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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取得与丧失:条件和手续指南

基于2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大韩民国国籍可以因出生而取得,也可以通过归化或国籍恢复许可取得。婚姻不会自动带来国籍;在取得外国国籍或涉及复数国籍的情况下,应确认有关丧失、保有或选择国籍的手续和期限。

一图看懂

涉及的人 → 子女与父母 → 外国申请人或配偶 → 曾失去韩国国籍者 → 出生、申请归化或恢复国籍 并可能涉及外国国籍 → 出生时父母一方是韩国国民 或双方无国籍且在韩国出生? → 是(国籍法第2条) → 符合取得路径 可取得或保有韩国国籍 → 否 → 是否符合归化或恢复条件 并取得许可? → 是(国籍法第5条至第9条) → 外国国籍相关手续 是否已按规定处理(如适用)? → 否(国籍法第5条至第9条) → 暂不能据此取得国籍 或有丧失国籍风险 → 是(国籍法第10条、第12条至第16条) → 否(国籍法第10条、第12条至第16条) → 核对取得后放弃外国国籍的义务 → 取得韩国国籍后仍有外国国籍者 原则上须在1年内放弃 → 核对保有或选择国籍手续及期限 → 婚姻取得外国国籍或持有复数国籍时 确认申报、选择或放弃手续 → 了解丧失国籍后的权利影响 → 亲子、财产等私法地位不会当然消失 但国民专属权利可能受影响

核心要点

  • 如果子女出生时父母中有一方是大韩民国国民,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均无法确定或均无国籍,在大韩民国出生的人也取得国籍(《国籍法》第2条(국적법 제2조))。
  • 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外国人也不会立即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必须满足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在韩国国内居住一定期间等简易归化条件,并取得归化许可(《国籍法》第6条(국적법 제6조))。
  • 申请一般归化,必须满足在韩国国内有住所5年以上等居住条件,以及成年、品行端正、具备生计能力和具备基本素养等条件(《国籍法》第5条(국적법 제5조))。
  • 在父母中有一方为大韩民国国民、对大韩民国有特殊功劳,或因在特定领域具有优秀能力而被认定将为国家利益作出贡献等情形下,可以申请特别归化(《国籍法》第7条(국적법 제7조))。
  • 曾经是大韩民国国民但已丧失国籍的人,可以申请国籍恢复许可。获准后即取得大韩民国国籍,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予许可(《国籍法》第9条(국적법 제9조))。
  •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时仍持有外国国籍的人,原则上必须在取得之日起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未履行该义务的,可能会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第10条(국적법 제10조))。
  • 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取得配偶的外国国籍时,如果未申报保有国籍的意愿,可能会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复数国籍者应确认选择国籍或放弃大韩民国国籍的手续及期限(《国籍法》第12条至第15条(국적법 제12조부터 제15조까지))。
  • 即使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原有的亲子关系、财产关系等私法上的地位也不会当然消失。但丧失国籍者不能享有只有大韩民国国民才能享有的权利(《国籍法》第18条(국적법 제18조))。

常见问题

Q. 与韩国人结婚后就能立即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吗?

不是。仅凭婚姻并不能取得国籍,还必须满足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在韩国国内居住一定期间等条件,并获得简易归化许可。单纯同居不符合基于婚姻申请简易归化的条件。

案例 2, 案例 19, 案例 20

Q. 与韩国籍配偶离婚后,取得的大韩民国国籍也会失去吗?

基于婚姻归化后,仅因与配偶离婚或配偶死亡,并不会丧失国籍。不过,案例另行说明了婚姻被确认是在没有建立实际婚姻生活意愿的情况下缔结时的相关规定。

案例 2

Q. 如果父母一方是韩国人,子女出生时就能取得韩国国籍吗?

如果子女出生时父母中有一方是大韩民国国民,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案例说明,父母双系血统主义自1998年6月14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此前出生的人,需要另行确认其出生时适用的法律和具体情况。

案例 7, 案例 25

Q.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还能继续保有外国国籍吗?

