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Post

婚姻成立、无效与撤销指南

基于66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婚姻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依法缔结婚姻的合意,并依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方告成立。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存在结婚意愿,婚姻可能无效;即使存在欺诈等撤销事由,也须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条件进行判断。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一方 → 另一方 → 双方拟缔结婚姻 判断登记与效力 → 是否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 是(《民法》第812条) → 否 → 登记时是否存在结婚合意? → 是 → 否(《民法》第815条) → 是否有法定撤销事由? → 是(《民法》第816条第3项、第819条至第823条) → 婚姻成立 通常有效 → 未成立法律婚姻 或婚姻可能无效、可撤销 → 事实婚姻情形 → 是否撤回结婚意愿 或同意结束关系 → 欺诈撤销情形 → 是否欺骗婚姻本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涉外婚姻情形 → 考察当事人本国法 及婚姻形式适用法律

核心要点

  • 当事人之间具有结婚合意,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核心要件(《民法》第812条、第815条(민법 제812조, 제815조))。
  • 办理结婚登记时也必须存在结婚意愿。即使过去举行过婚礼并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结束事实婚姻关系后,一方仍偷偷办理登记,婚姻也可能无效(韩国大法院1996年6月28日宣告的94므1089号判决;韩国大法院1986年7月22日宣告的86므41号判决)。
  • 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另一方的结婚意愿不明确,可以根据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等推定其有结婚意愿。是否曾明确撤回结婚意愿,或双方是否同意结束事实婚姻等情况,均会纳入判断(韩国大法院2000年4月11日宣告的99므1329号判决)。
  • 仅因结婚同时还出于取得居留资格等其他目的,并不当然构成婚姻无效的假结婚。关键在于该目的是否与真实的结婚意愿不能并存(首尔北部地方法院2009年2月19日宣告的2008노1702号判决)。
  • 因欺诈撤销婚姻,不能仅凭一般夸大或沉默予以认定。应考察是否属于对婚姻本质内容的欺骗,并审查生育经历的具体经过、保护隐私的必要性等具体情况(《民法》第816条第3项(민법 제816조 제3호);韩国大法院2016年2月18日宣告的2015므654、661号判决)。
  • 与外国人在韩国境内结婚时,也应考察各当事人的本国法以及有关婚姻形式的法律,以判断婚姻是否成立。韩国公民在韩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形式,适用韩国法律(《国际私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국제사법 제36조 제1항·제2항))。
  • 对于已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的婚姻,仅因家庭关系登记簿上的离婚记录令人困扰,难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问题在于是否具有确认利益,例如是否对当前法律关系产生直接影响(韩国大法院1984年2月28日宣告的82므67号判决)。
  • 仅因长期未行使权利,并不会立即阻止提出撤销重婚的请求;但根据具体情况,该请求也可能因构成权利滥用而不获准许(韩国大法院1993年8月24日宣告的92므907号判决)。

常见问题

Q. 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算法律婚姻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仅凭婚礼和共同生活并不成立法律婚姻。不过,如果双方有结婚意愿,且实际存在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案例 2, 案例 3

Q. 分手后对方偷偷办理了结婚登记,可以认定婚姻无效吗?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之间没有结婚合意,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判断时,已经撤回结婚意愿,或者双方已同意结束事实婚姻关系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办理登记等情况十分重要。

案例 3

Q. 办理结婚登记时也有取得居留资格的目的,婚姻就无效吗?

仅因结婚同时还出于其他目的,并不当然导致婚姻无效。应考察该目的是否与希望维持终身婚姻关系的真实结婚意愿达到相互矛盾的程度。

案例 20

Q. 配偶没有告知自己过去生育过,可以撤销婚姻吗?

仅因未告知曾经生育过,并不会立即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及是否违反该义务,应综合考察生育的经过、与子女的关系、抚养和扶养责任,以及对隐私和名誉的影响等因素。

案例 17

Q. 发现配偶曾对自己的财产撒谎,可以撤销婚姻吗?

关于财产或经济能力的谎言,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对婚姻本质内容的欺骗。应具体考察对方是否通过积极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造成足以使当事人不愿结婚的错误认识;不能仅凭一般夸大就断定可以撤销婚姻。

