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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指南

基于22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目前妨害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有相当可能发生妨害,也可以请求预防。应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取决于实际占有人和控制妨害状态的人,以及请求旨在补偿过去的损害,还是排除目前的妨害。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所有人 → 现实占有人 → 控制妨害状态者 → ① 所有人认为土地或建筑物正受妨害 或可能受妨害 → 请求人仍是所有人吗? → 是 → 所有权妨害目前仍在持续吗? → 否 → 是(《民法》第214条) → 有客观依据证明妨害危险具有相当可能性吗? → 可请求排除目前妨害 或预防相当可能发生的妨害 → 不宜据此请求排除或预防 另行判断适当救济 → 确认请求对象 → 交付请求指向现实占有人 排除请求指向控制妨害状态者 → 区分妨害状态 → 区分持续妨害与已结束侵害 后果或过去损害 → 核对请求范围 → 可请求排除或预防妨害 不能仅依此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核心要点

  • 妨害排除请求旨在消除目前仍在持续的侵害原因,应与消除已经结束的侵害所造成的结果或请求补偿的请求相区分(案例4,韩国大法院2003年3月28日宣告的2003다5917判决)。
  • 认定存在发生妨害的危险,不能仅凭模糊的可能性,而须有客观依据证明存在相当的可能性(《民法》第214条 (민법 제214조),案例15,韩国大法院1995年7月14日宣告的94다50533判决)。
  • 不能通过基于所有权提出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要求支付排除或预防妨害所需的费用本身(《民法》第214条 (민법 제214조),案例10,韩国大法院2014年11月27日宣告的2014다52612判决)。
  • 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时,可能需要向建筑物所有人提出请求;如果建筑物由非所有人占有,则可能需要请求该占有人迁出(案例12、20)。
  • 有案例认为,如果建筑物占有人同时是拆除义务人,拆除建筑物的义务已包含迁出义务,因此无需另行请求作出迁出判决(案例21,韩国大法院2017年4月28日宣告的2016다213916判决)。
  • 建筑物或土地的交付请求,原则上应当向目前占有标的物的人提出;有案例认为,如果公司员工仅为占有辅助人,则应当向公司提出请求(案例14、17)。
  • 因履行买卖合同而受领土地交付的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登记,也可能依合同享有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出卖人的交付请求可能受到限制(案例6、7)。
  • 有判例认为,丧失所有权、因而无法继续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能以该请求权履行不能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案例2,韩国大法院2012年5月17日宣告的2010다28604全体合议庭判决)。

常见问题

Q. 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清除埋在土地中的废弃物吗?

根据相关案例,仅凭过去填埋所造成的结果,难以认定为目前仍在持续的所有权侵害,因此不能通过妨害排除请求要求清运废弃物。案例说明,这种情况下应通过损害赔偿解决。

案例 4

Q. 建筑物承租人具备对抗力后,可以向土地所有人主张对建筑物的占有吗?

有案例认为,建筑物租赁权的对抗力针对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本身并不构成使用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建筑物占有人迁出建筑物。

案例 3

Q. 可以要求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所有人迁出建筑物吗?

有案例认为,对建筑物所有人应当请求拆除建筑物并交付土地,而不是要求其迁出建筑物。对于不拥有建筑物但占有建筑物的人,可以另行请求其迁出。

案例 12, 案例 20

Q. 可以要求后来购买未登记建筑物的人拆除建筑物,而不是要求最初建造的人拆除吗?

未登记建筑物的拆除义务人不一定是最初建造该建筑物的人。处于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处分该建筑物地位的人,可能成为拆除义务人;相关案例认定,购买该建筑物的人处于这一地位。

案例 16, 案例 22

Q. 诉讼期间占有人发生变更,应向谁请求交付?

有案例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由请求交付,应当以现实中占有标的物的人为对象。如果原占有人已转让占有、目前不再占有,则应向现占有人提出请求。

案例 17

Q. 买受人尚未办理登记,出卖人还能要求其返还土地吗?

因履行买卖合同而受领土地交付的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登记,也可能依合同取得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案例说明,若不存在解除合同等其他事由,买受人可以不接受出卖人的交付请求。

案例 6, 案例 7

Q. 可以通过基于所有权提出的请求,要求支付为防止妨害而发生的施工费用吗?

有案例认为,《民法》第214条(민법 제214조)规定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不包含请求支付排除或预防妨害所需费用的权利。因此,不能仅依据该条请求支付相关费用。

案例 10

Q. 丧失所有权后,还可以要求原所有人赔偿损失,而不是请求注销登记吗?

相关判例认为,丧失所有权后,登记注销等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因此不能以该请求权履行不能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应先确认是否仍享有所有权以及请求权的依据。

案例 2

相关法律

  • 《民法》第214条 (민법 제214조)
  • 《民法》第390条 (민법 제390조)
  • 《建筑法》第38条 (건축법 제38조)
  • 《建筑法》第39条 (건축법 제39조)
  • 《建筑法施行令》第25条 (건축법 시행령 제25조)
  • 《建筑物台账的记载及管理等规则》第6条 (건축물대장의 기재 및 관리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6조)
  • 《建筑物台账的记载及管理等规则》第21条 (건축물대장의 기재 및 관리 등에 관한 규칙 제21조)

注意事项

  • 应当区分消除过去已经发生的损害或侵害结果的要求,与排除目前仍在持续的妨害原因的请求。
  • 交付、迁出、拆除请求的对象,可能因其是实际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建筑物所有人,还是能够处分建筑物的人而有所不同。
  • 妨害预防请求不能仅凭抽象的可能性获得支持,而须有客观依据证明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소유권에 기한 방해제거청구권의 범위
  2. 물권적 청구권의 이행불능으로 인한 전보배상청구권의 인정가부
  3. 소유권에 기한 방해제거청구의 상대방
  4. 방해의 의미
  5. 소유권에 기한 방해제거청구권의 범위
  6. 소유물반환 청구권 행사의 상대방
  7. 소유물반환 청구권 행사의 상대방
  8. 소유물반환청구권자
  9. 소유물반환 청구의 가부
  10. 물권적 청구권의 범위
  11. 소유권에 기한 방해제거청구 가부
  12. 소유권에 기한 방해제거청구의 상대방
  13. 용익물권자가 있는 경우 소유자의 소유물반환 청구 가부
  14. 소유물반환 청구권 행사의 상대방
  15. 방해의 염려의 의미
  16. 미등기 건물의 철거의무자
  17. 소유물반환 청구권 행사의 상대방
  18. 물권적 청구권의 상대방
  19. 소유물반환 청구 상대방 점유의 태양
  20. 소유권에 기한 퇴거의무자
  21. 철거 의무의 범위
  22. 미등기 건물의 철거의무자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