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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害赔偿请求的标准与责任

基于195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发生损害并不意味着对方必然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事故原因、对方是否违反义务以及这些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对于工作物、道路、学校、雇主等不同情形,责任要件和需要证明的事项也各不相同。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受损者或索赔人 → 被请求赔偿者 如雇主或管理者 → ① 发生事故并出现损害 考虑向他人请求赔偿 → 对方是否违反适用义务 或未采取应有防护? → 该违反或瑕疵是否与损害 存在因果关系? → 不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要件未满足或尚待证明 → 是否满足该类责任的 特别条件? → 可能成立赔偿责任 仍须结合个案判断 → 检查义务内容 及是否采取合理措施 → 考虑事故是否可预见 以及场所、行为和当事人情况 → 整理损害及原因的证据 确认责任范围可能因个案而异

核心要点

  • 工作物在设置或保管方面存在瑕疵,是指其未达到根据用途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判断标准是是否根据危险程度采取了社会一般观念所要求的防护措施(《民法》第758条第1款(민법 제758조 제1항);韩国最高法院2010年4月29日宣判的2009다101343号判决)。
  • 道路或公共设施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并非以绝对安全为标准,而是以能否达到相对安全为标准,即能否期待使用者以符合常识、有秩序的方式使用。应一并考虑道路的种类和状况、天气、交通状况及管理条件等(《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국가배상법 제5조 제1항))。
  • 即使职员的行为并非其工作本身,但如果从外观上看与雇主的业务或事务有关,且在时间或地点上与工作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过,仍需考察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以及雇主方面的具体情况等(《民法》第756条第1款(민법 제756조 제1항))。
  • 学校的保护、监督责任并非涵盖学生生活关系的方方面面,而仅限于教育活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活关系。应考虑能否预见事故通常可能发生,以及学生的年龄和判断能力等因素。
  • 仅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这一事实,并不会使雇主当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认定雇主违反保护义务且存在过失,并由主张雇主有过失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韩国最高法院2000年3月10日宣判的99다60115号判决)。
  • 邻近建筑物造成的日照、景观或隐私侵害,不能仅凭建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结论。应综合考察侵害程度、地域特点、建筑经过等多种情况,判断是否超过容忍限度(韩国最高法院2002年12月10日宣判的2000다72213号判决等)。
  • 因失火蔓延造成的损害,即使行为人没有重大过失,也可能被认定负有赔偿责任;但赔偿义务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减轻赔偿额。法院会考虑火灾原因、损害程度等多种情况,判断是否减轻及减轻幅度(《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第2条、第3条(실화책임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제3조))。
  •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不仅对方是否符合责任要件很重要,损害与原因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对于产品、火灾或设施事故等,举证方式和责任范围可能因个案而异。

常见问题

Q. 因道路上的掉落物或路面结冰发生事故,可以向道路管理者请求赔偿吗?

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取决于道路是否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以及管理者是否根据危险程度采取了相应措施。法院会综合考察道路的种类和状况、危险的可预见性、管理条件等,因此不能仅凭发生事故这一事实认定管理者承担责任。

案例 9, 案例 10, 案例 11

Q. 建筑物的设施倒塌导致受伤,业主是否总是必须赔偿?

并非总是如此。需要考察设施是否具备符合其原有用途的安全性、管理者是否采取了社会一般观念所要求的防护措施,以及事故是否是在通常使用该设施时可以预见的。如果事故是因异常行为造成的,也可能不认定业主承担责任。

案例 19, 案例 22

Q. 职员殴打同事,可以要求公司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即使殴打行为本身并非工作,如果该行为与工作处理有关,或者在时间、地点上与业务活动密切相关,从外观上看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行为,也可能认定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不过,仍需考察该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以及受害者是否知道该行为超出职务权限,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等。

案例 8, 案例 18

Q. 学生在学校受伤,可以要求教师或学校赔偿吗?

如果在教育活动或与之密切相关的生活关系中能够预见事故,学校的保护、监督义务才可能成为问题。应考虑学生的年龄和判断能力、活动地点和内容、危险的具体程度等;根据具体情况,年幼学生放学回家的过程也可能属于保护、监督义务的范围。

案例 3, 案例 12, 案例 20

Q. 工作期间受伤并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向雇主请求额外赔偿吗?

仅凭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这一事实,并不能向雇主请求额外赔偿。需要具体考察雇主是否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是否因违反保护义务而存在过失。

案例 13

Q. 委托他人投资后出现亏损,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职员或公司赔偿吗?

不能仅因发生亏损就认定存在赔偿责任。需要考察投资建议过程中是否妨碍客户正确认识风险,或是否向客户建议了与其情况相比过高的风险;还要考察全权委托交易中是否存在无视客户利益、过度频繁交易的情形。即使存在承诺保证收益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当然应赔偿全部损失。

案例 2, 案例 6

Q. 邻楼新建导致景观或隐私受到侵害,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吗?

这取决于景观是否属于重要到受法律保护的生活利益,以及视线受阻或隐私侵害是否超过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范围。应综合判断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高度、窗户与客厅的位置、地区情况、是否遵守公法上的规制等多种因素。

案例 4, 案例 16

Q. 因疏忽引发的火灾蔓延至隔壁店铺,可以减轻损害赔偿额吗?

对于因火势蔓延而扩大的损害,可能适用《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没有重大过失的失火者可以向法院请求减轻损害赔偿额。法院会考虑火灾原因和规模、损害程度、为防止损害扩大所作的努力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此并不会自动准予减轻。

案例 1, 案例 24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50条(민법 제750조)
  • 《民法》第753条(민법 제753조)
  • 《民法》第755条第1款、第2款(민법 제755조 제1항·제2항)
  • 《民法》第756条第1款(민법 제756조 제1항)
  • 《民法》第758条第1款(민법 제758조 제1항)
  • 《民法》第760条(민법 제760조)
  • 《民法》第765条(민법 제765조)
  • 《民法》第680条(민법 제680조)
  • 《民法》第681条(민법 제681조)
  • 《民法》第391条(민법 제391조)
  • 《国家赔偿法》第1条(국가배상법 제1조)
  •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국가배상법 제2조 제1항)
  • 《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국가배상법 제5조 제1항)
  •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55条(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55조)
  •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第70条(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70조)

注意事项

  • 是否认定责任,不能仅凭发生损害这一事实决定。应收集能够证明事故原因、义务违反以及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资料。
  • 如果受害者对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也存在过失,可能影响赔偿范围。
  • 工作物、道路、学校、雇主、产品等不同责任类型的要件和举证方式各不相同,因此不能直接套用看似相似的案例结论。
  • 失火损害的减轻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后才会进行审查,损害赔偿额并不一定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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