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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不得扣押债权范围申请指南

基于3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原则上,不得扣押的债权存入账户后,不得扣押的效力不会自动延伸至存款债权本身。但是,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不得扣押债权的范围,请求法院考虑其生活状况、存入款项的性质等因素,全部或部分撤销扣押命令。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债务人 → 债权人 → 执行法院 → ① 账户中的款项遭到扣押 → 原款项属于不得扣押或不得转让的债权吗? → 是 → 否 → 债务人是否向法院申请变更范围? → 是(《民事执行法》第246条第3款) → 款项是否已经被提取? → 法院可依申请 全部或部分撤销扣押命令 → 存款不会自动受保护 已提取款项通常不能追回 → 提交款项来源证明 → 说明生活状况及其他情况 → 申请内容比标题重要 → 准备证明款项属于不得扣押范围的材料 → 变更决定仅对将来生效 → 即使标题写成抗告或异议 也可按申请内容审理

核心要点

  • 不得扣押的债权不仅可能包括《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规定的债权,也可能包括特别法限制扣押的债权以及不得转让的债权。
  • 不得扣押的债权存入账户后,原债权与存款债权失去同一性;原则上,不得扣押的效力不会自动延伸至存款债权(大法院1999年10月6日作出的99마4857号决定)。
  • 收到扣押命令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不得扣押债权的范围,请求全部或部分撤销扣押命令(《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246条第3款)。
  •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生活状况及其他情况作出判断;法院不得依职权变更范围。
  • 基础养老金、残疾人津贴、国民基本生活保障给付等特别法保护的款项存入账户后,也有案例允许通过申请变更范围,请求撤销对相应金额的扣押。
  • 有案例认为,根据《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关于禁止转让的规定,领取退休年金制度项下给付的权利不得被全部扣押(大法院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다71180号判决)。
  • 变更范围的决定仅使扣押命令在将来失效,因此不会影响已经完成的提取行为,也不会使申请人得以请求返还已提取的款项(大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다25552号判决)。
  • 有案例认为,即使变更范围申请书的标题写成即时抗告或异议申请,只要内容是请求撤销扣押命令,执行法院就应将其作为变更范围的申请予以审理(大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마1774号决定)。

常见问题

Q. 不得扣押的工资存入银行账户后会自动受到保护吗?

原则上不是这样。不得扣押的债权存入账户后,会转变为存款债权,并失去与原债权的同一性,因此债务人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变更不得扣押债权的范围,请求撤销扣押。

案例 2, 案例 6

Q. 如何从被扣押的账户中提取基础养老金或残疾人津贴?

可以准备能够证明相关款项属于不得扣押范围的材料等,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不得扣押债权的范围。如果法院撤销了相当于该笔工资范围内的扣押命令,可以根据该决定请求提取款项。

案例 19, 案例 21

Q. 谁可以申请变更不得扣押债权的范围?

债务人可以申请撤销扣押命令;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法律规定不得扣押的债权下达扣押命令。申请人还可以包括假扣押债权人,但一般认为,仅提出参与分配请求的债权人和第三债务人等无权提出申请。

案例 16

Q. 如果申请书标题误写成即时抗告或异议申请,会怎么样?

关键在于书面申请的内容,而非标题。有案例认为,如果申请内容是请求全部或部分撤销扣押命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执行法院应将其作为变更范围的申请予以审理和判断。

案例 8, 案例 17

Q. 申请变更范围后,能否追回债权人已经取走的钱?

根据案例,变更范围的决定仅在将来使扣押命令失效。已经完成提取的款项不会仅因该决定而成为返还对象;案例还认为,不能据此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 12, 案例 13

Q. 存有退休年金的账户也可以被扣押吗?

有案例认为,根据《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退休年金债权适用特别法中的禁止转让规定,该规定优先于《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对工资债权扣押的限制,因此退休年金债权不得被全部扣押。退休年金存入账户后遭到扣押的,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范围,请求撤销对相应存款的扣押。

案例 5, 案例 9

Q. 存款中有多少可以作为生活费而不得扣押?

案例引用的《民事执行法施行令》(민사집행법 시행령)规定,个人存款余额中不超过150万韩元的部分属于不得扣押的范围。但是,如果另有未被扣押的现金,应从存款规定的限额中扣除该金额,因此需要将现金和存款一并考虑。

