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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最优先受偿权:工资及退休金分配指南

基于28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最优先受偿权是指,对特定工资、退休金等债权,可以从雇主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不过,须确认受偿债权的范围、财产是否属于雇主,以及拍卖程序中提出分配请求和举证的期限。

一图看懂

相关主体 → 劳动者 → 承担工资债务的雇主 → 拍卖程序中的其他债权人 → ① 雇主财产进入拍卖 劳动者希望工资或退休金优先受偿 → 债权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范围吗? → 是(《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款、《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12条) → 否 → 拍卖财产属于承担工资债务的雇主吗? → 是 → 是否按期请求分配,或符合假扣押例外并及时举证? → 是(《民事执行法》第88条、第148条例外) → 符合条件的债权 可主张最优先受偿 → 范围、财产或程序条件不符 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 核对债权范围 → 最终3个月工资按离职日倒推 仅计该期间实际工作对应的工资 奖金按劳动报酬部分判断,未休年假补偿不计 → 确认财产归属 → 确认财产属于承担工资债务的经营者本人 不能主张代表人、无限责任合伙人或直接分包人个人财产 → 核对期限与举证 → 核对分配请求期限及已申报债权 退休金支付事由须在期限届满前发生 假扣押债权须在分配表确定前证明优先受偿资格

核心要点

  • 最终3个月工资和灾害补偿金,可以从雇主的全部财产中优先于以质权、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税款及公课金以及其他债权受偿(《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款(근로기준법 제38조 제2항))。
  • 最终3年的退休金也可能属于最优先受偿范围;案例说明,退休金支付事由须在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前发生(《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12条(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12조),案例22)。
  • 最终3个月工资指离职前最终3个月内工作所对应的工资,而非工资支付事由发生时所对应的工资。应以离职日为基准倒推确定范围(案例20、23)。
  • 奖金不会仅因在最终3个月期间支付就全部享有优先受偿;只有属于最终3个月劳动报酬的部分才属于受偿范围。案例认为,未休年假补偿不计入最终3个月工资(案例23、24)。
  • “雇主的全部财产”原则上是承担工资债务的经营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不能对法人的代表人或合伙公司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财产、直接分包承包人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案例1、15)。
  • 在拍卖程序中要优先受偿,原则上须在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前提出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后,难以追加遗漏的退休金债权(《民事执行法》第88条(민사집행법 제88조),案例7、16)。
  • 在拍卖开始决定登记前已对不动产申请假扣押的工资债权人,即使未另行提出分配请求,也可以成为有权获得分配的债权人。不过,须在分配表确定前证明假扣押债权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资债权,才能获得优先分配(《民事执行法》第148条(민사집행법 제148조),案例8、17、25)。

常见问题

Q. 最终3个月的工资应从离职日还是公司破产日开始计算?

案例说明,最终3个月的期间应以离职日而非企业破产日为基准确定。只有该期间内实际工作所对应的工资属于受偿范围;即使在企业破产前3个月离职,尚未领取的最终3个月工资仍可优先受偿。

案例 14, 案例 20, 案例 23

Q. 在最终3个月期间支付的奖金是否全部属于最优先受偿范围?

不是。是否属于受偿范围不能仅根据支付时间决定,奖金中只有属于最终3个月劳动报酬的部分才属于受偿范围。

案例 23

Q. 未休年假补偿也计入最终3个月工资吗?

根据案例,因离职而产生的未休年假补偿不属于最终3个月劳动的报酬,因此不属于最优先受偿范围内的最终3个月工资。

案例 24

Q. 工资债权的迟延损害金也能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吗?

案例说明,最优先受偿范围仅包括工资等债权的本金,迟延损害金不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因此,不能认为迟延损害金也能与本金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

案例 9

Q. 要优先受偿工资债权,是否必须先对不动产申请假扣押?

如果正在拍卖雇主所有的不动产,即使事先没有申请假扣押,也可以在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前提出分配请求。不过,如果雇主的财产可能转让给第三人,则应考虑是否有必要保全该财产。

