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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承认继承与放弃继承:期限及法律效力说明

基于41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放弃继承,是指不继承遗产和债务;限定承认继承,是指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原则上,应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家庭法院申报;放弃继承后,下一顺位的人可能成为继承人。

一图看懂

涉及的人 → 继承人 → 家庭法院 → 债权人 → ① 知道继承开始 考虑如何处理遗产和债务 → 是否在知道继承开始后3个月内申报? → 是《民法》第1019条第1款 → 是否选择放弃继承? → 是《民法》第1042条 → 放弃继承 不承受遗产和债务 效力如同自始不是继承人 → 否 → 限定承认继承 仅在继承所得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和遗赠 → 否《民法》第1019条第1款 → 是否无重大过失且在期限内才知道债务超过遗产? → 是《民法》第1019条第3款 → 否《民法》第1019条第3款 → 核对申报期限及法院申报 → 确认期限从何时起算 未成年人等还要核对法定代理人知情时间 → 确认后顺位继承人 → 先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后 下一顺位的人可能成为继承人并另有期限 → 核对财产及债务处理 → 遗漏财产也可能受放弃效力影响 隐匿或处分遗产、故意漏列财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 → 核对债务与财产

核心要点

  • 放弃继承应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家庭法院申报;放弃后,产生与自始不是继承人相同的效力(《民法》第1019条第1款、第1042条(민법 제1019조 제1항, 제1042조))。
  • 限定承认继承,是指在因继承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遗赠(《民法》第1028条、第1030条(민법 제1028조, 제1030조))。
  • 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且未能在3个月内知道继承债务超过遗产,可以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特别限定承认继承(《民法》第1019条第3款(민법 제1019조 제3항))。
  • 先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后,下一顺位的人可能成为继承人,因此后顺位继承人也应确认自知道自己已成为继承人之日起计算的期限(《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案例1、14)。
  • 金钱债务自继承开始时起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共同继承人之间仅就债务分担达成约定,若要以此对抗债权人,仍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民法》第454条(민법 제454조);案例4、16)。
  • 办理限定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后,若隐匿遗产、无正当理由地处分遗产,或故意在财产清单中遗漏财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民法》第1026条第3项(민법 제1026조 제3호))。
  • 放弃继承的效力可能及于财产清单中遗漏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约定,不具有依照法定程序放弃继承的效力(《民法》第1041条、第1042条(민법 제1041조·제1042조);案例10、15)。

常见问题

Q. 放弃继承和限定承认继承有什么区别?

放弃继承,是指不承受遗产和债务;放弃后,产生与自始不是继承人相同的效力。限定承认继承,是指在因继承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民法》第1028条、第1042条(민법 제1028조, 제1042조))。

案例 5, 案例 18

Q. 最迟应在什么时候放弃继承或办理限定承认继承?

原则上,应当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向家庭法院申报。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的期限,可能从其法定代理人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因此还应确认法定代理人及其是否为亲权人(《民法》第1019条第1款、第1020条(민법 제1019조 제1항, 제1020조))。

案例 3, 案例 5, 案例 18

Q. 如果后来才发现继承债务多于遗产,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且未能在原有的3个月期限内知道继承债务超过遗产这一事实,可以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定承认继承。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因此不能仅以存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情形为由,在期限届满后补办申报(《民法》第1019条第3款(민법 제1019조 제3항);案例17)。

案例 5, 案例 17, 案例 18, 案例 19

Q. 父母放弃继承后,孙子女也需要放弃继承吗?

先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下一顺位的人可能成为继承人;子女和配偶放弃继承的,孙子女可能成为继承人。后顺位继承人应从知道自己已成为继承人之日起3个月内考虑放弃继承或办理限定承认继承(《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案例1、14)。

案例 1, 案例 14

Q. 共同继承人约定把债务都由一人承担,其他继承人就不必负责了吗?

原则上,金钱债务自继承开始时起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因此不属于遗产分割的对象。即使共同继承人约定由其中一人承担更多债务,其他继承人若要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仍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民法》第454条(민법 제454조);案例4)。