案例 18

Q. 可以对变更不得扣押债权范围的决定提出异议吗?

对于准许变更范围申请的决定,可以提出即时抗告。案例说明,应当在收到裁判通知之日起1周的不变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交抗告状。案例还指出,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如何提出异议,存在不同观点。

案例 24

Q. 交通事故和解金存入账户后,也可以撤销扣押吗?

有案例认为,受害人直接向加害人收取的损害赔偿金或和解金,与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不同,不属于不得扣押的范围。因此,不能仅因款项属于和解金,就通过变更范围申请撤销扣押。

案例 20

相关法律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15条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16条第2款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195条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196条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223条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246条第1款至第4款
  • 《民事执行法》(민사집행법)第291条
  • 《民事执行法施行令》(민사집행법 시행령)第6条
  • 《民事执行法施行令》(민사집행법 시행령)第7条
  • 《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第7条
  • 《基础养老金法》(기초연금법)第21条
  • 《残疾人福利法》(장애인복지법)第82条
  • 《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第35条
  • 《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자동차손해배상 보장법)第10条及第40条
  • 《住宅租赁保护法》(주택임대차보호법)第8条

注意事项

  • 不得仅因不得扣押的债权已存入账户,就认为不得扣押的效力会自动延伸至存款债权。
  • 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能够确认款项来源和性质的材料;法院会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生活状况等具体情况。
  • 如果在变更范围的决定作出之前,款项已被提取,仅凭该决定无法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 案例说明,对准许申请的决定提出即时抗告,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周的不变期间内进行,因此应注意不要错过期限。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압류가 금지되는 채권
  2. 압류금지채권의 목적물이 예금계좌에 입금된 경우
  3. 압류금지채권의 범위변경 신청이 가능한 경우
  4. 의료인이 치료비 청구권을 보전하기 위해 환자의 국가배상청구권을 대위행사할 수 있는지
  5. 퇴직연금채권에 대해 압류금지 효력이 미치는 범위
  6. 압류금지 채권이 계좌로 이체된 경우, 그 예금채권에 대한 압류도 금지되는지
  7. 압류될 적격이 없는 채권에 대한 압류의 경우, 그 지급을 거절할 수 있는지
  8. 즉시항고의 제목으로 압류명령의 전부 또는 일부의 취소를 신청하는 경우에 그 관할법원
  9. 퇴직연금제도에 기한 퇴직연금채권이 이체된 계좌 압류의 유효성
  10. 건설업자가 지급받은 공사대금에 압류금지채권인 임금이 혼재되어 있는 경우
  11. 교통사고 피해자가 가해자의 의무보험에 기하여 지급받은 보험금이 압류된 경우
  12. 민사집행법 제246조 제2항에 따라 압류명령이 취소된 경우, 집행을 완료한 채권자에게 부당이득반환의무가 있는지
  13. 압류금지채권 범위변경의 장래효
  14. 보이스피싱으로 편취당한 금액에 대해서도 압류금지채권의 범위변경이 가능한지
  15. 유체동산에 대한 강제집행에서 압류금지물건을 정하는 재판
  16. 압류금지채권의 범위변경에서 신청권자와 그에 따른 신청의 대상
  17. 압류명령에 대하여 채무자가 집행법원에 이의신청을 한 경우, 이 이의신청의 성격
  18. 민사집행법 제246조 제1항 제8호에 규정된 압류금지 예금 등의 범위
  19. 기초연금을 지급받은 계좌가 압류된 경우
  20. 교통사고 피해자가 가해자로부터 지급받은 합의금이 압류된 경우
  21. 장애수당을 지급받은 계좌가 압류된 경우
  22. 학교법인에 대한 집행권원으로 교비회계에 속하는 재산에 대해서 강제집행을 할 수 있는지
  23. 기초생활수급자의 수급급여를 지급받은 계좌가 압류된 경우
  24. 압류금지채권의 범위변경 결정에 대한 불복방법
  25. 피압류채권의 적격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