也可能构成惯常赌博帮助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형법 제246조 제2항);韩国大法院1995年7月11日宣告的95도955号判决;韩国大法院1984年4月24日宣告的84도195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高尔夫或羽毛球这类重视实力的比赛下注,也可能构成赌博罪吗?

有可能。即使参赛者的实力会影响胜负,只要无法确定地预测或自由地控制每场比赛的结果,且偶然性发挥了作用,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案例 2, 案例 3

Q. 和朋友玩小额花牌会受到处罚吗?

如果以金钱为赌注,可能构成赌博;但如果仅属一时娱乐,则可能不受处罚。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并非仅由彼此是否熟识决定,而是综合金额、次数、时间、赌博的起因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判断。

案例 5, 案例 7

Q. 在外国可以合法进入的赌场赌博,也可能受到处罚吗?

有可能。仅凭可以进入外国赌场,或该国不处罚赌博这一情况,并不能排除根据韩国《刑法》认定其违法。依法允许进入的赌场内赌博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应另行考察。

案例 4

Q. 只是在赌博网站打工,也可能受到处罚吗?

如果知道该网站用于经营赌博并参与相关工作,不能仅以自己是兼职人员为由免除责任。根据具体参与方式,可能涉及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参与程度及获得的报酬等,则可能作为酌情从轻考虑的因素。

案例 1

Q. 建了赌博网站,但没有用户实际玩游戏,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如果网站是为使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而设立并运营,即使实际上没有用户赌博,也可能构成既遂的开设赌场罪。不过,应当区分仅处于打算建站的阶段与已经达到实际可以赌博的状态。

案例 12

Q. 钓鱼场或成人网吧也可能成为赌博场所吗?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根据顾客偶然得出的结果向其提供商品券等财产利益,或者提供网络赌博以及游戏币充值、兑换并收取手续费,就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应考察具体经营形式,包括费用或奖品的性质及提供方式等。

案例 8, 案例 10

Q. 因诈骗赌博而输钱的人也会因赌博罪受到处罚吗?

有案例认为,诈骗赌博中胜负受诈骗手段控制,缺乏偶然性,因此受害者不构成赌博罪。参与诈骗赌博的人则可能以诈骗罪而非赌博罪受到处罚。

案例 9

Q. 没有赌博前科,也可能构成惯常赌博罪吗?

有可能构成。前科或赌博次数只是判断依据之一;还可以根据赌博的性质和方式、赌注规模、参与态度等多种情况认定其具有赌博习癖。

案例 11

Q. 没有直接拿走赌博所得的钱,也可能承担与犯罪所得有关的责任吗?

如果明知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却通过他人名义的账户收取,即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因实际收取行为而承担责任。案例说明,不能仅因该行为与经营者的业务有关,就免除实际收款人的责任。

案例 1

相关法律

  • 《刑法》第3条(형법 제3조)
  • 《刑法》第246条第1款及第2款(형법 제246조 제1항 및 제2항)
  • 《刑法》第247条(형법 제247조)
  • 《刑法》第248条(형법 제248조)
  • 《关于规制和处罚犯罪所得隐匿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범죄수익은닉의 규제 및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

注意事项

  • 仅凭下过赌注这一情况,不能认定所有案件都会得出相同结论。是否属于一时娱乐,应结合赌博所持续的时间、规模以及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判断。
  • 不能仅因运动实力会影响胜负,就排除赌博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地预测或控制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偶然性。
  • 开设赌博网站时,问题可能在于网站是否已达到用户之间能够互相转移财物的状态,而非是否已有用户实际玩游戏。
  • 不能仅凭是否为兼职人员、是否有赌博前科或是否直接获利,就断定责任是否成立。应根据参与内容和具体事实关系加以判断。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아르바이트 학생의 도박개장죄 등 처벌 여부
  2. 도박죄에서의 ‘우연성’의 의미
  3. 배드민턴경기를 하면서 내기를 하는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4. 해외여행 중 외국의 카지노에서 도박한 경우, 도박죄의 성립여부
  5. 친구들과 심심풀이 고스톱을 한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6. 광고복권이 복표발매죄에 해당하는지 여부
  7. 친구들끼리 화투를 친 경우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8. 유료낚시터가 도박개장죄의 장소가 되는지 여부
  9. 사기도박의 피해자에게도 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10. 성인피시방이 도박개장죄의 장소가 되는지 여부
  11. 도박전과가 없는 사람에게도 상습도박죄가 성립하는지 여부
  12. 도박개장죄의 기수 시기
  13. 상습도박방조죄의 상습의 의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