案例 24

Q. 提起撤销婚姻诉讼后发生性关系,算是追认婚姻了吗?

仅因提起撤销婚姻诉讼后发生了性关系,并不能认定当事人追认了婚姻的效力。是否构成追认,应根据当事人在明知撤销婚姻事由后是否表示愿意维持婚姻等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24

Q. 可以主张经协议离婚的婚姻无效,以删除家庭关系登记簿上的离婚记录吗?

仅因登记簿上的离婚记录令人困扰,通常难以请求确认已经解除的婚姻无效。关键在于确认婚姻无效是否具有确认利益,例如是否对当前法律关系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

案例 4

Q. 以重婚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过了很长时间就不能提出了吗?

根据案例,不能仅因长期未行使权利,就断定撤销重婚的请求权已经消灭。不过,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该请求构成权利滥用,则可能不获准许。

案例 18

相关法律

  • 《民法》第812条(민법 제812조)
  • 《民法》第815条(민법 제815조)
  • 《民法》第816条第3项(민법 제816조 제3호)
  • 《民法》第819条至第823条(민법 제819조 내지 제823조)
  • 《国际私法》第36条第1款、第2款(국제사법 제36조 제1항·제2항)
  • 《家庭关系登记等法律》第104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4조)
  • 《家庭关系登记等法律》第107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07조)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附表1(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 제12조 별표 1)

注意事项

  • 仅凭已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事实,并不能始终确定婚姻有效。应考察办理登记时是否存在结婚意愿和合意。
  • 主张过去的婚姻无效时,除了恢复名誉或删除登记簿记录之外,还应确认是否存在当前的法律利益。
  • 是否存在欺诈或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因事实情况而异,因此应具体审查隐瞒了什么,以及这对作出结婚决定产生了何种影响。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외국인과의 사실혼 부당파기에 따른 손해배상청구권
  2. 사실혼관계를 일방적으로 파기한 자에 대한 손해배상청구권
  3. 당사자 쌍방의 자유의사에 의하지 아니한 혼인신고의 효력
  4. 이혼경력의 말소를 위하여 혼인무효확인청구를 할 수 있는지
  5. 법률상 배우자가 제3자와 부부생활을 하는 경우 사실혼으로 볼 수 있는지
  6. 동성(同性) 간의 사실혼관계가 성립가능한지 여부
  7. 교직원연금 수령을 위한 과거 사실혼관계존재확인청구권
  8. 사실혼 부당파기로 인한 손해배상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기산점
  9. 사실혼 부부의 재산분할시 취득세 특례세율이 적용되는지
  10. 사망한 사실혼배우자 명의 재산에 대한 공유지분권 청구방법
  11. 상처한 형부와 사실혼 관계인 처제가 유족연금을 지급받을 수 있는지
  12. 사실혼 관계가 3개월만에 파탄된 경우 결혼·예물비를 돌려받을 수 있는지
  13. 신혼여행 직후부터 혼인신고 없이 파탄된 경우 손해배상청구권
  14. 법률혼배우자의 장기 가출 중 발생한 동거관계도 사실혼인지
  15. 자동차보험금 수령을 위한 과거 사실혼관계존재확인청구권
  16. 사실혼관계에 있는 처에 대한 증여의 효과
  17. 혼인에서의 상대방에 대한 고지의무
  18. 중혼에 대한 취소청구권의 행사가부
  19. 사실혼 배우자에게 상속권이 인정되는지 여부
  20. 혼인 외의 목적을 가진 혼인의 유효성
  21. 아내가 남편 병원비를 위해 돈을 빌린 경우 남편의 법적책임
  22. 혼인 성립 여부의 판단 기준
  23. 부부 간의 재산약정
  24. 사기로 혼인을 취소하는 경우 및 그 추인
  25. 채무를 갚지 않는 지인과 사실혼 관계에 있는 처의 재산에 강제집행이 가능한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