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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一般指南:继承人与遗产的基本原则

基于92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继承人根据法定顺位和家庭关系确定,也可能因代位继承、胎儿、亲子认领、收养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放弃继承、处分遗产以及针对继承权受侵害提出请求,均须关注生效时间和期限,因此应核实具体情况。

一图看懂

相关人员 → 被继承人 → 配偶 → 子女及其他亲属 → 亲属去世,需确认谁继承 以及遗产如何处理 → 是否轮到你继承 含配偶共同继承或代位继承? → 是(《民法》第1000条、第1001条、第1003条) → 否 →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 丧失继承资格事由? → 是(《民法》第1004条) → 放弃继承的裁判 是否已获告知? → 是(《民法》第1026条) → 可能享有继承权 还需核实具体继承份额 → 本分支下当前不继承 或放弃继承已生效 → 核对亲属关系、继承顺位及代位情形 → 确认放弃是否生效;获告知前处分遗产可能视为承认继承 → 核实权利受侵害及知悉侵害的时间,确认请求期限 → 核实胎儿、认领子女及收养等特殊情况 → 确认遗产是否已分割或处分,以及可主张的权利 → 分别确认侵害行为发生日和知道侵害之日

核心要点

  • 继承顺位依次为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配偶与直系卑亲属或直系尊亲属共同继承(《民法》第1000条、第1003条)。
  • 有权继承的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资格的,其直系卑亲属等可以代替其顺位继承(《民法》第1001条)。
  • 胎儿在继承顺位上视为已经出生,但只有活着出生才享有继承权(《民法》第1000条第3款;案例19)。
  • 婚姻关系外出生的子女在父母死亡后被认领并成为共同继承人时,如果其他继承人已经分割或处分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支付相当于其应继份额的金额(《民法》第1014条;案例24)。
  • 丧失继承资格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仅因离家出走或出轨不会丧失资格,但故意使同顺位继承人中的胎儿堕胎,可能构成丧失资格问题(《民法》第1004条;案例12、14)。
  • 仅提交放弃继承申报并不会立即产生效力。在准许该申报的裁判获告知之前处分遗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民法》第1026条;案例17)。
  • 针对侵害遗产相关权利提出的请求,可能根据其实际性质而非形式被认定为继承回复请求;应以知道侵害之日和侵害行为发生日为基准核实期限(《民法》第999条;案例11、15)。
  • 金钱债权等可分债权原则上自继承开始时起按照法定应继份额分割,但如果有必要通过特别受益或贡献份额等调整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可能成为分割对象(《民法》第1008条、第1008条之2;案例21)。

常见问题

Q. 父亲先于祖父去世,我作为孙子可以继承祖父的财产吗?

如果父亲在祖父开始继承前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父亲的顺位成为代位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位继承人的配偶也可以成为共同继承人。

案例 3

Q. 可以因为配偶出轨或离家出走而将其排除在继承之外吗?

仅因离家出走或出轨,不构成《民法》规定的丧失继承资格事由。要使其丧失继承权,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资格事由。

案例 14

Q. 家中两人因同一事故死亡,如果不知道谁先去世,继承该如何处理?

两人因同一危险而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为同时死亡。因此,不认为双方彼此发生继承;要推翻这一推定,必须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

案例 8, 案例 10

Q. 继承人为胎儿时,也可以继承吗?

胎儿在继承顺位上视为已经出生,但只有活着出生才享有继承权。案例说明,若在出生前死亡,则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 6, 案例 19

Q. 提交放弃继承申报后、裁判作出前出售遗产,会有什么后果?

放弃继承须经家庭法院作出裁判并予以告知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处分遗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因此不能仅因已提交放弃继承的申报,就处分遗产。

案例 17

Q. 父亲去世后我被认领为亲生子女,但其他继承人已经分割了财产,我该怎么办?

如果遗产已经分割或处分,可能无法否定其效力,但被认领为亲生子女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继承人请求相当于其应继份额的金额。后顺位继承人也可能因该认领而丧失继承权。

案例 1, 案例 24

Q. 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但如果继承开始已超过10年,还能提出请求吗?

案例说明,如果自侵害继承权之日起尚未满10年,且自知道侵害之日起尚未满3年,可能可以提起继承回复请求。继承开始日与侵害行为发生日可能不同,因此实际提出请求时应分别确认各个时间点。

