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继承顺序及继承人
基于1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继承顺序依次为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先顺序继承人时,后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配偶与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同属一个顺序继承人;两类直系亲属都不存在时,配偶成为唯一继承人。
一图看懂

核心要点
- 法定继承顺序依次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
- 同一顺序中,亲等较近者优先;亲等相同者有数人时,成为共同继承人(《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
- 配偶与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没有直系卑亲属和直系尊亲属时,配偶单独继承(《民法》第1003条(민법 제1003조))。
- 有子女和配偶时,父母等直系尊亲属属于后顺序继承人,因此不成为继承人(案例1、5、10)。
- 养子女在没有直系卑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时,生父母和养父母都可能作为直系尊亲属成为继承人(大法院1995年1月20日作出的94마535号裁定,案例7)。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时,孙子女可能成为继承人,因此应慎重确认是否放弃继承(大法院1995年9月26日作出的95다27769号判决,案例9)。
- 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因此即使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只要死亡时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仍然存续,配偶就可能成为继承人(《民法》第997条(민법 제997조),案例11)。
- 丧葬费用的承担被视为与继承不同的问题;即使放弃继承,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最先顺序的继承人仍可能需要承担费用(案例4)。
常见问题
Q. 死者的兄弟姐妹都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吗?
案例所引判例将《民法》第100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兄弟姐妹解释为被继承人父系旁系血亲,并认定父亲不同、只有母亲相同的兄弟姐妹不属于该范围。对此问题,应结合具体家庭关系及判例的宗旨一并确认。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52条(민법 제752조)
- 《民法》第997条(민법 제997조)
- 《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
- 《民法》第1003条(민법 제1003조)
- 《民法》第1009条第2款(민법 제1009조 제2항)
- 《民法》第1058条第1款(민법 제1058조 제1항)
- 《民法》附则第25条第2款(민법 부칙 제25조 제2항)
注意事项
- 根据是否放弃继承,孙子女等下一顺序的人员可能成为继承人,因此应同时确认放弃继承的人员及其家庭关系。
- 有案例认为,仅仅放弃继承并不能免除丧葬费用的承担,因此应将丧葬费用问题与遗产问题区分开来考察。
- 对于过去死亡或涉及宣告失踪的案件,继承顺序可能因继承开始的时间及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 재산상속에 있어서 법정상속인의 상속순위
- 구민법 시행 당시 호주가 상속할 남자 없이 사망함으로써 호주 및 유산상속을 한 망 호주의 장남의 처가 신민법 시행 후 사망한 ...
- 실종기간만료와 실종선고가 신민법시행 전후로 나뉜 경우 상속순위
- 장례비용과 상속 순위
- 직계비속과 직계존속의 상속순위
- 재산상속에 있어서 법정상속인의 상속순위
- 양자의 경우 직계존속의 상속순위
- 민법 제1000조 제1항 제3호 소정의 "피상속인의 형제자매"의 범위
- 채무자인 피상속인의 제1순위 상속인인 자 전원이 상속을 포기한 경우, 차순위인 손들의 상속
- 자녀가 있는 경우 직계존속의 상속순위
- 이혼 소송 중인 배우자의 상속가능 여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