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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的核心原则与注意事项

基于9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其他债权中,返还利息、迟延损害赔偿、按份责任以及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均可能因合同内容和债务性质而有所不同。还应一并考察债权人受领迟延、漏报债权以及证书事故申报等可能影响权利行使的情况。

一图看懂

涉及主体 → 债权人 → 债务人 → 管理人 → ① 判断债权争议的类型与适用规则 → 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 是(民法第548条) → 否 → 涉及金钱迟延或受领迟延? → 是(民法第397条、第401条) → 涉及多人债务、种类之债或重整漏报? → 是(民法第408条、第375条、旧公司整理法第241条) → 依合同约定和债务性质判断 返还利息、责任份额及履行可能 → 迟延损害可能无需证明损失但须主张 受领迟延时还要看过错 → 查约定利率及返还义务何时迟延 → 查受领迟延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查特别约定、债权申报及规约依据

核心要点

  • 因解除合同而返还的金钱所附利息属于恢复原状的范围;双方约定了利息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适用约定利率(《民法》第548条(민법 제548조),案例1)。
  • 返还义务陷入迟延履行后,产生的是迟延损害赔偿,而非恢复原状利息。即使约定了利息,如果约定利率低于法定利率,也可以请求按照法定利率支付迟延损害赔偿金(案例1)。
  • 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债务人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不承担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401条(민법 제401조),案例2)。
  • 因金钱债务不履行而请求赔偿相当于迟延利息的损害,无须证明损害,但应主张请求赔偿该项损害(《民法》第397条(민법 제397조),案例3)。
  • 即使多名债务人共同参与同一交易,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基于债务性质应作不同认定的情形,原则上仍属于各自按份承担的债务(《民法》第408条(민법 제408조),案例4)。
  • 约定转让一定面积的土地但未确定位置时,可以认定为选择之债,即通过选择并确定要取得的土地位置来确定债务内容(《民法》第380条(민법 제380조),案例6)。
  • 如果返还对象的股票属于种类之债,仅因名义持有人将所持股票卖给第三人,并不意味着返还义务陷入履行不能(《民法》第375条(민법 제375조),案例7)。
  • 在重整程序中,因未申报而丧失权利的债权可能继续作为自然债务存在,但不能仅凭该债权就要求同意支付事故申报担保金(《旧公司整理法》第241条(구 회사정리법 제241조),案例8)。

常见问题

Q. 解除合同后,返还的款项应按什么利率计息?

因解除合同而恢复原状时,应返还的金钱须从收到之日起加计利息。双方约定了利息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适用约定利率;返还义务陷入迟延履行后,则涉及迟延损害赔偿。约定利率低于法定利率的,可以请求按照法定利率支付迟延损害赔偿金。

案例 1

Q. 拒绝取回物品后,物品受损,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吗?

债权人受领迟延后,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且保管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管人可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是否成立受领迟延,以及保管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案例 2

Q. 请求支付金钱债务的迟延利息时,需要证明实际遭受了损失吗?

因金钱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相当于迟延利息的损害,无须证明。不过,如果完全没有主张损害已经发生,法院不会当然予以认定,因此应当主张请求赔偿相当于迟延利息的损害。

案例 3

Q. 多人分开贴现同一张票据后,是否都必须偿还全部金额?

如果没有特别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债务性质也不存在应认定为不可分债务或连带债务的情形,原则上属于按份债务,即各自仅承担与其所获份额相对应的债务。不能仅因一张票据由多人共同签发或用于交易,就断定他们须共同承担全部金额。

案例 4

Q. 接受可转让存单设定质权时,需要向发行人确认吗?

如果不存在足以引起对可转让存单所有权或权利产生怀疑的特殊情况,则不必一定向发行人或前持有人进行确认。不过,如果存在此类疑点,却未进行合理调查便取得存单,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案例 5

Q. 约定转让一定面积的土地,但没有确定位置,会产生什么权利?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应认定当事人享有取得位置已经确定、面积一定的土地的权利。如果位置尚未确定,则可能属于选择之债,即通过选择并确定要转让哪块土地来履行的债务。

案例 6

Q. 名义信托的股票被名义持有人卖给第三人后,就无法取回了吗?

对于同一公司同一类别的股票等个性并不重要的股票,可以认定为种类之债。因此,仅因名义持有人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并不意味着返还义务陷入履行不能;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无法取得股票并予以返还等特殊情况。

案例 7

Q. 在重整程序中未申报票据款债权,还能请求支付事故申报担保金吗?

根据案例,因未申报而丧失权利的票据款债权,可能作为自然债务继续存在于重整公司一方,但仅凭该债权并不能被认定为票据的正当权利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或相关规约规定的依据,就很难要求管理人同意支付事故申报担保金,或请求确认对该担保金的支付请求权。

案例 8

Q. 发行人收到无记名债券遗失申报后,必须公告吗?

对于不属于存管对象的无记名债券,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另行约定,发行人没有受理、管理事故申报或对外公告的义务。不过,如果发行人制定了内部规定并据此处理事故申报,则可能取决于该规定及申报内容。

案例 9

相关法律

  • 《民法》第375条(민법 제375조)
  • 《民法》第380条(민법 제380조)
  • 《民法》第390条(민법 제390조)
  • 《民法》第393条(민법 제393조)
  • 《民法》第397条(민법 제397조)
  • 《民法》第401条(민법 제401조)
  • 《民法》第402条(민법 제402조)
  • 《民法》第403条(민법 제403조)
  • 《民法》第408条(민법 제408조)
  • 《民法》第409条(민법 제409조)
  • 《民法》第544条(민법 제544조)
  • 《民法》第548条(민법 제548조)
  • 《旧公司整理法》第241条(구 회사정리법 제241조)

注意事项

  •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利息,与返还义务陷入迟延履行后产生的迟延损害赔偿性质不同,应加以区分。
  • 主张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应考察要求或催告对方受领的经过、债权人拒绝受领等具体情况。
  • 属于按份债务还是不可分债务、特定物之债还是种类之债,可能因合同内容和债务性质而有所不同。
  • 关于旧《公司整理法》的案例,涉及的是适用该法的重整程序,不应断定其可以原样适用于现行程序或其他法律关系。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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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