案例 15

Q. 被亲戚收养后,就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了吗?

根据案例,普通收养子女可以同时成为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继承人。但收养为亲生子女的情形下,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会终止,因此继承权也可能不同。

案例 18

Q. 存款债权也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对象吗?

金钱债权原则上自继承开始时起,按照法定应继份额分割,因此不属于遗产分割的对象。但如果因特留份利益或贡献份额等原因,有必要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则例外地可能成为分割对象。

案例 21

相关法律

  • 《民法》第30条 (민법 제30조)
  • 《民法》第860条 (민법 제860조)
  • 《民法》第1000条 (민법 제1000조)
  • 《民法》第1001条 (민법 제1001조)
  • 《民法》第1003条 (민법 제1003조)
  • 《民法》第1004条 (민법 제1004조)
  • 《民法》第1008条 (민법 제1008조)
  • 《民法》第1008条之2 (민법 제1008조의2)
  • 《民法》第1008条之3 (민법 제1008조의3)
  • 《民法》第1013条 (민법 제1013조)
  • 《民法》第1014条 (민법 제1014조)
  • 《民法》第1026条 (민법 제1026조)
  • 《民法》第1041条 (민법 제1041조)
  • 《民法》第1042条 (민법 제1042조)
  • 《民法》第1045条 (민법 제1045조)

注意事项

  • 放弃继承并非自提交申报之日起生效,而是在准许该申报的裁判获告知时生效;在此之前处分遗产,可能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
  • 继承回复请求的期限根据知道侵害之日和侵害行为发生之日判断,因此应注意不能仅以继承开始日计算期限。
  • 如果在共同继承人已经分割或处分财产后才成为共同继承人,可能需要请求支付相当于应继份额的金额,而不是要求返还财产本身。
  • 胎儿的继承权以其活着出生为前提;同时死亡推定或是否构成代位继承,也可能因死亡顺序和家庭关系而有所不同。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상속개시 후 인지된 자의 상속재산의 과실(果實)
  2. 상속재산관리인 선임청구인에게 보수의 예납을 명할 수 있는지
  3. 조부의 재산을 사망한 부(父)를 대신하여 상속할 수 있는지
  4. 공동상속인 1인 명의로 소유권이전등기 된 부동산의 회복방법
  5. 피상속인의 재산과 상속인 재산의 분리
  6. 아들부부의 싸움 도중 며느리의 방화로 아들만 사망 시 상속권자
  7. 매도인이 사망한 때 바로 매수인에게 부동산소유권이전등기 가능한지
  8. 장인과 처가 동시에 사망한 경우 사위가 장인의 재산을 상속받을 수 있는지
  9. 이혼으로 인한 위자료청구권도 상속이 가능한지
  10. 남편과 아들이 동시에 사망한 경우 남편 재산의 상속인
  11. 제사용 재산의 승계와 상속회복청구권에 관한 제척기간의 적용
  12. 동순위의 상속인이 태아를 낙태한 경우 상속결격사유인지
  13. 제3자에 대한 상속회복청구권의 제척기간 기산일
  14. 불륜행위한 처가 남편의 유산을 상속할 수 있는지
  15. 상속개시 10년 후 상속권을 침해당한 경우 상속회복청구권
  16. 대습상속인이 될 배우자가 대습상속의 개시 전에 사망한 경우
  17. 상속포기신고를 수리하는 심판이 고지되기 전 상속재산을 처분한 경우 단순승인이 되는지
  18. 양자로 입양된 자가 생부모의 재산을 상속할 수 있는지
  19. 태아도 재산상속을 할 수 있는지
  20. 이북 지역에 남은 가족을 재산상속인에서 제외할 수 있는지
  21. 금전채권과 같은 가분채권이 상속분할의 대상이 되는 예외적인 경우
  22. 상속포기신고를 한 공동상속인이 다른 상속인에게 지분이전등기를 한 경우 단순승인으로 간주되는지
  23. 증여와 상속재산
  24. 피인지자의 상속문제
  25. 묘토인 농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