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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等:非婚生子女提起认领之诉及家庭关系登记指南

基于12个咨询案例 · 更新 · 译自韩文原文。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法律亲子关系不会仅因出生而自动成立,因此需要生父办理认领申报,或通过认领之诉取得确定判决。认领后,亲子关系追溯至子女出生时成立;但如果适用婚生推定,则必须先推翻该推定。

一图看懂

相关当事人 → 非婚生子女 → 生父 → 法定代理人 → ①非婚生子女与生父 需要确认法律亲子关系 → 适用婚生推定吗? → 是(《民法》第844、846、847条) → 否 → 生父已经办理认领申报吗? → 是 → 生父死亡后,是否仍在知悉死亡之日起2年内? → 是(《民法》第864条;《家事诉讼法》第26条第2款) → 否(《民法》第864条;《家事诉讼法》第26条第2款) → 可通过认领申报 或认领之诉确定亲子关系 → 当前路径受阻 婚生推定须先推翻;死亡案件须注意起诉期限 → 效力追溯至出生时 → 亲子关系追溯至子女出生时 影响扶养与继承 → 判决确定后办理登记 → 提交判决副本及确定证明书 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 确认起诉权归属 → 起诉权专属于子女 法定代理人可代理;事先放弃约定无效

核心要点

  •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分娩而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与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则通过认领申报或认领之诉的确定判决成立(《民法》第855条(민법 제855조)、第859条(민법 제859조)、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
  • 生父不认领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认领之诉(《民法》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
  • 生父死亡的,应当自知悉死亡事实之日起2年内,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认领之诉(《民法》第864条(민법 제864조);《家事诉讼法》第26条第2款(가사소송법 제26조 제2항))。
  • 认领的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时,会影响与扶养及继承有关的权利(《民法》第860条(민법 제860조)、第974条(민법 제974조)、第1014条(민법 제1014조))。
  • 对适用婚生推定的子女,在通过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确定判决推翻该推定之前,生父不能直接认领(《民法》第844条(민법 제844조)、第846条(민법 제846조)、第847条(민법 제847조))。
  • 提起认领之诉的权利是子女本人专属的权利,因此子女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事先约定放弃该权利,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韩国大法院2001年11月27日宣告的2001므1353号判决)。
  • 祖父母不能认领非婚生子女;对非亲生子女的认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符合要件时可能被承认为收养(《民法》第855条(민법 제855조);韩国大法院1976年4月13日宣告的75다948号判决、韩国大法院1992年10月23日宣告的92다29399号判决)。
  • 认领判决确定后,应当提交判决副本和判决确定证明书,并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认领事实才会记入家庭关系登记簿(《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58条(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

常见问题

Q. 生父去世后,还可以提起认领之诉吗?

可以。子女等应当自知悉生父死亡之日起2年内,以检察官为被告,向生父死亡时最后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认领之诉。

案例 1, 案例 2

Q. 母亲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提起认领之诉吗?

根据案例说明,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认领之诉。判决确定后,应当在判决副本和判决确定证明书等材料的基础上,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案例 3

Q. 认领确定后,会影响抚养费或继承吗?

认领的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时,因此会影响扶养义务和继承权。抚养子女的人可以请求支付过去及将来的抚养费;如果继承已经开始,还可以请求同一顺序的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其应继份额价值的款项。

案例 7

Q. 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生父可以直接认领吗?

如果子女适用婚生推定,就不能立即认领。必须先通过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取得确定判决,推翻婚生推定,之后生父才能认领。

案例 6

Q. 离婚后300日内出生的子女,生父也不能直接认领吗?

案例说明,即使子女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起300日内出生,也可能被推定为前夫的婚生子女。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先通过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取得确定判决,之后生父才能认领。

案例 9

Q. 如果约定不提起认领之诉,之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

不能仅凭该协议排除提起认领之诉的权利。提起认领之诉的权利是子女本人专属的权利,因此子女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约定放弃该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10, 案例 1

Q. 祖父母可以认领非婚生孙子女吗?

不可以。认领是由生父或生母本人依其意愿进行的制度,因此即使祖父母为非婚生孙子女办理出生申报,也不会产生认领的效力。

案例 11

Q. 即使精子提供者承诺不承担抚养责任,仍可以提起认领之诉吗?

根据案例判决的宗旨,在事实婚姻关系中提供精子、使子女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该子女可以向精子提供者提起认领之诉。仅凭一份约定不追究其生育及抚养责任的保证书,不能阻止该项诉讼。

案例 5

Q. 非生父的人办理认领申报,能成立亲子关系吗?

对非亲生子女的认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申报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收养意愿,且收养的所有成立要件均已具备,该申报仍可能被承认为收养并产生效力。

案例 12

相关法律

  • 《民法》第781条第3款(민법 제781조 제3항)
  • 《民法》第781条第5款(민법 제781조 제5항)
  • 《民法》第781条第6款(민법 제781조 제6항)
  • 《民法》第844条(민법 제844조)
  • 《民法》第844条第1款(민법 제844조 제1항)
  • 《民法》第844条第2款(민법 제844조 제2항)
  • 《民法》第846条(민법 제846조)
  • 《民法》第847条(민법 제847조)
  • 《民法》第855条(민법 제855조)
  • 《民法》第859条(민법 제859조)
  • 《民法》第860条(민법 제860조)
  • 《民法》第863条(민법 제863조)
  • 《民法》第864条(민법 제864조)
  • 《民法》第864条之2(민법 제864조의2)
  • 《民法》第974条(민법 제974조)

注意事项

  • 生父死亡后的认领之诉期限,从知悉死亡事实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死亡之日起计算;案例说明的期限为2年内。
  • 认领判决确定后,如要将认领事实记入家庭关系登记簿,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 仅仅提起认领之诉,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判决确定前以继承人的身份行使权利。
  • 能否认领可能因是否适用婚生推定而异;如果涉及婚生推定,应先确认在认领之前是否需要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依据的咨询案例

本指南由AI根据以下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咨询案例(韩文)整理而成。

  1. 부(父)의 사망과 인지(認知)
  2. 사실혼 부(夫)의 사망시 그 자(子)의 가족관계등록 관계
  3. 인지제도
  4. 생부 사망 후 혼인외 출생자의 인지청구 소송 중 상속채무의 변제방법
  5. 인공수정으로 출산한 자의 정자제공자에 대한 인지청구
  6. 생부가 친생추정이 미치는 자(子)에 대하여 인지를 할 수 있는지
  7. 인지의 효과
  8. 생부모가 가족관계등록부상의 부모와 다른 사실이 객관적으로 명백한 경우 생부모를 상대로 인지를 청구할 수 있는지
  9. 이혼한지 얼마 되지 않아 출산한 경우 생부가 혼외자를 인지할 수 있는지
  10. 인지청구권을 포기할 수 있는지
  11. 조부모가 인지를 할 수 있는지
  12. 친생자가 아닌 자에 대하여 한 인지가 유효한지

本指南为韩国法律的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或大韩法律救助公团(韩国境内拨打132)。