案例 3, 案例 12

Q. 如果在拍卖开始前以工资债权为由申请了假扣押,是否可以不提出分配请求?

案例说明,在首次拍卖开始决定登记之前已登记的假扣押债权人,即使未另行提出分配请求,也可以获得分配。不过,要优先受偿工资债权,必须在分配表确定前证明该假扣押所担保的请求债权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资债权。

案例 8, 案例 17, 案例 25

Q. 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后可以追加退休金债权吗?

根据案例,难以在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后,超出期限届满前已申报的债权范围追加退休金债权。应确认最初的分配请求书中列明了哪些债权,以及分配请求期限何时届满。

案例 16

Q. 可以对公司代表人或直接分包承包人的财产行使最优先受偿权吗?

原则上,作为优先受偿权对象的“雇主全部财产”是承担工资债务的经营者本人所有的财产。案例说明,不能对法人的代表人或合伙公司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财产、直接分包承包人的财产主张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权。

案例 1, 案例 15

Q. 如果分配请求期限在从公司退休前就已届满,退休金还能优先受偿吗?

案例说明,最终3年的退休金也必须在分配请求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分配请求,且退休金支付事由须在该期限届满前发生。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退休,则该退休金难以在相关拍卖程序中获得最优先受偿。

案例 22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38条(근로기준법 제38조)
  • 《劳动基准法》第44条(근로기준법 제44조)
  • 《劳动者退休给付保障法》第12条(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12조)
  • 《民事执行法》第88条(민사집행법 제88조)
  • 《民事执行法》第148条(민사집행법 제148조)
  • 《民事执行法》第268条(민사집행법 제268조)
  • 《民法》第160条(민법 제160조)
  • 《民法》第482条(민법 제482조)
  • 《商法》第777条(상법 제777조)
  • 《建设产业基本法》第88条(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88조)

注意事项

  • 需要提出分配请求的债权人如果错过分配请求期限,即使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可能无法在该拍卖程序中获得分配。
  • 如果分配请求书中只列明工资而未列明退休金,期限届满后可能难以追加退休金。
  • 最优先受偿权针对雇主的财产;原则上,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不能再对该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 即使假扣押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提出分配请求,也可能仍须在分配表确定前证明其工资债权享有优先权。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직상수급인 재산에 대해 근로자 임금의 우선변제권 인정되는지
  2. 선박우선특권과 임금우선특권 사이의 배당순위
  3. 근로자가 임금채권을 우선변제 받으려면 가압류가 필요한지
  4. 선원의 임금을 지급받기 위하여 선박우선특권을 실행하는 방법
  5. 회사가 도산한 경우 임금 및 퇴직금 채권의 배당순위
  6. 수급인에게 고용된 근로자의 도급인에 대한 노임우선청구권 여부
  7. 배당요구하지 않은 임금채권자의 부당이득반환청구권
  8. 경매개시 전 가압류한 임금채권자의 배당기일에서의 우선배당권
  9. 최우선변제권이 인정되는 채권의 지연손해금도 최우선변제 되는지
  10. 우선변제권 있는 임금채권을 사용자를 대위하여 변제한 자의 지위
  11. 임금채권 우선변제권의 추급효 인정 여부
  12. 사용자의 재산이 이전 된 경우 퇴직금 등 우선변제권 인정 여부
  13. 사업자의 귀책사유에 따른 휴업수당과 임금의 최우선변제권
  14. 부도 3개월 이전에 퇴직한 자의 최종 3개월분 임금의 우선변제 여부
  15. 합자회사 무한책임사원의 재산도 사용자의 총재산에 포함되는지
  16. 배당요구 종기 후 퇴직금채권 추가 가부
  17. 우선변제권 있는 임금채권의 소명 시기
  18. 소액체당금 지급과 최우선변제권
  19. 담보권과 임금채권의 최우선변제권
  20. 최우선변제권이 인정되는 “최종 3개월분의 임금채권”의 계산방법
  21. 담보권과 임금채권의 최우선변제권
  22. ‘최종 3년간의 퇴직금’의 경우 배당요구 종기일 이전에 퇴직금 지급사유가 발생하여야 하는지 여부
  23. 최우선변제권 있는 임금채권의 범위와 상여금
  24. 연차유급휴가수당에 최우선변제권이 인정되는지 여부
  25. 최우선변제권 있는 임금채권의 배당요구 필요성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