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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指南:义务、报酬、解除与损害赔偿

基于40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受任人应以符合委托目的的方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处理事务。是否应支付报酬、能否解除合同以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结合约定内容、实际事务处理情况和合同终止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图看懂

委托关系双方 → 委托人 → 受任人 → 委托处理事务后 出现报酬、解除或损失争议 → 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并造成损失? → 是(《民法》第390条、第391条) → 可能承担损害赔偿 或解除损失责任 → 否 → 是否约定报酬 或属律师默示约定? → 是(《民法》第686条) → 报酬及终止结算 依约与实际情况判断 → 是否于不利时机 且无不得已事由解除? → 是(《民法》第689条) → 核对义务违反、损失因果关系及委托人过错 → 赔偿责任与范围 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核对案件难度、付出努力及委托人所得利益 → 报酬金额是否合理 特殊情况下可能受限制 → 核对已办事务、付出努力、所得利益及费用 → 中途终止时按实际情况结算 启动费不必然全退或全留

核心要点

  • 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且对方接受委托时,委托关系即成立;受任人应依委托本旨,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处理事务(《民法》第680条(민법 제680조)、第681条(민법 제681조))。
  • 受任人的义务可能不止于执行委托人要求办理的程序。在专业事务中,如果可以预见不利后果,或存在需要作出选择的情形,受任人可能有义务进行说明、提出建议或采取保护权利的措施(案例4、7、18)。
  • 受任人违反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还须结合损失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因果关系、委托人的过错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民法》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案例2、5、10、20)。
  • 委托原则上属于无偿合同,因此请求支付报酬需要有约定。但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除非有约定不收取报酬等特殊情况,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默示的报酬约定;金额可结合案件难度、所付出的努力及委托人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确定(《民法》第686条(민법 제686조);案例16)。
  • 原则上可以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但如果因特殊情况导致金额明显过高,可能依据诚信原则或公平原则将其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案例14、16)。
  • 委托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随时解除。但如果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机且没有不得已的事由而解除,可能需要赔偿在适当时机解除时本可避免的损失(《民法》第689条(민법 제689조);案例17、25)。
  • 合同中途终止时,启动费并非必然全额返还,也并非必然归受任人所有。可以结合已办理事务的程度和所付出的努力、委托人获得的利益及事务处理费用等进行结算(《民法》第686条第3款(민법 제686조 제3항);案例9、11)。
  • 受任人处理委托事务时收到的金钱或物品,应交付委托人;以损害委托信赖关系的方式取得的利益,也可能属于应返还的范围(《民法》第684条(민법 제684조);案例23)。

常见问题

Q. 律师错过上诉期限或没有告知上诉的可能性,我可以获得赔偿吗?

错过上诉期限,可能构成受任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使没有建议上诉,也可能被认定负有说明判决内容及上诉后胜诉可能性的义务;但是否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须结合通过上诉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判断。

案例 5, 案例 18

Q. 受任人是否可以不告知与受托事务有关的重要风险?

在办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委托人的指示可能导致不利结果,或者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受任人可能负有说明、建议或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具体义务范围取决于受托事务的内容,以及受任人在当时已知或可以预见的情况。

案例 1, 案例 4, 案例 7, 案例 18

Q. 事先没有约定报酬金额,我必须支付律师要求的全部金额吗?

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除非有约定不收取报酬等特殊情况,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默示的报酬约定。即便如此,受任人请求的金额也不当然会全额获得支持;可以结合案件经过和难度、办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委托人获得的利益等,争议该报酬是否适当。

案例 16

Q. 委托合同中途终止后,我能拿回已经支付的启动费吗?

启动费不仅可能用于支付事务处理费用,也可能具有预付部分报酬的性质,因此不能仅因合同终止就断定应全额返还或全额归受任人所有。应结合实际办理的事务和付出的努力、委托人获得的利益及费用等进行结算;即使受任人通过努力促成庭外和解,也可能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案例 9

Q. 解除委托合同后,我需要向对方赔偿损失吗?

原则上,委托可以随时解除;仅凭解除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这一事实,并不会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机解除委托,且没有不得已的事由,则可能需要赔偿在适当时机解除时本可避免的损失。

案例 17, 案例 25

Q. 刑事案件中,以获释或判处缓刑为条件的胜诉报酬约定有效吗?

案例中引用的韩国大法院全院合议庭判决认定,该判决作出后订立的刑事案件胜诉报酬约定违反《民法》第103条(민법 제103조),因而无效。案例说明,对于该判决作出前订立的约定,难以仅凭该判决就断定其立即无效。

案例 19

Q. 受任人以低价出售受托管理的不动产,只需返还实际收到的钱吗?

并非一定只需返还实际收到的买卖价款。案例考虑了委托事项的内容、交易经过等因素,认定应向委托人返还相当于合理市场价格的金额。

案例 23

Q. 承办律师离职后,原律师事务所还能请求部分胜诉报酬吗?

案例中,因未向委托人充分告知承办律师离职的事实及律师事务所的应对情况,导致双方信赖关系破裂,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应对合同终止负责,因此不得请求按已完成工作比例计算的胜诉报酬。实际情况仍须结合合同内容及终止经过一并考察。

案例 11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03条(민법 제103조)
  • 《民法》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
  • 《民法》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
  • 《民法》第680条(민법 제680조)
  • 《民法》第681条(민법 제681조)
  • 《民法》第684条(민법 제684조)
  • 《民法》第686条(민법 제686조)
  • 《民法》第689条(민법 제689조)
  • 《民法》第690条(민법 제690조)
  • 《民法》第691条(민법 제691조)
  • 《民法》第746条(민법 제746조)
  • 《民事诉讼法》第89条(민사소송법 제89조)
  • 《民事诉讼法》第90条(민사소송법 제90조)
  •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
  • 《司法书士法》第30条(법무사법 제30조)

注意事项

  • 仅凭受任人享有诉讼代理权这一事实,不能断定其必须实施该权限所涵盖的一切措施。具体义务须结合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具体情况考察。
  • 委托合同中途终止时,报酬和费用可能需要根据事务处理的程度进行结算,因此不宜一概认为启动费应全额返还或胜诉报酬应全额支付。
  • 请求损害赔偿时,除违反义务外,还须考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该过错可能影响赔偿范围。
  • 委托合同以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因此可以解除;但如果在对对方不利的时机且没有不得已的事由而解除,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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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