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Post

继承中特留份的请求标准与计算方法

基于14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特留份是指在法律上的继承人因遗赠或赠与而几乎未能取得遗产时,法律赋予其取回最低份额的一项制度。能否提出请求及请求金额,须综合考量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赠与的时间和对象、已取得的财产以及继承债务。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特留份权利人 → 接受遗赠的人 → 受赠人或财产受让人 → 遗嘱将主要财产给他人 继承人认为所得不足 → 是否属于继承顺位上的法定继承人? → 是|《民法》第1112条 → 否 → 计入赠与并扣除继承债务后 特留份是否仍不足? → 是|《民法》第1113条、第1114条 → 遗赠与赠与同时侵害特留份吗? → 是|先向接受遗赠的人请求《民法》第1116条 → 可在不足范围内 请求返还 → 暂不能请求返还 不属顺位继承人或没有不足额 → 核对计算基础 → 继承开始时财产+应计入赠与-继承债务 再结合特留份比例及已取得财产 → 核对赠与对象与时间 → 共同继承人的特别受益可能计入 第三人赠与通常看继承开始前一年及双方是否知情 → 核对请求期限 → 知道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后一年内 并留意继承开始后十年的期限

核心要点

  • 在继承顺位上享有继承权的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享有特留份;其比例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民法》第1112条(민법 제1112조))。
  • 特留份根据继承开始时的财产,加上应计入的赠与,再扣除继承债务后计算(《民法》第1113条、第1114条(민법 제1113조, 제1114조))。
  • 共同继承人获得的特别受益,即使赠与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超过一年,也可能计入特留份计算的基础财产。
  • 特留份不足额以计算基础财产乘以特留份比例为基础,再计入权利人获得的赠与、遗赠以及从遗产中取得的份额等进行计算。
  • 遗赠和赠与同时侵害特留份时,应先向接受遗赠的人请求返还(《民法》第1116条(민법 제1116조))。
  • 赠与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即使如此,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此举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 特留份返还请求权涉及自知道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之日起一年,以及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十年的期限(《民法》第1117条(민법 제1117조))。

常见问题

Q. 如果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他人或团体,继承人就什么也得不到吗?

如果因遗嘱遗赠而导致特留份不足,特留份权利人可以在不足范围内请求返还。不过,应先确认其是否属于继承顺位上的继承人,以及各自的特留份比例。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14

Q. 继承人生前收到的财产也计入特留份的计算吗?

共同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特别受益的,即使赠与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超过一年,也可能计入计算基础财产。另一方面,向第三人作出的赠与原则上计入继承开始前一年内的赠与;如果赠与双方均知道该赠与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即使赠与发生在一年前,也可能计入。

案例 2, 案例 9, 案例 12

Q. 特留份不足额如何计算?

案例所示的计算方式是:以计算基础财产乘以特留份比例,再计入权利人的特别受益额和净继承份额。计算基础财产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加上应计入的赠与额,再扣除继承债务后确定,因此应全面核实财产、赠与和债务。

案例 9, 案例 10, 案例 11, 案例 12

Q. 遗赠和赠与同时存在时,应先向谁请求返还?

遗赠和赠与均侵害特留份时,应先向接受遗赠的人请求返还。返还后是否仍有不足额,以及各受赠人的返还范围,须根据具体财产关系判断。

案例 10, 案例 11

Q. 受赠财产转给他人后,还能向那个人提出请求吗?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此举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也可以向该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果不存在这类情形,则难以断定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案例 8

Q. 特留份返还请求应在何时之前提出?

根据案例引用的标准,应在知道存在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经过十年,也会产生相应问题。不能仅因曾提起争议赠与效力的其他诉讼,就断定特留份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已得到遵守;还应确认返还意思是否明确指向该赠与或遗赠。

案例 1, 案例 2, 案例 4, 案例 7

Q. 计算特留份时,丧葬费和继承税也像继承债务一样扣除吗?

根据案例中的判断,丧葬费和继承税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支出的费用,不能视为与继承开始时的财产中应扣除的继承债务相同。因此,难以认为这些费用当然应从计算基础财产中扣除。

案例 13

Q. 特留份权利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为请求返还特留份吗?

特留份返还请求权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如果不能认定权利人已形成行使该权利的明确意思,债权人就难以代为行使。仅凭债务人财产不足这一情况,并不能立即认定债权人可以代位提出请求。

案例 6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001条(민법 제1001조)
  • 《民法》第1008条(민법 제1008조)
  • 《民法》第1009条(민법 제1009조)
  • 《民法》第1010条(민법 제1010조)
  • 《民法》第1112条(민법 제1112조)
  • 《民法》第1113条(민법 제1113조)
  • 《民法》第1114条(민법 제1114조)
  • 《民法》第1115条(민법 제1115조)
  • 《民法》第1116条(민법 제1116조)
  • 《民法》第1117条(민법 제1117조)
  • 《民法》第1118条(민법 제1118조)

注意事项

  • 一年期限不仅与知悉继承开始有关,也与知悉存在应返还的赠与或遗赠有关,因此应确认具体的知悉时间及相关经过。
  •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经过十年后,即使尚未办理因赠与而产生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也可能消灭。
  • 仅仅存在赠与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该赠与必然计入计算基础财产。应考察受赠人是否为共同继承人、该赠与是否属于特别受益、赠与时间,以及赠与双方是否知道其会侵害特留份。
  • 计算基础财产和不足额会因遗产价值、赠与与遗赠、债务以及权利人已取得的金额而异,因此不应将案例中的计算结果直接套用于其他继承关系。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사인증여무효소송 제기 시 유류분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중단 여부
  2. 공동상속인 중 특별수익자가 있는 경우 유류분청구권
  3. 유증으로 유류분이 침해된 경우 상속인의 구제
  4. 유류분제도란 무엇인지
  5. 유류분산정을 위한 기초재산 및 특별수익
  6.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이 채권자대위권의 목적이 되는지
  7.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8. 제3취득자에 대한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의 행사가 허용되는지
  9. 유류분 부족액의 계산방법
  10. 유류분액의 구체적 계산
  11. 유류분반환 계산
  12. 유류분반환 계산(2)
  13. 장례비와 상속세가 유류분산정을 위한 기초재산에 포함되는지 여부
  14. 유류분반환 가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