案例 4, 案例 16

Q. 放弃继承申报书财产清单中遗漏的财产,不属于放弃继承的范围吗?

放弃继承原则上是概括且无条件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效力可能及于未列入申报书所附财产清单的财产。不能仅因某项财产未列入清单,就单独继承该项财产(《民法》第1042条(민법 제1042조);案例15)。

案例 15

Q. 如果未能在诉讼中主张放弃继承或限定承认继承,之后还能阻止强制执行吗?

有案例认为,即使未在诉讼中主张已办理限定承认继承,也可以在判决确定后提起的债务不存在之诉中主张责任范围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有案例判决指出,放弃继承涉及债务本身是否存在,因此未在诉讼中主张后,难以通过针对确定判决提起的债务不存在之诉获得救济。

案例 8, 案例 11, 案例 13

Q. 放弃继承后,还能领取被继承人的人寿保险金吗?

判例认为,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的继承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遗产,而是保险受益人本人的固有财产。因此,即使放弃继承,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以请求领取保险金(案例9)。

案例 9

Q. 提交放弃继承申报后改变主意,还能撤销吗?

原则上,放弃继承申报后不得撤回,即使3个月期限尚未届满也一样。不过,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民法》总则规定的撤销事由时,可能适用例外;还应确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民法》第1024条(민법 제1024조))。

案例 21

相关法律

  • 《民法》第27条(민법 제27조)
  • 《民法》第28条(민법 제28조)
  • 《民法》第454条(민법 제454조)
  • 《民法》第909条第3款(민법 제909조 제3항)
  • 《民法》第911条(민법 제911조)
  • 《民法》第997条(민법 제997조)
  • 《民法》第1000条(민법 제1000조)
  • 《民法》第1005条(민법 제1005조)
  • 《民法》第1006条(민법 제1006조)
  • 《民法》第1013条(민법 제1013조)
  • 《民法》第1015条(민법 제1015조)
  • 《民法》第1017条(민법 제1017조)
  • 《民法》第1019条第1款、第3款(민법 제1019조 제1항·제3항)
  • 《民法》第1020条(민법 제1020조)
  • 《民法》第1024条(민법 제1024조)

注意事项

  • 放弃继承和限定承认继承的基本期限,是自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应根据继承人是谁以及何时成为继承人,确认期限的起算时间。
  • 特别限定承认继承仅适用于无重大过失、事后才知道继承债务超过遗产的情形;应注意不要错过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的期限。
  • 隐匿遗产、无正当理由地处分遗产,或故意在财产清单中遗漏财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
  • 放弃继承原则上不得撤回;仅在继承开始前达成放弃继承的约定,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放弃继承。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제1순위 상속인이 상속을 포기한 경우 상속순위
  2. 한정승인시, 상속채권자가 상속재산에 관해 우선변제권이 있는지
  3. 미성년자의 상속포기 또는 한정승인권 행사기간
  4. 사망한 부모의 빚을 공동상속인들이 분할하여 부담할 수 있는지
  5. 사망한 부모의 빚을 물려받지 않을 수 있는지
  6. 공동상속인 중 1인의 행방불명 시 소유권이전등기 방법
  7. 상속포기가 사해행위취소의 대상인지
  8. 상속포기의 항변과 기판력
  9. 사망자의 생명보험금이 상속포기의 대상이 되는지 여부
  10. 상속개시 전 상속포기의 효력
  11. 한정승인의 항변과 기판력
  12. 부정소비와 법정단순승인
  13. 상속포기 및 청구이의의 소
  14. 특별한정승인
  15. 상속포기서 목록에 상속재산이 누락된 경우 상속포기의 효력
  16. 공동상속인 일부의 한정승인
  17. 특별한정승인 기간의 추후보완
  18. 상속의 한정승인
  19. 상속재산분할과 특별한정승인
  20. 상속재산 은닉 및 부정소비와 법정단순승인
  21. 상속 승인·포기의 철회가 가능한지
  22. 한정승인과 상속재산분할청구
  23. 한정승인과 보증인의 책임
  24. 포기기간 경과 후의 상속포기 신고의 효력
  25. 상속재산분할과 법정단순승인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