根据案例,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外国国籍持有人,必须在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如果未能在期限内办妥放弃手续,可能会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并且必须提交证明放弃或丧失国籍的文件。

案例 14

Q. 取得外国国籍后失去了韩国国籍,还能恢复吗?

曾经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可以向法务部长官申请国籍恢复许可。申请时应提交证明丧失国籍原因和日期等所需材料;获得许可后,才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案例 1, 案例 6

Q. 与外国人结婚并取得配偶的国籍后,韩国国籍会怎样?

根据案例,取得外国籍配偶的国籍后,如果未在6个月内向法务部长官申报有意保有大韩民国国籍,可能会被追溯至取得该外国国籍之日丧失大韩民国国籍。案例还说明,如果无法确定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期,可以推定以外国护照的首次签发日期为准。

案例 4

Q. 复数国籍者必须在什么时候之前选择国籍?

案例说明,20岁之前成为复数国籍者的人,必须在22岁之前选择国籍;20岁之后成为复数国籍者的人,必须在成为复数国籍者之日起2年内选择国籍。案例还规定了因编入兵役准备役等兵役相关情况而适用的其他期限,因此应确认自己是否属于相关情形。

案例 4, 案例 7, 案例 11, 案例 23

Q. 丧失韩国国籍后,与父母的关系或继承权也会消失吗?

丧失国籍会影响只有大韩民国国民才能享有的权利,但不会当然消灭原有的亲子关系、财产关系等私法上的地位。因此,案例说明,已丧失国籍的子女仍可继承其大韩民国国民父母的遗产。

案例 17

Q. 家庭关系登记簿中没有国籍丧失记录,也可以申请恢复国籍吗?

案例说明,不得仅以没有国籍丧失记录为由拒绝办理国籍恢复手续。如有必要,可以依职权整理国籍丧失记录,再根据国籍恢复许可通知整理登记簿。

案例 1

相关法律

  • 国籍法第2条(국적법 제2조)
  • 国籍法第5条(국적법 제5조)
  • 国籍法第6条(국적법 제6조)
  • 国籍法第7条(국적법 제7조)
  • 国籍法第8条(국적법 제8조)
  • 国籍法第9条(국적법 제9조)
  • 国籍法第10条(국적법 제10조)
  • 国籍法第11条(국적법 제11조)
  • 国籍法第12条至第16条(국적법 제12조부터 제16조까지)
  • 国籍法第18条(국적법 제18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18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38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8조)
  • 《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事项的法律》第95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95조)
  • 《国籍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2款(국적법 시행규칙 제6조 제2항)

注意事项

  • 基于婚姻申请简易归化,以婚姻在法律上有效为前提;事实婚姻或单纯同居本身不符合相关条件。
  • 取得、丧失或选择国籍适用的期限各不相同,包括1年、6个月、2年等,因此应根据本人取得国籍的原因及所办手续确认适用期限。
  • 即使未申报国籍丧失,或家庭关系登记簿中遗漏了相关记录,是否实际丧失国籍以及能否恢复国籍,也不会仅由该记录决定。
  • 案例中有些内容会因法律施行时间或兵役相关情况而异,因此应结合出生时间和本人国籍变动的具体经过进行确认。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외국인과의 혼인으로 상실하였던 대한민국국적 회복방법
  2. 대한민국국민과 혼인한 외국인의 대한민국국적 취득방법
  3. 소송으로 이혼한 경우 국적취득이 가능한지 여부
  4. 혼인으로 인한 외국국적 취득 시 대한민국국적의 상실 여부
  5. 국적판정
  6. 국적 회복 절차
  7. 국적법상 부모양계혈통주의
  8. 한국에 거주하는 외국인 부부의 이혼
  9. 우리나라에 거주하는 외국 국적의 혼인외 출생자에 대하여 대한민국 국적의 생모가 법정대리권을 행사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0. 특별귀화에 의한 국적취득의 요건
  11. 대한민국 국적의 이탈
  12. 일반귀화에 의한 국적취득 요건
  13. 혼인 전 출생한 자녀도 한국 국적을 취득할 수 있는지 여부
  14. 대한민국 국적 취득자의 외국국적 포기 의무
  15. 상속인들이 일본 법원에 상속포기를 신청했다면 우리나라에 있는 부동산 등 재산에도 상속포기의 효력이 미치는지
  16. 북한이탈주민의 지위
  17. 국적상실과 상속관계
  18. 외국인이 대한민국에 상속받은 부동산이 있는 경우 이를 계속 보유할 수 있는지
  19. 혼인신고를 하지 않고 동거하는 관계도 귀화 신청이 가능한지 여부
  20. 국적취득의 방법·절차
  21. 피상속인이 유언으로 다른나라 법을 지정할 수 있는지
  22. 피상속인이 외국에서 사망한 경우 상속문제
  23. 복수국적자의 국적선택
  24. 국적법 제2조 제1호의 해석
  25. 출생에 의한 국적취득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